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于15日正式实施。新规实施的第一天,上海不少商家仍未从“促销怪圈“中脱身。有些零售商竟表示没有收到文件通知。看来,要刹住促销的不正之风并不容易,这是一种惯性使然,还是不肯谢幕,值得深究……
目击
1 “全场促销”扯大旗
新规:滥用将罚三万
15日上午,记者走访长乐路、襄阳南路等地时,发现大多服装店都挂着“全场低至1折”等促销广告。当记者走进服装店时,店员却告知“当季
服装不参与打折”。
按照新《办法》规定: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和商品,应当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2天天嚷“清仓”仍在经营
新规:不得虚构清仓、拆迁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亏本清仓,跳楼价大甩卖,机会难得,赶紧抢购……”长宁路上一卖景德镇陶瓷的
商店正打着如此标语,商家号称“明天关门”,而据记者发现介绍,该店自从开业以来就一直挂着清仓的标语,并不时地有新货上架,商家一个“清仓”的口号喊了几年,所谓的关门恐怕也是遥遥无期的。
新《办法》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3特价限量商品不知数量
新规:限量促销要明示具体数量
李小姐在商场的促销广告中看到某
化妆品特价套装,但昨天到太平洋店专柜时,却被告知仅有数百套,目前已经销售完毕。
一内部人员告诉《每日经济
新闻》,他们在举办类似的特价活动时,一般不在宣传册中注明参加活动商品的具体数量,对外是种特价活动,等顾客上门就趁机推荐其他产品,只是作为一种幌子吸引顾客。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4“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新规:不能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
在上海六百门口,某品牌正在做降价促销,当被问及是否可以退换,商家表示如没有磨损,可以参与退换。而当记者走到一“29元起促销”的
服装卖场时,店员明确表示“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记者在徐家汇流行线的部分服装店内看到,凡是“清仓”产品一概不能试穿,还有的顾客被告知这些服装不能享受正常的售后保障,有的经销商甚至会向顾客提出此类
服装只提供本店购物小票而不开具正式发票等要求。
新《办法》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5商家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新规:“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失效
汇金、太平洋、港汇打折促销的广告随处都是,一国内知名品牌在活动展板上写着“秋季男鞋优惠150元,女鞋优惠120元”,而最后的一行小字上则写着“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而一内衣品牌的销售小姐说她没有听说新《办法》的出台,目前也没有接到宣传中不许再出现“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司所有”的通知。
新规: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声音
消费者不再弱势遇纠纷先保留证据
“少数商家推出的一些‘清仓’、‘跳楼’、‘转行’等促销陷阱,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给‘促销’抹了黑,让消费者对正规‘促销’也失去了信心。如果能按照《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消费者、商家都将得到双赢。”上海一家具品牌零售商如是说。
在记者随机采访中,大部分的消费者没有听说新《办法》的出台,但都表示很欢迎这个政策的实施。而大部分零售商对于新办法的实施也表示只听说要出台新政策,但没有接到相关的文件通知。
“新政策的出台,是对消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对于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也是种约束。”上海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詹锐认为。
“如果上法庭,证据是个关键,消费者取得和保存证据的意识更重要。”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祖斌认为一般的取证包括:取得发票(不是收据),与商家的工作人员协商时录音录像,找其他消费者作为证人等。黄清燕
提醒
上海市消保委:警惕中奖促销行为
国庆期间,黄先生在家附近的超市购买商品,当场填写了一张抽奖卡。几天后,超市打电话通知他中了三等奖,奖品是一台MP3,价值580元,但领奖品时需交116元的所得税。
第二天,黄先生兴冲冲的来到超市,领取了MP3。回家后黄先生一查这个型号的MP3早已淘汰,最多值100多元。为此,黄先生又到超市要求调换MP3,但遭到拒绝。最终,他只能写下愿意放弃三等奖的承诺,取回了116元。
“近期,商家在节日期间的打折促销活动中,故意设置陷阱,让消费者无法得到优惠的投诉比较多。”上海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面对商家促销,对价格差异很大的促销活动要提高警惕、确认无误后再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