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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促销新规实施半月 商家为何“涛声依旧”         ★★★
促销新规实施半月 商家为何“涛声依旧”
副标题:
作者:冯丽 俞丽虹 来源:2006年11月03日 经济参考报 人气: 时间:2006-11-6 8:46:40 进入论坛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0月15日已正式实施,记者在江西南昌、上海等地采访发现,一些知名的大型百货商厦的促销行为还比较谨慎、规范,但众多中小零售商对于执行《办法》的热情远远不如继续以各种理由打折促销,各类涉嫌违规的促销行为仍在迷惑消费者的视线;在市民们为此连声称好的同时,一些消费者和监督执法人员也表示出了新的忧虑。

以装修为名的促销仍屡禁不止。

天天特卖继续上演。本报记者 谢琳 摄

消费者对《办法》叫好 四大利剑直击商家软肋

   《办法》对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范并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赢得了消费者的赞誉,其中提及的诸多方面正如一把把利剑直刺商家们的软肋。

    利剑之一:“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装修、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实际上,此前大多数商家所谓的“清仓”都有虚构的嫌疑。这一规定的核心正是要求商家在促销时诚实守信,合理合法,否则就涉嫌欺骗消费者。

    利剑之二:“最终解释权”失去“法力”。商场发放的兑奖券、宣传单以及张贴的海报上经常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而《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利剑之三:禁用“全场打折”。每到换季或节假日,不少专卖店和超市都贴出了“全场打折”。但消费者走进店铺才发现,很多打折只是噱头,不是被告知打折商品已经卖完,就是发现很多商品根本不打折。《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利剑之四:促销商品可以退换。每次商家打折或进行特价促销时,都不忘在发票上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便以此为由拒绝退换。《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记者近日随机走访了南昌和上海的一些市民,他们大多已从媒体上得知《办法》的实施,并纷纷为此叫好。一位正在超市购物的南昌市民老李说,“最终解释权、打折商品不能退换,这些以前都是老百姓最痛恨的霸王条款,这个办法真是走进了老百姓心槛里了。”

不少商家“涛声依旧” 促销人员称不知《办法》

    虽然《办法》已实施半个月,但不少地方的商家促销痼疾犹存,一些商家和促销人员甚至对办法根本不知情。

    在南昌市商业步行街胜利路的一家鞋店,门前张贴着一张“全场15元”的宣传单,当记者走进鞋店后却被告之店内并没有15元的鞋子出售。而在隔壁一家刚刚开业的鞋店,居然悬挂着“店面转让,全场清仓”的字样而大搞促销活动。

    记者10月22日在南昌市中山路百花洲看到一家叫“经典·保罗”的服装专卖店,这家专卖店从10月初开始就宣称“店面装修最后两天甩卖”,可如今半个多月都过去了,这个店仍然在进行所谓的“最后两天甩卖”。

    在大型超市,“活动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依然存在。10月25日下午,记者在位于南昌市八一大道的洪客隆超市一楼显著位置看到,墙上贴满色彩鲜艳的促销活动宣传画:“在本店购物凡满200元者送80”等字样,并依然在宣传画及告示中注明:“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洪客隆南昌八一分店”。

    类似的不规范促销活动在商业经济更为繁荣的上海同样存在。上海静安寺附近的几家服装店最近玻璃橱窗上贴满了醒目的促销广告,商家声称是“清仓特价、机会难得”,所有的“世界名牌羊毛衫”特价每件58元,“名牌男式衬衫”每件18元。而促销广告中标称,这些商品的原价要三四百元,让消费者感觉折扣力度很大。商店附近的居民告诉记者,这些服装店所谓的“清仓”促销活动已经持续了好几个月,天天说“清仓”,却迟迟没看到商家真的停业、转行。

    紧邻上海中山公园的一家百货商厦的底楼,正在举行“运动品牌商品特卖会”。手推车里堆满了运动服、运动鞋、背包等,大幅的促销海报上声称“全部商品三折起”。而当记者询问购买的特价商品如果有质量问题、能否退货时?销售人员表示“最多只能调换,不可以退货”。

    记者发现,许多商家的促销人员对于10月15日起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并不十分了解,有的只表示“听说过”;当问起《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时,现场工作人员大都支支吾吾、答不上来。有的索性说,促销活动的内容和宣传,“都是公司和主管安排的,我们只是照做而已”。

记者亲历举报维权路 执行《办法》仍需磨合

    为何《办法》实施了半个月,市场上不规范促销行为却依然如此猖狂?记者以一位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的投诉举报经历揭开了谜底。

    时值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正对促销时的种种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专项查处,记者拨通了其通过媒体公布的“12358”举报电话。当记者向其反映在南昌市中山路百花洲看到一家叫“经典·保罗”的服装专卖店天天都说“装修甩卖最后两天”时,举报受理人员却说:“服装、家电、日用百货等市场化商品的价格问题不在举报之列,我们主要负责医疗、教育、水电等方面的价格投诉。”记者继续问到,那如果遇到违反《办法》的促销活动该向哪里投诉,她说:“找工商部门。”

    于是记者拨通了南昌市工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可对方告诉记者,工商部门只负责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这种涉嫌不规范促销和价格欺诈的行为应找消协部门处理。

    随后记者又拨通了南昌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214136”,消协工作人员说:“你举报的这种情况应向工商部门反映,他们有执法权,可以立即去现场处理,而我们消协只是一个协调部门,没有执法权。”当记者告知是工商部门说应找消协处理的,这位工作人员则表示:工商部门将此事推给消协是不对的,这完全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

    仅仅是为了举报一种涉嫌违规的现象,记者就遭遇到了价格、工商、消协三个部门“踢皮球”。

    对于这种现象,记者采访了南昌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陈元生。他告诉记者,消协确实只有协调功能,没有执法权,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碰到协调不了的情况他们最终还是要转到工商、价格等部门处理。这就像《办法》仅仅是一个行政规章,法律地位较低。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还是要根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来保护自己。因此,《办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各地价格、工商、税收等部门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但要确保各部门监管到位,需要各地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通力协调配合。然而各部门互为平级单位,很可能各管一摊子,难以配合好。因此,多部门受理实际上可能成为无部门受理。同时,《办法》并没有对举报的查处工作列出详细规定。

    上海市工商局一位执法人员也表示,尽管《办法》已开始实施,但要实际对相关商家进行处罚还比较困难。一方面,“全场打折”“清仓特价”“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等做法已经延续了好多年,并几乎成为业界的惯例,量大面广,要在短时间内彻底改观并非易事;另一方面,营造纯净、诚信的零售市场环境,不可能只靠工商部门的几次集中查处,仍然需要各相关执法部门、消协、消费者同心协力,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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