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或者资源等客观对象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产权内在地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解性等性质,不同的产权机制具有不同的制度绩效。本文在产权基本属性的基础上,分析了 “公共地悲剧现象”、外部效应和失地农民补偿问题,针对现状对构建我国乡村旅游产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协调各方的利益,实现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乡村旅游;产权机制;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the Sustainble Development of Rural Tour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 Theory ZHANG Lin, WANG Chao-en (School of Commerce, Guangxi University, Nanning 530004,China) Abstract:As the relations concern with property or resource by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property is exclusive, limitation, trading and dissolution. In this paper we analyse the phenomena of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the external effects and the resettlement for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At last, we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rational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ural tourism 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Key words:rural tourism; property right mechanis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一、研究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旅游愈加向往,旅游活动的发生就更加频繁,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乡村旅游是以农村自然风光、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环境为旅游吸引物,以城市居民为目标市场,满足旅游者的休闲、度假、体验、观光、娱乐等需求的旅游活动[1]。近几年来乡村旅游在我国迅速发展,积极探索和创新乡村旅游发展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乡村旅游的发展,既可以阻止农业衰退,又能促进农民收入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加快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乡村旅游开发必须依赖三大要素:旅游资源、土地和资金。要素的不同属性使得乡村旅游开发的参与者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乡村旅游开发实质上是一个产权制度形成的过程,因此它所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一个资金来源渠道与投向的问题,还包括与制度相关的资源配置的问题。广大农村地区根据自身资源、资金、管理水平的差异,建立了多种投融资方式和经营模式,各种经营模式建立了新的乡村旅游产权关系,人们希望通过制度的调节影响资源流向、流量,力求达到符合其价值标准的资源分布状态。如果出现分配不均等问题,冲突现象在所难免,不合理的产权设置会为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产权制度对妥善处理乡村旅游开发中的各种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国内研究现状 根据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家是旅游资源的所有者代表,但是国家并没有设置专门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职能,而是由各级政府作为资源所有人行使管理和开发的权力,拥有景区的经营管理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将风景区经营权出让给开发商或者社区居民将乡村旅游开发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产权明晰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乡村旅游要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完善的产权机制为基础。所谓产权机制是指人们以产权的客观对象为载体而建立的各种关系,乡村旅游开发的客观对象是指旅游资源、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要正确认识乡村旅游能否可持续发展则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对产权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理论方面,唐晓云、赵黎明(2005)认为社区旅游资源的资产价值来源于三个部分:资源资产的商品价值、资源资产的生态价值和资源资产的折补价值。对于社区旅游资源来说,规定资源的生态价值,才能有效地进行资源资产价值的评估和资源外部性控制;规定资源的折补价值才能使资源在开发过程中保证代际之间的有效利用,不至于竭泽而渔。但目前由于资源资产价值的后两个部分量化较难,因而资源资产一般仅计算第一部分即商品价值,以致出现了资产流失、外部性扩散和过度开发等问题[2]。池静、崔凤军(2006)认为在开放型乡村旅游目的地中,“公权”与“私权”混杂,导致乡村旅游资源的产权属性是复杂的。其中,房产及家庭生活是私有产权,而乡村文化、当地整体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乡村旅游品牌都是相关主体共同使用的公共产权,他们中的每个成员都可以用这些资源为自己服务,但都无权排斥其他成员行使同样权利。在开放型乡村旅游目的地开发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公地悲剧”的发生是不足为奇的[3]。
具体操作方面,杨晓霞(2004)提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必须分离,政府各职能部门只行使对旅游资源的宏观调控管理,旅游资源所有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从长远看,除了对人类共同的财富即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的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外,从产权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来看,必须安排出旅游资源所有权交易的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产权管理模式,以解决权责利不明晰的问题[4]。陈巧云(2004)提出规范经营权转让的四个原则:明晰产权是实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基本前提,科学规划是实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定价合理是实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关键,操作规范是实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必要保障[5]。
以上文献所提出的各类观点对于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本文认为上述学者对产权机制尤其是产权的外部性问题的研究是不足的,乡村旅游开发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实质是包括因开发旅游资源而产生的各种内部性和外部性问题。要全面把握现有产权机制的本质,必须引入产权的基本属性分析乡村旅游中所产生的内部性和外部性问题的症结所在,明确产权机制改革的方向,才能做到标本兼治。 三、产权的基本特点 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或者资源等客观对象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内在地具有排他性、可分解性、可交易性、有限性等性质,由于有这些性质,也必须有这些性质,才是产权,产权的基本特点是研究产权制度和产权关系的基础。
(一)产权的排他性
稀缺性是资源的基本属性之一,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拥有权实际上构成竞争,对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是甲的,就不是乙的,旅游资源也不例外。一个主体要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权利的领域,不让他人从该项资产中受益,这就是产权的排他性。公有产权主体是由个体成员组成的,其内部也存在竞争性与排他性,某项特定资源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但是个体成员对它的使用权是存在竞争的,公有产权作为一个整体,也要阻止个人对集体财产的任意占有、分割。值得注意的是,产权的排他性也意味着产权主体要承担排他性的成本,个人在做出决策之前,往往会对其行为的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只有排他的成本低于它所能获得的收益,主体才认为排他是必要的,比方说一个地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在尚未进行开发之前,它的产权属于该地区全体成员所有,但是并不妨碍外来人员欣赏其美景,而在当地人意识到排他是有收益的时候,才会行使对财产独占和保护的权利,收益大于成本是旅游资源排他的必要条件.
