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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盗:适用的法规在哪里         
超市偷盗:适用的法规在哪里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来源:超市人 人气: 时间:2005-5-19 20:09:14 进入论坛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保护,超市在和小偷的对垒中往往沦为“弱势”。在“抓贼容易处罚难”、“宁可放过一千,不敢错抓一个”的叹息背后,隐藏着某些机构、部门的不尽责或不作为。      

 实际上,没有一家超市经营者是不恨小偷、不愿意多抓几个小偷的。但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超市抓小偷却抓出很多“麻烦",抓了之后又很难处理,闹不好还会“逮不着狐狸闹一身骚"。久而久之,超市抓贼的积极性受挫,只能取其下策,在如何平抑、转移损失上下功夫了。  

 无可奈何:商家的一声叹息  有一份广东东莞天和百货的《防损部培训大纲》,其中有2/3的内容是关于“偷窃"的,其中对偷窃的定义、迹象、作案工具、作案方法、防范措施都有着详尽的描述,如捉拿女性偷盗者必须有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于未成年人偷窃,要通知家长或老师,防止释放后的途中发生不幸;与小偷接触避免使用武力,如有人员受伤要予以拍照。印象最深的是《大纲》中的这样一句话:“如果没有绝对把握,我们不要质问任何人,如果出错,我们麻烦很大。”可见,商家在防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非常复杂,应对措施也相当全面。但尽管细致如此,许多时候,超市仍有可能当“被告"。  

 某超市防损部的工作人员说,抓贼容易处理难,小偷也不好惹。别说是抓错了,就算真的有确切的证据,这小偷还是很不好惹。随便举个例子,有些惯犯将商品藏在裙子下面,或其他隐蔽之处,当保安员请她去保安部处理时,她就是不去,超市又不能对她进行搜查,也不能在没有拿出赃物的情况下,当场将其留置在商场。还有很多小偷被抓后抬出了法律:动辄说侵害了他(她)的人身权、名誉权,超市将他请到保安部处理是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特别是有关精神赔偿的法律出台后,有些顾客将保安友善的询问,也说成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侮辱其名誉,要索赔,张嘴就是十万、八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动辄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因此,很多商家不愿大肆宣扬偷盗一事,往往都是“打落牙齿往肚里咽"。  

 超市对偷盗一致的反应是无可奈何。因为一旦惹上纠纷,超市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连声誉都要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商家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受干扰,只好采取“宁可放过一千,不敢错抓一个"的消极方法。一位超市负责人表示:对小偷,一不能罚,二不能搜,三不能扣。送到派出所吧,这些“抓了罚,罚了放"之类的一般治安案件也不能定罪,没两天放出来接着偷。超市毕竟不能每天跑派出所,这点小案子,派出所也见怪不怪,懒得处理。  

 无法可依:悲剧事件不断  由于在超市偷盗这个问题上无确切法规可依,不仅让超市抓贼难、处理难,而且也不利于对消费者,甚至对小偷某些正当权益的“依法"保护。  

 为了弥补被盗损失,很多超市都有自己的内部规矩,抓到偷窃者后的处罚办法也各不相同。一般先要小偷写检查、写偷盗经过、写悔过书,之后,才步入正题——罚款。很多超市利用了偷盗者怕张扬,怕家人、同事知道的心理,动辄罚款数额就是偷窃商品的50倍,甚至100倍。虽然法律规定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利,但超市说这是“押金",什么时候拿来单位、当地派出所、街道的“清白"证明,就退还“押金"。被抓的人恐怕声张,又怎么会去开证明呢,再说,谁又会给你开这种“清白"证明呢?另外,遇到双方发生争执或是保安“心情不好",偷窃者或被怀疑的消费者还可能招来一顿拳脚。  

2001年10月,X超市,一安徽籍民工被保安人员认定是小偷,随后被打致死。2002年1月,X超市保安因怀疑一学生有偷拿行为,对其大打出手,竟致该学生因受惊吓而大便失禁。2002年11月,一女顾客在X超市盗窃商品后,因为拿不出保安提出“私了"的100倍罚款,而遭到秦淮分店安全课长强奸……  转眼之间,商家从被害者变成了害人者,这种角色转换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 无为而治:不能永远“不作为”  

