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资金短缺是我国旅游基础设施发展不足的直接原因,多元化的融资结构是发展旅游业的必然趋势。民营资本进入旅游基础设施领域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可行的,对缓解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具有重要作用。为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应拓宽各种进入渠道,丰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关键词:旅游基础设施 民营资本 投资渠道 旅游设施主要包括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主要指饭店、旅行社、购物商店、娱乐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主要指景区旅游公路、步游道、旅游景区停车场、环保环卫、供水供电、安全消防等设施。 民营资本投资旅游业发展现状 合理的经济体制其投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投资来源既包括来自政府的,也包括来自民间的各种投资。近年来,旅游业不断发展的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国有资本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来发展旅游业的时代已经结束,有效地启动社会及民间资本,能够较好地解决发展旅游大产业所面临的资金瓶颈等一系列问题。
目前,我国投资旅游业的民营企业大致可以分成三种类型:主业是旅游业,并积累了实力的旅游企业集团,如宋城集团和开元旅业集团,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其有实力进行扩张投资,寻找产业中新的高效投资项目;非旅游产业的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如万向集团在企业的发展中寻找新的投资方向,谋求跨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要成分的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集社会散资为整资,共同开发旅游,如临安的浙西大峡谷等。
当前,民营资本投资旅游业的主要项目是酒店、旅行社、旅游景点、餐饮及工艺品等。民营资本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偏少。在我国,由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高,其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府担任,这种单一的投资既不能满足旅游基础设施对资本的大量需求,也不符合旅游基础设施的经济属性。 民营资本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 旅游基础设施属于市场性的基础设施,从产品的经济属性上看,具有较强的私益性、可收费性和可竞争性。这些经济属性决定了这类基础设施在供给上的“市场性”特征,即它的供给活动可以置于市场活动的领域,按市场赢利目的采用市场手段来进行。因此,旅游基础设施与市场具有天然亲和力,非公有资本应当成为这类基础设施供给的主要形式。当前可通过以下方式融资,从而加快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
BOT方式,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负责设计、筹资和承建某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政府。BOT模式可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BTO方式,即“建设、转让、经营”。具体做法是:投资企业或个人全部或部分投资建设(B),建成后转移给经营公司(T),由经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O)。在一定期限内投资公司与私营公司实行利润分成或其他形式分成。这是吸收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基础行业常采取的一种方法,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集资方式之一,也是近些年来发展中国家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我国,酒店业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已有成功的先例。
TOT方式,即将建设好的公共工程项目如桥梁、公路,移交给外商企业或私营企业进行一定期限的运营管理,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所建部门或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移交给外商或私营企业时,建设单位将取得一定额度的资金以再建设其他项目。对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而言,政府可以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然后采取TOT模式吸引民营企业竞购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全部或部分产权和经营权,不但速度快、见效快、运营效率高,而且可以回收一部分资金,快速提高基础设施的总量和质量,从而进一步缓解我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问题。
ABS方式,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ABS融资方式的主要特征是:它是一种独特的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式,资金的取得也不是负债,而是用未来收入来抵押,它出售的是未来资产收入而不是资产本身,其价值在于可预测的现金收入,其需要用未来现金收入为抵押,由金融机构进行评级并担保,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简化的投资手段。旅游基础设施的特点是收入安全、持续、稳定,可以采用ABS方式。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此种方式一定可以应用于国内资本市场进行操作。
PPP方式,是国际上新近兴起的政府与私人合作建设旅游基础设施的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降低投资风险。
发行旅游国债。我国2000年开始将旅游基础设施列入国债投资计划,当年安排国债资金13亿元,2001年安排国债资金16.2亿元,两年安排旅游基础设施国债资金合计29.2亿元,共安排项目260个,可建成旅游专用公路5500多公里,游览步道1500多公里,以及一批供电供水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和景区环境整治工程。通过旅游国债项目的实施有效地拉动了相关社会投资,充分发挥了国债投资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效应。
以上几种融资方式,各有利弊,BTO与BOT区别在于经营与转让的方式问题;ABS是引入证券化的项目融资;TOT是用本身资产融资;PPP模式更侧重于项目全过程的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各个阶段的组织与合作;而发行国债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各旅游目的地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当地财政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资本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旅游基础设施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拓展融资渠道
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固定资产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投资的欲望比较强烈,而且具有巨大的资金源,应通过政策措施加快实行国民待遇,通过项目建设和引导投资等办法,把这部分资金引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首先,政府要拿出有投资价值的项目来给民间私人投资建设。其次,要尽量降低其建设经营风险,政府可以和约形式保证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收回投资,并取得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利润,让利于民。最后,鼓励和引导那些单独承担某个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建设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或成立股份公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二)切实保障债权方的合法权益
政府管理部门应严格实行依法管理、转变职能和观念,按市场的原则和法规赋予投资者的权限,充分发挥各种资本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权,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而这一目标的中心环节是为基础设施融资确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只有明确的法律文本及其相应的规定,才能公正公平地表明经济活动所拥有的条件、必须承担的风险,以及期望得到的利润,并予以公开的保证,从而才能真正吸引私人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
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中,政府要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签订完备的合同,通过项目本身价值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为国家取得较大利益。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利用民营企业之间的竞争,从中择优,尽量避免只找一两家公司谈判即确定项目。鉴于基础性产业都具有强弱不等的自然垄断性,政府应持有数量不等的股份,以确保对其有必要的影响力。对民营资本控股、参股的基础性产业类企业要建立公开财务制度,严格实行工商行政监督、税务检查和公共审计,防止欺诈行为,同时通过制定反暴利法,防止其利用基础性行业垄断优势转嫁成本和获取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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