(二)产权的可分解性
产权的建立是人的一项主观意志,产权是一种广义的所有权,产权的可分解性是指产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代表人民掌握土地的狭义所有权,将土地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分配到个人手中,这样国家和人民共同拥有土地的产权,在此基础上,产权又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分出很多亚项。由于产权由权能和利益组成,有权能的分解,必然有利益的分割,一个地区在发展乡村旅游后国家可以凭借狭义的所有权获取少量的收益——税收,个人则享有旅游开发的大部分利润。产权的可分解性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身的内在属性,它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和提高产权的运行效率。需要指出的是,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一种生产关系的调整,产权分解所能达到的程度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一般认为,社会化水平越高,产权分解的层次性越高,技术水平越发达,技术水平越发达,产权的可分解性越细。
(三)产权的可交易性
产权的可交易性是指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交易,它必须以产权的排他性和可分解性为前提。产权的四项基本权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交易,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作为交易对象。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产权的基本属性,为资源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由于乡村旅游开发资金的短缺和村民经营管理水平的短缺,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或变化的激励,引进资金和管理,变得相当必要。这时富有资金的企业,可以有两种手段进入乡村旅游:一是通过买断经营权的形式,由民营企业进入乡村旅游开发,在买断经营权的持续期内,企业获得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由于专业化的旅游企业经营,可以使目的地型乡村旅游景区获得跨越式发展,在极短的时间内搞活旅游市场。二是通过与当地政府、村集体或村民协调,合作开发乡村旅游,企业以资金和管理为股权,政府、村集体、村民或以资金、资源、劳力或其它服务为股权,采用股份制开发,这时,企业与村民将按股分在合作期内按比例共享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6]。
(四)产权的有限性
产权的有限性是指对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的行使必须是有限度的,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产权与产权之间是有界线的,二是任何产权在时空上是有限度的,产权的可分解性意味着不同的产权主体可以共同行使对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在“四权”分离的情况下,各自的数量必须明确化,如果不同的产权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产权的交易性无从谈起。例如:旅游开发需要征收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人造景点建设,开发商则必须对失地农民进行一定的赔付,赔付款必须基于失地农民享有的产权大小来确定。一般来说,意识形态无法保证界定的有效性,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规则或制度,即产权机制,主要是法律制度和社会契约。产权在时空上的有限性主要是指产权的外部效应,即因行使产权而产生的外部收益或外部损害问题,外部效应的出现意味着新的产权归属问题的出现,这时需要有一套制度进行划分和度量,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产权在时空上的有限性划分可以防止权利的无限膨胀和泛滥,使产权的交易成本趋向无穷大。 四、产权视角下乡村旅游发展的困境 (一)“公共地悲剧”现象分析
乡村旅游业的行业特征和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村集体和农民的资金有限,乡村旅游开发的初期需要政府强力的支持。我国政府作为乡村旅游资源和土地的所有者代表,十分重视乡村旅游的发展,国家旅游局还把2006年定为“国家旅游年”。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案例不胜枚举,由于政府是公共部门,因此,其投资所建立的基础设施便具有了公(共)有产权的性质,旅游资源产权的排他性使得公有的旅游资源不可能同时被产权个体所占有,人人都想“搭便车”,而不愿对公有的财产进行保护,“公共地悲剧”便发生了,政府投资建立的旅游景区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农村并不像城市一样具有环卫工人,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存在“脏、乱、差”现象,游览道路上有污物等,有碍观瞻,游客望而却步。
在部分地区,政府投资建立的农业观光基地对所有开办农家乐的经营者都是免费开放的,践踏农作物的事情时有发生,果树由于游客采摘而失去美感,使许多慕名而来的游客大失所望。而村委会对于发展乡村旅游没有任何经验与知识准备,权责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势也无法匹配,缺乏管理所需资金、相应人力与能力,缺乏利益协调和资源调配的机制,管理混乱在所难免。