 面对愈演愈烈的超市偷盗现象,超市“没办法"也好,采用了“邪办法"也罢,终究都不是好办法。  

 超市“偷一罚十"等土政策肯定于法无据,超市更没有权利扣留“疑似"偷盗的顾客。一位超市负责人自嘲地说,我们也知道这些规定和没有规定,没有什么区别;目前我国对于超市的偷盗问题,并没有一部有力的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空白,我们制定出一些“土政策"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 虽然,目前法律中有“一年内小偷小摸三次可定罪"这一条,对小偷的震慑力是实实在在的,可在判罪的操作中,小偷身上不带证件,或假证件,如何确认偷窃者身份是难题;另外,偷窃多大数额可以进入一次“偷窃记录"?谁来认定、如何认定偷窃行为?偷窃记录是全国联网还是全市联网?在失窃者无法确定小偷第几次偷窃的情况下,谁来对小偷实施起诉?这一环紧扣一环的过程,真要是有条不紊地运作起来,恐怕并不容易。而环环脱节的最终结局,一方面是本该合法解决的问题“没人较真"或“没法较真",另一方面是失窃者采用违法的、极端的手段解决问题,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 有关专家指出,在探讨超市偷盗这一现象时,法律滞后的问题不可小视。超市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经营业态,和传统的零售业态有着很大区别。传统零售业是售货员售货,顾客和商品之间隔着柜台;超市是自选式开架售货,顾客和商品零距离面对面。传统零售业是柜台收银或分区域收银,超市是出口处集中收银。这种购物方式的差别,造成了超市偷盗与传统零售业态偷盗的较大差别.小偷在传统购物场所主要是偷顾客,而到了超市,则变成了主要是偷商品、偷商家。也正是由于这些差别,使得超市偷盗要远远易于、也大于传统零售业态偷盗。将针对传统业态制定的法律法规套用在现代业态身上,肯定有“不赶趟”的地方。  

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超市防盗问题有一个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以致企业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一位超市经理认为,在日益猖獗的偷盗面前,超市是一个容易受到伤害的“弱者”。面对偷盗,超市的经营者几乎是异口同声的一声叹息:“没办法!"西安X防损部经理指出,他们发现的大多数有偷盗嫌疑的人都会说自己是忘记付款的,下意识拿的,你能说没这种可能吗?最多让他们写个书面检查,如果对方拒不交出商品,超市只能将其送到派出所,无权搜查、无权定性。  

 超市进入我国内地已有20年。20年的时间足以让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成长为一个健壮的青年,但是,切实针对超市偷盗问题的法律法规仍然还是一个空白。其间,虽然超市被盗损失严重或惩罚不当的消息不绝于耳,虽然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就此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报道和呼吁,但至今不见明显进展。因此,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说,法律长期缺位的背后,隐藏着某些机构、部门的不尽责乃至不作为?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保护,超市在和小偷的对垒中往往沦为“弱势”。在“抓贼容易处罚难”、“宁可放过一千,不敢错抓一个”的叹息背后,隐藏着某些机构、部门的不尽责或不作为。      

 实际上,没有一家超市经营者是不恨小偷、不愿意多抓几个小偷的。但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超市抓小偷却抓出很多“麻烦",抓了之后又很难处理,闹不好还会“逮不着狐狸闹一身骚"。久而久之,超市抓贼的积极性受挫,只能取其下策,在如何平抑、转移损失上下功夫了。  

 无可奈何:商家的一声叹息  有一份广东东莞天和百货的《防损部培训大纲》,其中有2/3的内容是关于“偷窃"的,其中对偷窃的定义、迹象、作案工具、作案方法、防范措施都有着详尽的描述,如捉拿女性偷盗者必须有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于未成年人偷窃,要通知家长或老师,防止释放后的途中发生不幸;与小偷接触避免使用武力,如有人员受伤要予以拍照。印象最深的是《大纲》中的这样一句话:“如果没有绝对把握,我们不要质问任何人,如果出错,我们麻烦很大。”可见,商家在防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非常复杂,应对措施也相当全面。但尽管细致如此,许多时候,超市仍有可能当“被告"。  

 某超市防损部的工作人员说,抓贼容易处理难,小偷也不好惹。别说是抓错了,就算真的有确切的证据,这小偷还是很不好惹。随便举个例子,有些惯犯将商品藏在裙子下面,或其他隐蔽之处,当保安员请她去保安部处理时,她就是不去,超市又不能对她进行搜查,也不能在没有拿出赃物的情况下,当场将其留置在商场。还有很多小偷被抓后抬出了法律:动辄说侵害了他(她)的人身权、名誉权,超市将他请到保安部处理是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特别是有关精神赔偿的法律出台后,有些顾客将保安友善的询问,也说成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侮辱其名誉,要索赔,张嘴就是十万、八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动辄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因此,很多商家不愿大肆宣扬偷盗一事,往往都是“打落牙齿往肚里咽"。  

