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2月1日实施,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使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制度得以确立,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新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市场准入条件、信息披露制度、广告宣传制度等方面均有着实质性的进步。
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这一规定将许多不建立直营店,仅仅只是纸上谈兵的特许人逐出特许经营市场。新的《办法》还规定特许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源,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以及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新的《办法》还要求特许人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行为的记录。新《办法》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较之旧的《办法》有了较大的提高,对从源头预防加盟陷阱,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新《办法》的市场准入条件仍然较低,略显不足。
信息披露制度在新《办法》中得以确立,这使特许经营更加透明化、公开化,有利于维护受许人的利益。旧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较为模糊、笼统。新的《办法》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被特许人的数量及其基本情况,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及其诉讼情况都应纳入信息披露内容。尤其是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新的信息披露制度还规定了由于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受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明确以及不充分披露信息的法定赔偿责任将有利于受许人充分了解特许人的情况,有助于受许人客观真实的评价特许人的经营情况,从而作出投资决择。
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广告宣传的规定对规范特许经营市场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广告宣传是特许人招募加盟商的重要手段,广告宣传的内容将直接影响受许人的投资决择。广告宣传内容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是关于广告宣传的总体要求,同时新《办法》还明确规定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对广告宣传的干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受许人的知情权,还是信息披露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特许人违反广告宣传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作为长期关注中国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内人士,真心希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能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和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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