(二)外部效应的产权分析
政府投资的低效率使得乡村旅游目的地被迫寻找新的融资对象,形成以外来投资者投资为主导的产权制度,旅游公司从农村社区外部带来旅游开发的资金,以资金输入的形式获得乡村旅游资源使用权。许多外来投资者与当地居民形成“景区公司+ 农户”的旅游产业组织方式,即外来投资者负责景区建设、宣传促销、景区管理,农户从事餐饮、住宿接待。这些外来投资者往往具有较强的资金和人才实力,组建景区开发公司,对农家乐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得之前的“公共地悲剧”现象得到改善。但是部分外来投资者为了提高竞争力,盲目花大本钱改善硬件设施,如购置卡拉OK、游戏机等,现代化设备的引入了带来巨大的负面外部效应,例如,卡拉OK给游客带来了乐趣,但巨大的噪音破坏了乡村的宁静,给附近的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以致出现邻里关系紧张的局面。旅游公司获得了利润,社区居民承担了开发的成本。此外,根据调查,部分市区周边的农村进村的路只有一条窄窄的柏油马路,而游客多选择自驾车旅游,每逢节假日或大型集会活动,进村的道路就会出现尴尬的局面,想进村的游客和想出行的村民都被堵在路上。而且那条道路穿过附近的十几个村,也就意味着发展乡村旅游不仅给本村村民带来了困难,而且让邻村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成本。
(三)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失地农民利益受损
乡村旅游活动涉及到的旅游资源包括了耕地、园地、林地水域,甚至未利用土地等土地利用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在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中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出产不同的农产品。当这些土地被用作旅游资源成为乡村旅游活动的对象时,就不再仅仅是农业生产的对象,同时也成为旅游产品的核心构成要素。级差地租是由土地的自然禀赋差异导致的,土地在选择不同的利用方式时其等级也就不同,支付的级差地租也就不应相同[6]。土地在尚未被征用之前,土地所有权问题显得并不重要,而一旦土地被征用,土地的归属权直接与补偿安置等利益直接挂钩。法律规定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不明确。土地产权边界模糊也为公权的侵入预留了空间,政府可以随时以征用名义将耕地“征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农地片收补偿范围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黄补偿费,仅仅是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7],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我国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相当低,在实践中,旅游公司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时并非按照土地作为旅游资源来支付使用费的,而仅仅支付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用地功能的使用费,是很低廉的。土地的级差地租被景区(点) 企业无偿占有了,农民并没有渠道和能力反映其私权的诉求。 五、乡村旅游产权机制改革的方向 当前,研究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文献较多,但大部分仅仅是例举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并未从产权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剖析。产权行为归根结底是人的行为,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合理的产权机制为基础。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就是一种功能状态,产权机制的调整是赋予产权发挥它的社会功能以符合人们的利益诉求。但是人们并不能任意改变产权格局,只能是适应和顺应产权的基本属性,以优化产权功能。乡村旅游产权关系的调整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具体来说,就是要使产权发挥以下三种功能:
(一)约束产权主体行为的功能
产权的约束功能表现为产权的权责约束,即在界定产权时,不仅要明确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明确当事人的责任,使他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他知道侵仅或越权的后果或所要付出的代价,如此一来,产权主体就会自我约束。公共资源之所以被任意掠夺就在于公有产权制度并没有对产权主体侵权或越权行为有效约束,产权机制的改革必须以约束参与人的权责为目标,对于乡村旅游的开发,政府部门有权基于狭义所有权行使管理权,约束其它参与人的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将经营权以合理的方式交给村集体或者旅游公司。
(二)外部成本内部化
对外部损害成本内部化是产权界定的功能之一,比如:旅游公司在旅游景点投资办厂,污染了当地的水源,对社区居民的生活带来的影响,那么我们便可以对其进行产权界定:若该厂无权排放污水,则强制性要求其安装污水处理系统或者承担赔偿的责任;若产权界定的结果是工厂有权进行污水排放,则阻止排污的成本内化为社区居民所要承担的生活成本之一。外部性问题可以归结为对以外部性形式表现出来的新的产权设置或界定的问题,而这种权利一旦得到了界定,谁是拥有者就变得明确而确定,也就是对外部性设置了产权。一旦这种产权设置起来,外部性就被内部化了,不再是外部损害或外部收益了[8]。 (三)收入分配功能
