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零售价”,是为了追求同一条线上的两只蚂蚱———厂家和销售商———的利益而进行的“串谋”。
北京大兴工商分局在调查核实辖区一些服装生产企业的标价情况时发现,标出的统一零售价都远远高于实际销售价格,因此,提醒消费者别被标出的零售价所蒙蔽(5月16日《新京报》)。
如今,走进商场、超市和小商品市场,打着“全国统一零售价”、“建议零售价”等标牌的商品随处可见,不仅服装、药品,连日用品也有,而大多数的实际销售价格远低于标明的建议价、统一价。
有关部门对此也往往只是呼吁广大消费者多长个心眼了事,再无后文。这让笔者挺纳闷:“全国统一零售价”、“建议零售价”如此无序和泛滥难道就没人管?“全国统一零售价”、“建议零售价”难道真就可以骗你没商量?
经历过多次上当受骗的我们知道,企业给自己的产品标示“全国统一零售价”、“建议零售价”,并不是为了便于消费者了解行情、在购物时心里有底,而是为了追求同一条线上的两只蚂蚱———厂家和销售商———的利益而进行的“串谋”。尽管“全国统一零售价”、“建议零售价”不乏约束销售商擅自提高零售价格的本意,但它已在现实生活中完全演变成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成为用来误导、蒙蔽消费者的手段。这种标价方式,让消费者成了“冤大头”还感觉买到了便宜货,厂家、经销商得了便宜还卖乖。说白了,这还是那一招———“开天索价,落地还钱”。这样做,客观上对消费者存在价格误导,故意标高价位再以很低的价格出售,让顾客产生错觉,感觉物有所值,显然属于对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整个市场的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折价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否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八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也指出,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对于“全国统一零售价”、“建议零售价”这种行为,有关法律对其是有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也具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不能仅限于提醒了事。毕竟,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有“火眼金睛”,“全国统一零售价”、“建议零售价”也绝不能骗人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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