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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重视再使用原则 大力发展旧货流通         
充分重视再使用原则 大力发展旧货流通
副标题:
作者:未知 来源:2006-3-6 中国旧货网 人气: 时间:2006-6-14 16:21:25 进入论坛


     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始终表现为三种形态,即:资源、产品和废弃物。循环经济观针对这三种不同的形态,提出了著名的“三R”原则:在资源的利用方面要实现减量化(Reduce)原则,即在生产的投入端尽可能少地输入自然资源;在产品的使用方面要实现再使用(Reuse)原则,即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并在多种场合使用;在废弃物的排放方面要实现再循环(Recycle)原则,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力争做到排放的无害化,实现资源再循环。
 
     但是,我国近年来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却没有涉及到产品的使用方面,更没有提到再使用原则。笔者以为对于发展循环经济来说,缺少一个方面的内容,终归是件憾事,于是不自量力地为此呐喊几声,以期引起专家的重视,并供决策者们参考。
 
     一、 再使用原则与旧货经营

  (一)再使用原则的目的
 
     在产品的使用方面,中国有 “物尽其用”的古训。主要是觉得它是劳动的成果,来之不易,应当珍惜地用。正所谓:“应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但循环经济观所主张的“尽可能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再使用原则,却不仅包括珍惜劳动成果的意思,还含有以此来减少资源投入量和废弃物排放量,降低对自然环境影响程度的目的。

      比如说,一双皮鞋的使用周期,如果从原来的两年延长至四年,那么两年之后原本再需要生产的那双皮鞋就可以不用生产了,这就可以相应地减少两年后生产这双皮鞋所需要的一切,并因此减少因生产这双皮鞋而带来的一切对环境的污染。

      再比如,据统计,我国现有家用电器的社会保存量为7.1亿多,其中大部分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入百姓家庭的,按10年左右的使用周期来计算,已进入家电报废的高峰期,每年将报废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电冰箱,600万台洗衣机。相当于我国著名家企业海尔集团一年的产量(见经济日报2005.7.22.11版“旧家电、新问题”)。假如我们能把这些家用电器的使用周期延长一年,那么,就不仅可以节约几百亿元的自然资源(2003年海尔集团年销售额806亿元),而且可以减少不少铅、铬、水银、溴化阻燃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污染。

      (二)再使用原则的经济基础

      1.理论使用周期。

      通常情况下,每种产品的生产者都会做出这样的承诺,即如果按照正确的方法消费,该产品可使用多长时间。这个产品的使用时间往往是经过实验、科学合理的设想和计算而得出的,所以我们称之为理论使用周期。比如一个电器开关,厂家经过实验,发现它的寿命是一万次左右,然后根据一般人的使用习惯是一天要开关两次,于是便推算它的理论使用周期在500天左右,也就是大约14年。

      2.最大使用周期。

      具体到每个产品的使用,如果真的做到物尽其用,把全部使用价值基本消耗殆尽的话,它的使用周期将达到最高峰值(即最大使用周期),比理想使用周期高很多,有的甚至达到五倍、十倍以上。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厂家的保险意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生产者终归是要负责任的,因此,厂家在不影响销售的前提下,总要把理想使用周期尽量定得短一些,以便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增加自己产品的信誉。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使用者的使用强度或使用频数比理论上设想的要低。比如前面例子所说的电气开关,使用者若是每天只开关一次,那它的最大使用时间就将达到将近三十年。

      3.实际使用周期。

      我们把每个产品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周期称为实际使用周期。如果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同一种产品有着两种不同的命运:在经济条件较差的消费者手中,它的实际使用周期往往超过理想使用周期,逼近最大使用周期;在经济条件较好的消费者手中,它的实际使用周期往往比理想使用周期还要短很多。对于一次更新换代比较快的高科技产品更是如此。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消费者使用产品的目的或动机是主要原因。

      消费者在使用某种产品时,往往是为了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求(即马斯洛先生讲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自尊需求、社交需求和自我发展的需求)。即使是吃饭、穿衣这样简单的事,他也都要考虑是否“合群”,是否“大家”都这么吃穿,或是“大家”都想往这种吃穿。只有这样,他的生理、安全、自尊、社交等方面的需求才能同时得到满足。当然,这里所说的“大家”,不是指平常意义上的广大人民群众,而是“圈里人”,是他认为自己所属于的或者希望属于的那个阶层的人。因此,只要消费者的经济条件不同、所处的人文环境不同,甚至在个别经济条件相同、人文环境不同的情况下,产品的实际使用期都会有很大的差异。

