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天津市商家也展开了促销大战。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月商家的促销行为有了“紧箍咒”,因为今年“十一”前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虽然距离《办法》执行还有一个多星期的时间,但商家也应该提前“预热”了。
非法促销今后将受处罚
今年“十一”,天津市各大商场的促销广告也是铺天盖地,其中不乏打折、限时抢购等宣传。在即将执行的《办法》中,很多不符合规定的促销手段今后都不能再使用,否则商家将受到处罚。
近日,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就《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黄海表示,目前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三是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使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据黄海介绍,零售商不规范促销问题中,消费者反映最多的就是价格欺诈。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曾在2005年9月开展网上问卷调查,68.4%的消费者反映购买促销商品时,最担心碰到“商品的价格在促销前已被商家提高”的情形,主张政府应当加强监管。
《办法》为此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限时促销应保证充足供应
“限时抢购”、“限量抢购”是商家在节日期间比较乐于使用的促销手段,《办法》对这种方式也进行了规范。
据黄海介绍,消费者反映的限时促销、限量促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按照广告宣传到商店购买促销商品时,零售商以促销商品已经售完为由拒绝兑现承诺。为此,《办法》通过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此类促销活动应当履行的一系列义务来督促零售商履行承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些规定包括: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如果零售商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外,黄海表示,《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零售商所有的促销活动都属于《办法》调整的范围。事实上,《办法》的很多条款属于普遍性规定,零售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促销形式,其在促销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条款包括促销宣传明示义务,促销商品质量责任,零售商安全管理责任,明码标价,不得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对零售商最终解释权的限制等。消费者可以援引这些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向任一有关部门举报
据了解,《办法》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五个部门,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呢?
黄海表示,按照《办法》的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因此,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消费者如果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可以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如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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