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行政门槛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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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彩周 来源:2007-4-4 超市周刊 人气: 时间:2007-4-6 9:24:42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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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的经营环境将进一步优化。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长期以来,由于服务业领域的行政垄断严重,服务业“门槛”很高。一些大型连锁企业,如果要跨区域经营,必须在当地重新注册登记,另行纳税,加重了企业负担。此次《意见》对上述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一般性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此外,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介绍说,《意见》发布后,最本质的问题是由总部统一报批,可以减少行政的重复审批,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连锁经营的障碍,进而迅速实现跨地区连锁经营,形成规模优势,降低成本。 《意见》还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内资开放。这也意味着电信、铁路、民航,这些非公有制经济通常难以企及的重要服务业,市场准入将进一步放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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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jiuyu 责任编辑:宋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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