      比如一部手机,对于一个经济条件稍差,或者“圈里人”都不大在乎的人来说,用上五、六年是常有的事,但对于一个经济条件较好,同时认为它还具备表示身份、展现个性、追求新潮功能的使用者来说,它的实际使用周期就会短得多,甚至有时使用不到一个月,“圈里人”认为不够档次了,或自己觉得不大适合自己身份了,都会去换一部新的。

      4.再使用原则

      同一种产品可能有不同的实际使用周期:在经济条件好些的人手中短些,在经济条件差些的人手中长些。这是产品再使用原则得以确立的经济基础。
 
     再使用原则首先承认产品的实际使用周期是可长可短的,而且无论它是长还是短,都是有道理的,是符合实际要求的。因为在商品经济中,产品就是为了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而生产出来的:只要有人购买,就说明由此而付出的劳动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只要有人使用,哪怕使用的时间再短,也说明它曾经满足过使用者的需求。因此它尊重产品所有者对产品的支配、支配权,并没有从伦理道德方面提出“厉行节约”、“物尽其用”等要求,而是从减少废弃物、降低环境污染的角度出发,向使用者提出了“尽可以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的要求。

      同时,再使用原则基于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对同产品的使用价值要求不同的现实,提出了一个能“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的具体办法,即:“在多种场合使用”。其实这也就是国外所提倡的“循环消费”:当你认为某件物品没有使用价值,想将它仍掉时,应先想想它对其它人是否还有使用价值,如果有,就让他人再消费一次,直到这件消费品可能对任何人都没有价值时,才将其做为垃圾进行回收处理。这样,一件产品可以在不同层次、不同场合上经历多个消费过程,尽可能延长它的使用周期。

      然而,产品是不会长腿的,它不可能自己从一个觉得它没有使用价值的人那里,走到另一个欣赏它的人那里去。马克思说商品价值的实现是“惊险的跳跃”,其实在经济发达的地方要想尽可能把商品使用价值耗尽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起码要把它从不同层次的消费者移来移去,才办得到。因此,产品再使用原则虽然是针对消费环节的,但是必须经过流通环节才能实现,而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主体,在我国,正是现在还处于社会底层,还不为人看得起的千千万万个旧货经营者。

      (三)再使用原则实现的途径——旧货流通

      为了延长实际使用周期,产品以货币为媒介从一个使用者手中转到另一个使用者手中的过程就是旧货(二手货)的流通。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旧货流通是实际产品再使用原则的主要途径。

      旧货流通是一种比较独特的流通。

      首先对于旧货持有者来说,旧货已是一件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因而也是一件没有价值的物品,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应该随着其使用价值的消失而消失的。然而,当他想要有偿转让的时候,就不得不说出个价钱来,于是套用生产中固定资产价值转移到产品中的算法,以当前购买该产品的价格减少该产品的有形磨损和该类产品的无形磨损,得出一个参考价格。所以,在市场上,旧货的价格是随着新货价格的涨落而涨落的。

      但是,参考价格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对成交起主导作用的。比如说,如果全社会的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拥有和使用情况都差不多,那么这种产品的旧货参考价格再高也没有用,它真正的销售价格肯定是很低的。比如旧电视机,在日本就不值钱,卖不出去。什么原因呢?家家都有,而且几乎每人一台(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的数据,日本2000年电视机千人拥有量为724.9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高低不同的两个消费层次,产品的实际使用周期也是相近的,相互之间很难有接续性,因而在市场上就会表现出供远大于求,很难卖出去。所以在日本家电的总体平均实际使用周期比较短,往往还能用,七八成新的就废弃了。在我国则不同,城乡市场存在着很大差距。从耐用消费品拥有量来看,农村居民落后于城市居民的程度远远大于10年。2003年农民彩色电视机、洗衣机和电冰箱的拥有率分别为67.8%、34.3%和15.9%,彩电拥有率相当于城市居民1984年的水平,电冰箱的拥有率相当于城市居民1987年的水平。因此,城里淘汰的家电在农村还很有市场,出个几百块钱,能享受上跟城里人一样的生活,在农民看还是划算的。

      其次对旧货经营者来说,旧货不仅是经营的对象,而且也是生产的对象,他还要通过整理、维修、加工等一系列劳动,使它增值。当然,这些使旧货增值的劳动也使得产品质量的责任从原来的厂家转到了旧货经营者的身上。

      由于旧货经营者是从千家万户中把旧货收购来的,所以,他在辛苦的同时也搞通了行情,与旧货持有者、旧货使用者相比,他都站在了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一端,因此,旧货的经营利润一般比新货要高。