 超市对偷盗一致的反应是无可奈何。因为一旦惹上纠纷,超市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连声誉都要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商家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受干扰,只好采取“宁可放过一千,不敢错抓一个"的消极方法。一位超市负责人表示:对小偷,一不能罚,二不能搜,三不能扣。送到派出所吧,这些“抓了罚,罚了放"之类的一般治安案件也不能定罪,没两天放出来接着偷。超市毕竟不能每天跑派出所,这点小案子,派出所也见怪不怪,懒得处理。  

 无法可依:悲剧事件不断  由于在超市偷盗这个问题上无确切法规可依,不仅让超市抓贼难、处理难,而且也不利于对消费者,甚至对小偷某些正当权益的“依法"保护。  

 为了弥补被盗损失,很多超市都有自己的内部规矩,抓到偷窃者后的处罚办法也各不相同。一般先要小偷写检查、写偷盗经过、写悔过书,之后,才步入正题——罚款。很多超市利用了偷盗者怕张扬,怕家人、同事知道的心理,动辄罚款数额就是偷窃商品的50倍,甚至100倍。虽然法律规定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利,但超市说这是“押金",什么时候拿来单位、当地派出所、街道的“清白"证明,就退还“押金"。被抓的人恐怕声张,又怎么会去开证明呢,再说,谁又会给你开这种“清白"证明呢?另外,遇到双方发生争执或是保安“心情不好",偷窃者或被怀疑的消费者还可能招来一顿拳脚。  

2001年10月,X超市,一安徽籍民工被保安人员认定是小偷,随后被打致死。2002年1月,X超市保安因怀疑一学生有偷拿行为,对其大打出手,竟致该学生因受惊吓而大便失禁。2002年11月,一女顾客在X超市盗窃商品后,因为拿不出保安提出“私了"的100倍罚款,而遭到秦淮分店安全课长强奸……  转眼之间,商家从被害者变成了害人者,这种角色转换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 无为而治:不能永远“不作为”  

 面对愈演愈烈的超市偷盗现象,超市“没办法"也好,采用了“邪办法"也罢,终究都不是好办法。  

 超市“偷一罚十"等土政策肯定于法无据,超市更没有权利扣留“疑似"偷盗的顾客。一位超市负责人自嘲地说,我们也知道这些规定和没有规定,没有什么区别;目前我国对于超市的偷盗问题,并没有一部有力的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空白,我们制定出一些“土政策"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 虽然,目前法律中有“一年内小偷小摸三次可定罪"这一条,对小偷的震慑力是实实在在的,可在判罪的操作中,小偷身上不带证件,或假证件,如何确认偷窃者身份是难题;另外,偷窃多大数额可以进入一次“偷窃记录"?谁来认定、如何认定偷窃行为?偷窃记录是全国联网还是全市联网?在失窃者无法确定小偷第几次偷窃的情况下,谁来对小偷实施起诉?这一环紧扣一环的过程,真要是有条不紊地运作起来,恐怕并不容易。而环环脱节的最终结局,一方面是本该合法解决的问题“没人较真"或“没法较真",另一方面是失窃者采用违法的、极端的手段解决问题,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 有关专家指出,在探讨超市偷盗这一现象时,法律滞后的问题不可小视。超市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经营业态,和传统的零售业态有着很大区别。传统零售业是售货员售货,顾客和商品之间隔着柜台;超市是自选式开架售货,顾客和商品零距离面对面。传统零售业是柜台收银或分区域收银,超市是出口处集中收银。这种购物方式的差别,造成了超市偷盗与传统零售业态偷盗的较大差别.小偷在传统购物场所主要是偷顾客,而到了超市,则变成了主要是偷商品、偷商家。也正是由于这些差别,使得超市偷盗要远远易于、也大于传统零售业态偷盗。将针对传统业态制定的法律法规套用在现代业态身上,肯定有“不赶趟”的地方。  

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超市防盗问题有一个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以致企业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一位超市经理认为,在日益猖獗的偷盗面前,超市是一个容易受到伤害的“弱者”。面对偷盗,超市的经营者几乎是异口同声的一声叹息:“没办法!"西安X防损部经理指出,他们发现的大多数有偷盗嫌疑的人都会说自己是忘记付款的,下意识拿的,你能说没这种可能吗?最多让他们写个书面检查,如果对方拒不交出商品,超市只能将其送到派出所,无权搜查、无权定性。  

 超市进入我国内地已有20年。20年的时间足以让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成长为一个健壮的青年,但是,切实针对超市偷盗问题的法律法规仍然还是一个空白。其间,虽然超市被盗损失严重或惩罚不当的消息不绝于耳,虽然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就此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报道和呼吁,但至今不见明显进展。因此,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说,法律长期缺位的背后,隐藏着某些机构、部门的不尽责乃至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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