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4月28日电 题:“短命”的“霸王条款”——武汉餐饮业“禁自带酒水”事件追踪
商家“霸王条款”历来被消费者所诟病。然而,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服务费”等条款近日却堂而皇之进入了《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武汉市消费者协会还与武汉餐饮业协会一起成了制定方,引起全国关注与热议。
在中消协、全国消费者质疑声中,武汉餐饮业协会4月26日紧急修改《规范》,规定“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提倡免收服务费”,出台仅5日的“霸王条款”短命夭折。武汉市消协也坦言,在此事件中确有“失误”,将接受公众监督,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霸王条款”堂皇出世
记者从武汉市消协了解到,这份《规范》中“禁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等规定其实早在制定讨论过程中,就遭遇武汉消费者代表多次质疑,然而武汉餐饮业协会却不顾消费者意见,坚持将“霸王条款”列入行业规范。
武汉市消协秘书长肖汉超26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介绍,今年2月初,餐饮业协会负责人找到消协,希望听取消协及消费者对《规范》草案的意见。“我们于是组织了部分消费者对草案进行讨论,他们那时就对其中‘禁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提出异议,并形成了书面意见。”肖汉超说,“对于这些意见,餐饮业协会不置可否。”
3月底,餐饮业协会又和消协、消费者代表共同座谈讨论此项《规范》。会上讨论很激烈,消费者代表仍坚持“禁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不合理,要求餐饮企业修改规定,但餐饮业协会的几家酒店老总则表示他们也有“苦衷”。
4月21日,《规范》正式出台,其中“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并有权对其自带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服务费”的条款赫然纸上,立即引来舆论哗然。武汉大楚网上的民意调查显示,对“谢绝自带酒水”的新规,反对票达到九成。中消协也发表声明称,对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态度持反对意见,餐饮业提供配套服务不应再另行收费。
在巨大舆论压力下,4月26日,武汉餐饮业协会紧急修改《规范》,删除了原来说法,规定提倡免收服务费,“餐饮经营者若收取服务费,应明码标价,并事先告知。”
消协何以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由于《规范》制定主体为社会团体,作为武汉餐饮行业的“行规”,对消费者而言,《规范》其实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和行政强制效力。然而,引起公众更大争议的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竟然会成为此“霸王条款”的制定方。有网民甚至怒称“消协变节”“成了监督对象的同伙”。
对此,肖汉超26日回应说,尽管他对企业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与顾客产生纠纷等表示理解,但在《规范》制定讨论中,消协一直都反对“禁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做法。“我曾告知餐饮业协会,他们制定的条款不妥,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餐饮企业不能单方面强制消费,也不能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这样会致使企业失去客源,也影响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但他同时表示,消协的主要职能是接受消费者投诉、调解纠纷,揭露危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协实质上只是一个维权纠纷调解机构,既无执法权也无管理权。面对不接受调解的企业,我们也没有办法,往往得借助媒体力量、社会舆论对企业施压。这个《规范》是餐饮企业内部行规,我们也只能从旁建议。消协与经营者之间其实也在博弈。”
既然对“霸王条款”表示异议,消协又为何出现在《规范》制定方的名册里?肖汉超说,决定参与制定此《规范》,一是因为餐饮是个高风险、低门槛的敏感行业,武汉有众多餐饮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对于减少日后纠纷非常重要;二是除去不合理条款,这项《规范》中仍有很多亮点,对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不能就对其全盘否定。
对于公众质疑,他坦言:“在制定《规范》过程中,我们仅参与了建议、讨论工作,没想到《规范》最后会以消协的名义出台,这是我们工作上的失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确实大意了。”记者注意到,26日出台的新《规范》仅以武汉餐饮业协会名义发布。
尊重民意、完善立法遏制“霸王条款”
此次武汉餐饮业“短命规范”风波,对于企业、行业协会及维护公民利益的社会机构都是宝贵的一课。值得深思和借鉴的是,任何规范的出台都应充分尊重民意,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吸纳公众意见,维护公众权益。同时,有关部门也应逐步完善相关立法,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为公众营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
近年来,商家“霸王条款”屡见不鲜,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所谓的“谢绝自带酒水联盟”。有网友评论认为,此次武汉“短命规范”实际上是餐饮市场竞争中一次失败的“行规联盟”。它与去年桂林米粉“蹊跷涨价”事件一样,试图通过“串联”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家意愿。“这场闹剧说明,市场话语权仍在消费者一方。‘霸王意志’胆敢露头,民众的声音就能将其吞没。”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专家冯桂林认为,关系寻常百姓的餐饮行业要规范经营、依法经营还任重道远。有关的社会机构应认清自己的宗旨和职责,不要跟着利益的指挥棒成了危害消费者利益的“帮凶”。
此事暴露出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作为消费者利益“代言人”的消协由于在体制上的尴尬及其自身功能定位的缺失,在很多重大消费维权事件中已“习惯性缺位”。此次事件中,武汉消协甚至表示,由于主观“无能为力”,社会舆论成了他们与行业协会“对抗”的权宜之策。
肖汉超说:“此次事件也说明公众维权意识在提高,迫使企业尊重消费者意愿。同时,对消协的启发和教育也很大,今后我们将努力提升维权理念及素质,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权,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更好地反映消费者呼声,维护消费者利益。”
有关专家还认为,这样的“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堂而皇之登上台面,也说明了我国相关立法亟待完善。据了解,此前深圳、江苏等地已针对“霸王条款”进行了相关立法,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经营者的格式合同及条款,强化对违法者的监督和处罚。法律应如何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制“霸王条款”,值得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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