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始终表现为资源、产品和废弃物三种形态。循环经济观针对这三种不同的形态,提出了著名的“三R”原则:在资源的利用方面要实现减量化(Reduce)原则,即在生产的投入端尽可能少地输入自然资源;在产品的使用方面要实现再使用(Reuse)原则,即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并在多种场合使用;在废弃物的排放方面要实现再循环(Recycle)原则,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力争做到排放的无害化,实现资源再循环。
本文打算简单谈谈再使用原则,因为近年来在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理论与实践中很少提及,甚至有人把它与再循环原则相混淆,以为废弃物的再生就是再利用。 一、 再使用原则的经济基础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这样一种普遍的现象,即:同一产品在消费层次较高的人手中使用时间比较短,在消费层次较低的人手中使用时间比较长。对于一些更新换代比较快的高科技产品更是如此。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消费者使用产品的目的或动机是主要原因。 消费者在使用某种产品时,往往是为了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求(即马斯洛先生讲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自尊需求、社交需求和自我发展的需求)。即使是吃饭、穿衣这样简单的事,他也都要考虑是否“合群”,是否“大家”都这么吃穿,或是“大家”都向往这种吃穿。只有这样,他的生理、安全、自尊、社交等方面的需求才能同时得到满足。当然,这里所说的“大家”,不是指平常意义上的广大人民群众,而是“圈里人”,是他认为自己所属于的或者希望属于的那个阶层、团体的人。因此,只要消费者的经济条件不同、所处的人文环境不同,甚至在个别经济条件相同、人文环境不同的情况下,产品的实际使用周期都会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因消费层次不同而产生的同一产品实际使用周期的差异,正是再使用原则得以确立的经济基础。
二、再使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再使用原则首先承认产品的实际使用周期是可长可短的,而且无论它是长还是短,都是有道理的,是符合实际要求的。因为在商品经济中,产品就是为了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而生产出来的:只要有人购买,就说明由此而付出的劳动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只要有人使用,哪怕使用的时间再短,也说明它曾经满足过使用者的需求。因此它尊重产品所有者对产品的支配权,并没有从伦理道德方面提出“厉行节约”、“物尽其用”等要求,而是从减少废弃物、降低环境污染的角度出发,向使用者提出了“尽可以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的要求。 同时,再使用原则基于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对同一产品的使用价值要求不同的现实,提出了一个能“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的具体办法,即:“在多种场合使用”。其实这也就是国外所提倡的“循环消费”:当你认为某件物品没有使用价值,想将它扔掉时,应先想想它对其它人是否还有使用价值,如果有,就让他人再消费一次,直到这件消费品可能对任何人都没有价值时,才将其作为垃圾进行回收处理。这样,一件产品就可以经历多个消费过程,从而达到尽量延长其使用周期的目的。
三、贯彻再使用原则的意义 在产品的使用方面,中国有 “物尽其用”的古训。主要是觉得它是劳动的成果,来之不易,应当珍惜地用。正所谓:“应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但再使用原则,却不仅包括珍惜劳动成果的意思,还含有以此来减少资源投入量和废弃物排放量,降低对自然环境影响程度的目的。比如,据统计,我国现有家用电器的社会保存量为7.1亿多,其中大部分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入百姓家庭的,按10年左右的使用周期来计算,已进入家电报废的高峰期,每年将报废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电冰箱,600万台洗衣机。相当于我国著名家电企业海尔集团一年的产量。假如我们能把这些家用电器的使用周期延长一年,那么,就不仅可以节约几百亿元的自然资源(2003年海尔集团年销售额806亿元),而且可以减少不少铅、铬、水银、溴化阻燃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污染。 四、我国与国外在产品再利用方面的差距 作为产品再使用原则实施的主要渠道或主要组织者、承担者,我国的旧货行业还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与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要求相比,还有着相当的距离: 从旧货行业的业态看,发达国家是多种多样的:有遍布各地每逢周末举行的供老百姓自由交易旧货的跳蚤市场;有综合经营的旧货店;有专业经营的旧货店;有发展程度很高专门为经营者服务的旧货市场;有按时定期举行的不同层次、规模的交易会或展览会等等。居民个人处理旧货,价值低或好卖的物品,可以在自家庭院甩卖,可以到旧货集市(跳蚤市场)摆地摊,可以找旧货公司上门收购,可以在报纸上登广告,也可以通过一些商业网站或政府支持的网站进行交易;价值高又不大好卖的物品可以找专营旧货的企业寄售;不图回报的物品则可以打电话请教会或福利机构派人取走。目前我国则基本只有两种:旧货企业(信托店、调剂店、寄卖店)和旧货市场。居民个人处理旧货,除了卖给前来收购的流动商贩,或送到旧货商店、旧货市场的经营户手中,基本上没有其它途径。就连不图回报的物品也需要自己送到指定的地点。 从旧货行业的网点数量来看,发达国家是点多面广,仅以人口数量差不多的日本东京和我国的北京相比较:1998年,东京共有207个旧货市场,45527家旧货商,近50000个营业网点;2004年,北京才有旧货市场50家左右,旧货门店不到2000个。相比之下,数目差得很多,根本不在一个数量级。 五、几点建议 (一) 把产品消费中如何贯彻再使用原则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彻底转变人们对旧货的看法,以“你不用了,转给别人使用”,“资源不能浪费,产品不要闲置”等为口号,加大流通开拓市场的力度,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办法,把城镇居民手中的闲置耐用消费品动员出来,送到农村市场去。 (二) 加强旧货流通的法制建设,通过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交易行为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旧货流通秩序。前一段,在取消行政性审批的浪潮中,一风吹地取消了对旧货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这是不大合适的,容易在社会治安方面出现漏洞。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新出台的法规中应加强治安防范,只有把非法的经营活动限制住了,才能够使得合法的旧货流通发展更快。 (三) 抓几件带有轰动性效应的事情,显示政府的意向和决心,启动产品消费中的再使用工作。如:选择3—5个城市进行开设跳蚤市场的试点工作。跳蚤市场是发达国家传统的旧货市场的交易形式,一般都在周末举行,交易量不是很大,但影响很大。在我国也有赶集的习惯,如果能结合在一起,搞跳蚤市场,就能使再使用原则更加深入人心;再如: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开设公益性质的旧货连锁店或公益型旧货企业的试点,一方面把居民、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赠的旧货进行分检、消毒、清洗、整理和修理、翻新,然后分发给贫困人家,另一方面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并负责对一部分下岗职工、未毕业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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