      比如在我国,经营一台新电视机大约能赚10元钱,而经营一台旧电视机则能赚20-30元左右。这是因为经营旧货不仅要比经营新货多付出劳动(收购、整理、清洗、维修等),而且所承担的风险要大得多,收了坏的新货可以退给厂家,收了坏的旧货就只能自认技不如人,任其砸在自己手里了。按照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旧货经营者,平均下来,一天可以卖10台旧家用电器,每台家用电器按毛利20元计算,则一年(按300计算)可以挣6万元,除去租金和税收,大约还剩4万元左右,相当于月工资3000元的工作。而他做这个买卖只要有6000元(200元×10×3天)的流转资金就够了。门槛低、投入少,只有吃得了苦,就可以有较好的回报。这就是为什么几百万旧货经营人员中农民和下岗职工占绝大多数的原因。

      再次,从旧货的使用者来说,旧货是使用过的产品,因此用不着高标准、严要求,只要某些基本使用功能符合自己的要求就行。甚至对某些相信自己眼光和经验的人来说,如果价格能再低一些,经营者都可以不提供保修的承诺。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外对旧货没有制定任何质量标准,也没有对旧货通流进行限制的原因。

      二、我国的旧货行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的旧货业逐步萎缩。居民个人处理旧货,一般是家庭、亲友之间进行的。比如一件旧衣服,父母穿了给子女,老大穿了给老二,或者送给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只有在手头较紧的情况下,才把价值较高的旧货(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皮大衣之类)送到国营贸易信托商店(相当于现在的寄卖店)去换点钱。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平均主义”、“大锅饭”。虽然人民的生活水平比解放前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人们的收入差距不大,消费层次没有拉开,同一产品的实际使用周期相差无几,所以相互让渡旧货的可能性很小。

      进入市场经济后,一方面由于生产迅速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老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使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由于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攀升和贫富差距的拉大,出现多个层次的消费水平,同一产品的实际使用周期也由此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因此,旧货行业开始有了转机,街头巷尾出现了收购旧货的个体经营者,空闲场地出现了倒卖旧衣服、旧家电的“黑市”。1996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岚清老先生,敏锐地察觉到这种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新变化,因势利导地提出了大力发展旧货流通产业的主张,认为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物尽其用;有利于不同消费水平群众的需求;有利于通过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解决有些事没人干,而有不少人又没事干的矛盾;更有利于促进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流通通过开拓市场,促进生产的重要作用”。
 
     于是,在李岚清副总理的倡导下,在各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在全国旧货经营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旧货行业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有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据中国旧货业协会提供的数据,2002年,全国已有各种手续、证照齐全的旧货市场2000多个,旧货企业500多家,个体经营门店8000多个。1999年全国旧货年交易额为300亿元左右,2001年则翻了近两翻,达到1000多个亿。
 
     然而,即便是有了如此的发展,做为产品再使用原则实施的主要渠道或主要组织者、承担者,我国的旧货行业还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与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要求相比,还有着相当的距离:

      从旧货行业的业态看,发达国家是多种多样的:有遍布各地每逢周末举行的供老百姓自由交易旧货的跳蚤市场;有综合经营的旧货店;有专业经营的旧货店;有发展程度很高专门为经营者服务的旧货市场;有按时定期举行的不同层次、规模的交易会或展览会等等。居民个人处理旧货,价值低或好卖的物品,可以在自家庭院甩卖,可以到旧货集市(跳蚤市场)摆地摊,可以找旧货公司上门收购,可以在报纸上登广告,也可以通过一些商业网站或政府支持的网站进行交易;价值高又不大好卖的物品可以找专营旧货的企业寄售;不图回报的物品则可以打电话请教会或福利机构派人取走。目前我国的业态则基本只有两种:旧货企业(信托店、调剂店、寄卖店)和旧货市场。居民个人处理旧货,除了卖给前来收购的流动商贩,或送到旧货商店、旧货市场的经营户手中,基本上没有其它途径。就连不图回报的物品也需要自己送到指定的地点。

      从旧货行业的网点数量来看,发达国家是点多面广,仅以人口数量差不大多的日本东京和我国的北京相比较:1998年,东京共有207个旧货市场,45527家旧货商,近50000个营业网点;2004年,北京才有旧货市场50家左右,旧货门店不到2000个。相比之下,数目差得很多,根本不在一个数量级。这也是我们常听到卖旧货难的原因之一。
 
