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人在人们心目中最普遍的形象是努力去实现“美国之梦”的商业人士—一他们受企业家精神的鼓舞,但为了保证能够成功,小心翼翼地购买某个特许经营权。
典型的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联合起来共谋成功。特许人被看作是合作伙伴,良师益友,大哥,教练——包括所有的慈祥的、有经验的、知识丰富的支持者形象。为了大家的利益,他们已经作好准备,愿意并且能够随时培训、帮助和保护受许人。
特许经营模式描述了人们为了拥有所有权而喜欢选择特许经营的根本原因——要拥有有生命力的、被认可的产品和体系做支撑,来减少自己独自开创事业的时间。
特许经营模式可能会象设计的那样运行,许多人说特许经营的特性可以用“神话”来描述,该描述普遍适用于特许经营行业。特许经营的营销者们赋予特许经营神奇的力量,成功地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准企业家进入这以行业。下面是有关特许经营的一些更引人入胜的神话。
神话之一:特许经营是更安全的投资
特许经营是拥有所有权的安全途径。特许经营权的特许人引用统计数据说高达95%的特许经营是成功的,而独自创业未加盟特许经营的失败率为80%。
就如在下文中提到的,稳定可靠的特许经营机会并不多。许多特许经营机构和体系是未经证明和认可的,它的价值是值得怀疑的。每年都有几千受许人不幸失败。1992年的一份权威研究指出:通常认为,每五年才会有5%的受许人遭受失败,这种看法不仅不正确,而且还被特许人当作是开发市场的资本,尽管他们自己公司的受许人的破产率会更高。
神话之二:受许人在特许人的帮助下为自己工作通常,特许经营协议都要求受许人和已有的经营系统保持严格的一致性,但是特许人很少或不提供给受许人有关帮助。普通雇员的命运的不掌握在他们自己手中,有些受许人对自己企业的经营和命运的掌握还不如那些雇员。现在的特许经营协议通常要超过50页,涉及到微小的细节问题。同时还有成卷的经营手册作为补充,规定了特许人对双方关系的完全控制。
当特许人和受许人的保护性关系还是通常的看法时,美国的法院事实上已经裁定,特许人对受许人不负有受托的义务。相反,美国法庭同意特许人的说法,特许经营协议是短期的商业交易。
在特许经营的推广工作中,特许人会宣称他们是受许人的合作伙伴和良师益友。可是,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发生了变化。特许人会始终否认对受许人任何约束性的保护责任。一旦到法庭上,特许人会辩论说他们只是商品和服务的出售者,对受许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关照和帮助责任。
神话之三:受许人拥有特许经营企业
受许人为了拥有生意所有权支付了特许经营使用费,事实上,他们拥有的合法权力比大多数的雇员还要少。举个例子,受许人的特许经营期限到了之后,通常禁止停留在这个领域和特许人竞争。而合同到期的雇员可以去任何地方工作,包括原来雇主的竞争对手那里,他有权选择自己想要从事的职业。 尽管特许经营协议始终认为,受许人是独立的个体——不是特许人的附属机构,也不是特许人的雇员或仆人,更不是特许人的合作伙伴——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从双方关系来看,受许人很少被允许有独立性。特许人标准的经营程序手册通常规定了商业运行的每一个微小细节——从标志的大小和颜色到擦桌子的方法和统一着装问题。受许人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协议,事先同意特许人享有最终随时修订手册的权力。由此产生的结果是,特许人可随时自由修改和规定系统的运行规则,而无须征求受许人的意见或是得到他们的批准。
神话之四:受许人从商标和品牌中获得无形资产更多的情况下,特许人不能成功地保护他们的商标或者是体系的一致性。确实,在被评估的3500多家美国特许经营机构中,许多商标的认可度非常低。你可以对此进行一个十分简单的测试。随便拿起诸多特许经营名册中的一本——由 INFO特许经营新闻出版的特许经营年鉴中有许多可供选择(1993年,有500家美国和加拿大的特许经营机构被列在其中)——并且随意翻几页。比较一下你所知道的公司名称和你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如果你知道所列公司当中的5%,那么你已经很不错了。但是,接下来的是,你所知道的公司当中,有所少家你尊重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被广泛认可的商标是很少的。
神话之五:特许经营承诺一个证实的商业体系最被经常提及的购买特许经营权的理由就是拥有并控制一个已经建立并被证实的商业。特许经营意味这已经排除了所有给带来风险的经营上的和市场上的障碍。受许人需要做的是遵守特许人的的规则来避免新手面对的实验性的错误。
许多已经被证实的特许经营体系精通最具挑战性的环节比如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商标保护、成本控制、广告和营销战略等。不幸的是,更多的特许人从来没有一个已经被证实的成功方案。频繁发生的是,公司还没有作好足够的准备工作,就开始搞特许经营。通常,特许经营被用来当作是实现既定增长计划而扩大经营场所的一种手段。特许经营,并不承诺一个已经证实的体系。准确的说是,从一个被证实的特许人那里买进特许经营权是成功的答卷。
神话之六:特许经营创造大量的市场机会成功的特许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成功的实现市场渗透或者是市场扩张的目的,确实是这样的。但是出售特许经营权的事实并不等同于达到市场渗透的目的。市场渗透意味着一个包括有足够机构的连锁,它们在购买、销售、广告等方面拥有大量的消费者群体和经济实体。只有有利可图的特许经营机会才能准确证实市场渗透。比如,1993年企业家杂志排名的第500名特许经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8家分支机构,其中有6家是属于特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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