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日起,商铺一开门就挂出“清仓甩卖”牌子的行为有可能会招来主管单位最高三万元的罚单。
今天,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失效
目前,在很多商场发放的兑奖券上,经常可以看到标注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甚至有些商场开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上,也常常标明“本公司保留更改和最终解释权”。
《办法》对此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滥用“全场打折”要挨罚
有消费者受“全场打折”吸引走进商店后发现,其实很多真正想买的商品并不参加“打折促销”活动,而且数量很多,要不就是被告知打折商品已经卖完。
对于这种情况,《办法》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办法》规定,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限时促销得保证货源充足
对于商场超市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办法》规定商家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商家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对于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此外,打折商品或特价促销商品“不退不换”的时代也就此终结,《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遇不规范促销可随时举报
对于当前层出不穷的种种促销活动,《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办法》同时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因此,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可向工商、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举报;消费者如果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可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案件,将依法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办法》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没有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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