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国首例消费者因商场售假而状告质监局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
郑州市消费者葛锐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购物放心商场”购买 VCD光盘、药品等商品,经鉴定竟全部是假货,有些药根本找不到生产厂家。在要求退赔被拒绝后,消费者要求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该商场退还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收回或取消“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无充分理由取消其相关称号”给予书面答复。葛锐不服,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法庭。
法院对其进行了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是对该商场某一阶段工作的评价,对消费者而言只是一种引导,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消费者不因这一牌匾和证书必然到商场购物,也不会因没有去购物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消费者如在此购买到假货,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购物放心商场”牌匾的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直接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葛锐的起诉。葛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1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河南金博大商场颁发“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的行为,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葛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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