     从旧货行业中企业的规模来看,就相差得更远了。比如日本一家名为“TENPOS”的道具商,专门经营旧厨房设备、旧厨具、旧食品加工机械,在东京、大阪、横滨、福冈等地开办了十家分店,并在韩国开办了合资企业,1999年销售达到20亿日元(约合1.5亿元人民币);再比如澳大利亚的凯实康特公司(CASH  CONVERTERS)主营黑色家电、珠宝首饰、照相器材、音像制品、文体用品等,1997年,麾下有近400家加盟连锁店,年销售额在5亿澳元(约合人民币32亿元)左右。又比如法国2002年建立的产品交换中心网络公司,拥有120个二手设备经营专家,主要在欧洲收购一些倒闭、收缩或改变经营策略的企业,在网上销售,并提供从拆到装的系列服务。推销15万种设备,用8种语言宣传,年销售2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15亿元)。而我国的旧货行业却仍处在自由竞争阶段,还没有出现这种旧货经营的巨舰。
 
     总的说起来,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旧货行业尤如刚学步的孩童。之所以存在这么大的差距,当然是与发展的历史有关的:他们已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了几百年,我们却因计划经济的实施停滞、中断了近三十年,十年前才开始起步。不过,笔者以为他们在推动这个行业发展时的一些做法还是有些值得借鉴之处:
 
     一是充分肯定产品再利用的好处,肯定旧货行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他们鼓励消费者处理自己旧货的行为,比如:法国规定居民销售自己使用的物品,如果一年在6次以内,可以不交税;法兰克福市政府规定参加旧货集市的人可以免税,但每年申报所得税时必须登记;德国规定,无论是居民个人使用过的物品还是生产企业的闲置设备,均不得随意堆放,不许污染环境。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允许到旧货集市上出售,捐赠给福利型旧货企业及教会,或者在买新货的同时,将旧货交给愿意代其处理的公司;澳大利亚规定一年经营12次二手货物才被称为二手货经营者。他们赞许、褒奖旧货商在环境保护中所做的贡献,比如:日本地方政府有时会以市长令的形式对在环保方面贡献突出的旧货商予以表彰,提出要求和希望;韩国的环境部每年都要对在环保方面贡献突出的旧货企业颁发奖状,进行表彰,并以电视公益广告的形式为辖区内旧货企业做广告,或在报纸上对获得表彰的企业进行宣传。他们还对福利型的旧货企业给予资助,比如,法兰克福市政府每年拨款4000万马克给专营旧家具、旧家电的WF福利型旧货企业,资助它把清理、维修好的居民捐赠旧货,再转赠救济局指定人选的福利事业。

      二是对规范旧货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建设很重视,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1906年就制定了“二手货经营者与收购者条例”,1997年又在实践多年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典当与二手货经营条例”。再比如,日本1949年即颁布了“古物经营法”,1995年又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法规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许可、备案、检查及褒奖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的手段和程序,比较详尽具体,而且操作性强,从而使政府各部门有可能实行动态的全方位管理。

      三是他们十分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比如德国的法律规定:工商会有权审查个人或企业的资信状况,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并决定其可否进入一个特定的行业;只有征得工商会同意才能拿到法院颁发的注册证明;所有从事工商活动的企业从其注册登记之日起即自动成为工商会的会员。德国政府还把原产地证明、配额的签发权以及职业技能的鉴定权授予工商会。再比如韩国规定旧货企业发起单位(发起人)在申请登记前要得到行业协会的同意,并向协会交纳200万韩元的登记费,然后才能到各区政府正式登记。日本则要求协会承担协助地方警察署举办“古物营业讲习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法规、技能培训,传授经营管理经验,向政府部门推荐优秀旧货商等工作。

      四是强化对消费者的指导。比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的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下气力,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有关政府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得非常细致。仅以他们散发的宣传册为例,其中既有“怎样申请典当与二手货经营执照”、“打击销赃、追回物品的政府规定”等介绍政府法规的内容,也有“报价与估价”、“接受登门销售时的消费者权益”等介绍如何保护老百姓利益方法的内容。

