律师指出:商家单方设定“最终解释权”不具法律效力,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报纸登出的广告上明明写着这件商品5折出售,为什么现场又是原价出售?”“这是报纸登错了!”“现在没有优惠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我们店里。”记者昨天从广州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了解到,不少市民被一些类似“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狠涮一把,10月份以来共收到家电、餐饮、家具等方面的投诉40多宗。
案例
●买特价商品被告知“报纸上登错了”
上周六,海珠区的何先生从当天报纸上的永×家电广告得知第二天买电磁炉有特价,第二天一早他就赶到位于中山一路的永×家电商场,8点多,商场开门营业,何先生又抢先到了卖电磁炉的柜台,选了报纸上指定的特价产品。但在结账时,收银员仍按照全价收钱。何先生拿着报纸问:“我是今天第一个买的,肯定在特价之列,为什么不是五折?”一个自称是经理的人竟然说:“报纸上登错了,我们今天不作特价。至于什么时候有或没有,最终解释权在店里。”何先生表示,该家电商场明显是在做虚假广告。
同在永×家电商场购买冰箱的乐小姐投诉称,她按照报纸上的广告购买一款可以赠送微波炉的冰箱,结果却被告知优惠活动已经没有了,乐小姐不相信也没办法,因为“活动最终解释权”在对方。乐小姐表示,这种“霸王行为”让消费者根本没有发言权,被商家牵着鼻子走,非常不公平。
●积满10分仍享不到免费午餐
天河北一家名为“巴西××”的西餐厅日前推出优惠活动,说消费者在该店消费满10分即可以免一位餐费。伍小姐前几天和同事共9个人去消费,积了9分。前天,伍小姐又和3位同事去消费,并在就餐前出示了积分卡,加上这次已经满了10分,要求免一位就餐费,结果遭到拒绝。工作人员称该活动已经取消,但伍小姐发现,积分卡上并没有标明活动的截止时间,餐厅也没告示。餐厅方面表示,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餐厅,无须向消费者告知。
而同在这家餐厅消费的洪小姐日前用过餐后要求积分更被拒绝,理由是“广交会期间不积分”,追问理由也被店方的“最终解释权归餐厅”条款所拒绝。
调查
“最终解释权”为促销陷阱护航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广州市内众多商家上演买100送20元购物券、摸奖大销售、一至五折大甩卖等促销活动。翻开报纸,类似的促销广告也是一版又一版。但无论是店堂告示,还是报纸广告,几乎总能看到“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的字样。商家往往通过对“最终解释权”等有利于己方条款的“灵活运用”,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立于不败之地,成为商家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
一位消费者对记者说,商家“解释”背后大都有潜台词:手机买一送一,实际上是买一部手机送一条手机链;无效退款,实际上只能退商品5%的批零差价款;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可能不含海鲜、酒水和特价菜肴等等。
业内人士指出,促销狂潮一路看涨,可能为消费者带来利益,也可能隐藏了一个个陷阱。这种“最终解释权”隐蔽在“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对消费者极具诱惑力的广告词中,使绝大多数消费者最初往往忽略了它。聪明的商家抓住手里的“最终解释权”,将各种促销活动演绎得得心应手,在出现消费纠纷时,令许多消费者哑巴吃黄连。
说法
“最终解释权”不具备法律效力
广州市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指经营者以自身垄断性优势签订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它还包括一些商家以本店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商家通过持有“最终解释权”,确实有可能获得短期利益,在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暂时处于强势地位,但付出的是信誉和顾客忠诚度的流失,从长远看,其实并不合算。
该人士表示,各式各样的促销广告是与消费者达成的一种协议,协议的一方是否拥有“解释权”一直是有争议的话题。对于促销广告而言,由于没有过多的不可知的变化等,商家应力求在活动前把相关情况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尽量不要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
广州市红棉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商家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是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一些商家将其用作挡箭牌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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