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进入立法时代 出游能否从此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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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明威 刘谨 姜帆 来源:2006-10-13 经济参考报 人气: 时间:2006-10-13 10:49:09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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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徜徉在上海朱家角古镇小桥流水之间。
旅游购物、导游吃“回扣”、旅行社违约、消费不透明、景区涨价……是黄金周百姓出游经常遇到的烦心事。本该用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来约束的旅游行业,由于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近年来该行业无序竞争严重,开始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关注。今年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就提议制定国家旅游法来对旅游行业进行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但国家旅游部门表示,旅游业由于覆盖太多行业部门,国家的立法需要更多地方的探索。
9月28日,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旅游条例》经过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国家旅游局称为全国旅游立法探索的地方法规,对导游吃“回扣”、旅行社违约、旅游购物、景区涨价等群众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法律约束。该法规在十一黄金周之前出台,颇具意义,受到公众和旅游从业人士的关注。
约束一:旅游购物、导游吃“回扣”问题
法律规定:《四川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购物场所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商品促销费用,应当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人大解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双全说,该委员会审议认为,解决导游人员吃“回扣”的问题,应当从规范导游人员的报酬来源和报酬支付方式着手解决。
旅行社说:成都市某旅行社总经理罗女士告诉记者:“这一条要真正地实施我觉得近几年内是不可能的。”
她说,现在的现状却是:旅游从业人员不仅没有最基本收入的保证,相反,还要向旅行社缴纳一笔为数不少的“人头费”作为在该旅行社继续工作的保证。旅行社收取这笔费用有两个原因:一是导游人员的数量急剧增加。导游考试的门槛降低,是导致导游从业人员增加的主要原因,同时也造成导游的素质良莠不齐。导游人数的增加加剧了导游之间的竞争,出现了花钱买团带的恶性竞争。二是整个旅游行业的非良性竞争。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出门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旅行社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低价竞争导致了一系列的恶性循环:如接待门市的低价团费。团费虽低,但是行程中却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陷阱:永无止境的购物点、各种各样的自费项目、行程中的景点大部分是不值钱的,精彩的景点都是要另外加钱的……“那是由于旅行社在低得吓人的团费中也要生存,如果不挣钱,开旅行社干什么呢?钱当然是从游客在旅行团队中的二次、三次……消费中得来。”
罗女士说,勒令旅行社给每个导游发工资、买社保?这个规定似乎几年前就有,但是至今都没有真正实施过。规定旅行社不准低价竞争的话,那客源又从何而来?在旅游景点门票价格高涨,在同等条件下,游客自然要选择价格低的景点。这其实是对旅游经济的一个打击,在如此旅游经济都不景气的情况下,旅行社又怎么给导游发工资呢?“所以,我认为,要做到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那么,不单单是旅行社的问题,导游的工资只有从旅游局发才能得到较大的保证,但是从执行过程中来说,难度也是很高的。”
约束二:游客同团不同费问题
法律规定:《四川省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价差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人大解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双全说,法制委员会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合同。通过立法,可以为行业自律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
旅行社说:成都市某旅行社总经理罗女士告诉记者,“我觉得这一点很难实现。”
她说,这样的规定只有在两个条件下才能做到,否则只能是空谈而已:一是在真正的计划经济下,政府调配。二是在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非常完善成熟的地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善的情况下。“而且,所谓的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是怎么样来断定的呢?难道每个团在出团前大家都把合同拿来比较一下?”她说。
“要控制的不是价格,而是整个市场的正常秩序。如果照条例所说的,超过15%的部分要退,那不是在加剧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吗?所以,条例规定的前提是要建立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竞争的环境基础上的,但是我们现在却根本连这样一个前提都没有!”罗女士说。
约束三:景点门票疯狂涨价问题
法律规定:《四川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当保持合理和稳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调价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应当在调价申请受理决定公示三个月后进行。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的生效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据此推算,旅游景点从提出调价到调价生效至少需要半年时间。
人大解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双全说,该委员会审议认为,近几年来,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规范景点门票的制定,应重点规范门票上调频率和门票上调程序,给社会特别是旅行社充分消化门票上调信息留下足够的时间。
旅行社说:罗女士称,对旅行社来说有门票价格上涨一个缓冲的过程当然是好的,有利于对成本作调整,让游客也有一个接受的过程。“频繁的涨价增加旅行社的成本,而成本又不能如此频繁转嫁给消费者,这实际上削弱了旅行社的竞争力、促进了无序竞争,对旅行社和游客来说是‘双输’。”
除了以上法律约束外,《四川省旅游条例》还对旅游安全保证、旅行社违约、旅游购物的质量保证、游客自身义务、导游素质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专门在“法律责任”一章里,进行了规定。
此外,该条例还对新兴的“网络商人”进行了约束,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编后:虽然在记者的采访中,国家权力机关和旅游从业人士对这个新鲜出炉的旅游条例各有不同见解。但是,我们可以十分确信的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不容置疑,其对地方旅游行业、对老百姓今后出游的影响将是深远的。为什么要通过地方立法来约束旅游业这个服务行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称,“当前旅游行业突出的是管理问题。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必须依法建立行政他律和行业自律的双重机制。通过地方立法,为行业自律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有助于促进旅游行业的自律,提高四川省旅游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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