      三、几点建议

      前面我们讲过,同一产品在不同消费层次有没有相差较大的实际使用周期,是该产品能否再次进入流通的关键。如果这个产品在某一地区或某一国家已经饱合,已经达到了几乎人人皆有的程度,那么,它即使在不同的消费层次中,也不存在相差较大的使用周期,它就很难以旧货的资格,再次进入流通,只能论为废弃物。因此,在发达国家里,废弃物要相对地多一些,在像我国这样的不发达国家里,旧货要相对多一些。这是我们与发达国家的不同之处。因此,我们主张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生产环节要把减量化原则和资源化原则摆在首位,因为资源的浪费和废弃物的大量排放是目前生产领域的首要问题;在消费环节和流通环节则应该把再使用原则摆在首位,因为在平均消费水平不高而城乡消费水平相差较大的情况下,绝大多数耐用消费品还是可以再次进入流通的旧货,而不是废弃物。所以发展旧货行业,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是消费领域、流通领域的首要问题。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我国城镇居民手中的闲置物品正在日益增加。据统计分析,仅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电冰箱四种家用电器,就以每年200多亿的速度在增加。正如李岚清老先生指出的那样:“目前,旧的消费品,特别是耐用消费品如何处理已成为我国城市许多家庭的一大难题,而这一难题正日益制约着商品消费者更新商品的需求。由于这种制约而造成的市场饱儿必将日益突出地影响到生产领域,这不仅会使某些商品因没有市场而生产过剩,而且会使生产企业失去新产品研制的积极性,影响技术进步”。因此,建议把产品消费中如何贯彻再使用原则做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确立起这样的工作方针:彻底转变人们对旧货的看法,以“你不用了,转给别人使用”,“资源不能浪费,产品不要闲置”等为口号,加大流通开拓市场的力度,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办法,把城镇居民手中的闲置耐用消费品动员出来,送到农村市场去。

      (二)旧货流通是两面刃,一方面可以加速产品在不同的使用者之间的转移,有利于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另一方面又容易藏污纳垢,成为销赃贩私的帮手,因此,建议加强旧货流通的法制建设,通过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交易行为和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旧货流通秩序。1998年原内贸部、公安部曾联合下发了《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但其中有些条款不够严密和完善,有的条款也已经不适合发展变化了的情况,应该尽早出台新办法。前一段,在取消行政性审批的浪潮中,一风吹地取消了对旧货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这是不大合适的,容易在社会治安方面出现漏洞。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日本就管得很严,要求坐商和旧货市场向当地公安委员会申办《古物商许可证》,行商审办《行商从业者证》。同时还要求旧货商、旧货市场按经营种类和上市旧货商品范围,申办相应的专业许可证,即《美术商许可证》、《道具商许可证》等。澳大利亚则规定了作为特殊物品管理的“易盗物品”目录,并规定凡经营这些“易盗物品”的都必须申办特殊行业执照。因此,建议在新出台的法规中应加强治安防范,只有把非法的经营活动限制住了,才能够使得合法的旧货流通发展更快。

      (三)抓几件带有轰动性效应的事情,显示政府的意向和决心,启动产品消费中的再使用工作。一是选择3—5个城市进行开设跳蚤市场的试点工作。跳蚤市场是发达国家传统的旧货市场的交易形式,一般都在周末举行,交易量不是很大,但影响很大。欧共体规定,节假日商场、商店关门歇业,只允许与旅游有关的营业场所营业,于是人们除外出度假外,有相当一部分都参与周末跳蚤市场。在我国也有赶集的习惯,如果能结合在一起,搞跳蚤市场,就能使再使用原则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开设公益性质的旧货连锁店,比如瑞典有一家VFF旧货连锁店,共有18家分店,员工达160人,在全国设有2500个收集箱,收集人们多余物品的捐赠,每周收集一次,并通过两个分检中心,负责分检和处理,商店每年统一降价四次,加快了商品周转。1995年利润达1300万瑞克朗(约200万美元),基本都用于支援非洲贫困地区。建议财政拿钱开办3—5家公益型旧货企业的试点,一方面把居民、企业和社会团体增的旧货进行分检、消毒、清洗、整理和修理、翻新,然后分发给贫困人家,另一方面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并负责对一部分下岗职工、未毕业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三是发达国家一般都有旧货广告报,免费刊登旧货广告,刊登的内容只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式样、价格、电话号码,买卖双方自愿成交,对交易中出现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由买卖双方按法律自行解决。比如,丹麦有份《登·布拉·阿维斯》旧货广告报,有70多条中继线,面向全国征集广告,专(兼)职员工220人,每星期刊登免费广告7万多条,全国销量10.5万份,每份售价2美元。这种报对创建旧货交易的无形市场,形成市场的指导性价格,推进旧货流通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外的情况看,创办旧货免费广告报需要4个条件:一是有旧货供求的市场;二是城市人口100万以上;三是具备良好的通讯、交通条件;四是有搬家公司之类的搬运机构。鉴于北京是条件比较充分的城市之一,人口超过1000万,有着巨大的旧货市场,而且通讯条件都比较发达,而中国旧货业协会也具备办这种报纸的经验和人员,所以,建议政府支持中国旧货业协会在北京试办一份旧货广告报,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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