产权的收入分配功能是产权的基本功能之一,收入分配的依据是产权主体享有权利的大小和数量,社会主义分配方式要求我们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对于按生产要素的部分,谁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谁就获得相应的收入,谁占有的产权越多,谁的收入也就越多,产权规则越明确,产权的收入分配也就越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利益冲突源自于模糊的产权关系无法用科学的方法来界定,因而失地农民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正确的产权改革方向应当是完善产权制度,实现产权的收入分配功能。 六、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乡村旅游开发是一个旅游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不同的产权关系具有不同的制度绩效。乡村旅游的开展是依托社区进行的,社区是旅游活动这一复杂体系的重要载体。乡村旅游开发前,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村集体和村民有权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由于产权的排他性和旅游资源具有社会公共属性,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景点易引发“公共地悲剧”,造成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企业可以通过买断经营权等方式,从集体或者农户手中获得资源的处置权和经营权,但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极有可能牺牲社区农户的利益,使社区农户被动地承担了旅游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模糊的土地产权关系和产权边界的不确定性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加剧了村集体与旅游公司的矛盾。完善的产权安排可以约束产权主体的行为,外部成本内部化和收入的合理分配。所以,乡村旅游开发必须对产权关系要有明确的界定,权责利要公平合理,要清楚地界定旅游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明确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实行三权分离
政府作为旅游资源的狭义所有者的代表,有权也有必要对乡村旅游的开展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但随着乡村旅游的深入发展,“公权”如何共享、“公地悲剧”如何避免等问题必须依靠政府职能的进一步改革,主要是制度安排及规划、管理的完善。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应充分发挥资金投入的导向和管理作用,集中有限的财力,投资建设乡村公路、乡村通讯信息化和水利电力设施。从具体的旅游景点的经营业务中退出来,将经营权交给私人部门,以激励其积极性。建立乡村旅游发展专项基金,扶持乡村旅游专业户,为他们提供优惠贷款,通过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的投资,形成多渠道的旅游开发融资体系。同时,成立乡村旅游自律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乡村旅游实施监管,实行乡村旅游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模式。
(二)加速机制创新和组织创新
虽然农户自筹资金所建立的农家乐也能实现盈利,但是个体经营始终是势单力薄,农户所能筹到资金是非常有限的,按传统小农经济的思想经营势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可以借用“公司加农户”的组织创新模式,采取股份合作制的运行制度,通过股份制建立的产权制度兼顾了三者的利益,是发展乡村旅游值得深入研究的一种投融资模式。股份制经济是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引入,可以为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注入新的血液,使“共赢”充满活力。在经营机制上,要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创新,合理界定旅行社、乡村旅游景点、农家旅馆等乡村旅游市场运作的各相关经营主体的贡献和风险。同时,加强参与者之间的对话,采取旅游事务公开的方式,开辟旅游事务专栏,及时发布旅游开发中的一些重要事情,通过市场化、透明化等手段调整各方的利益格局,做到外部成本内部化。 (三)采用股权分红模式,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采用股份经营方式可以尽可能多地吸纳居民手中的闲余资金,但是由于大部分居民手头并不宽裕,因而应鼓励社区居民以多种形式替代资金入股。例如,乡村旅游中的民俗文化与风情的展示者—社区居民,也是社区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允许村集体和村民可以以资源产权、乡村有形或无形文化、劳动力折价作为股份投入。目前对这几部分的价值评估尚未建立科学的体系,应当总结股份制经营成功的乡村,建立科学的股权评估体系。股权分红模式是浙江省的首创,绍兴县把股份制的机制引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被征后包括土地补偿费在内的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集体资产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村民拥有其中已量化的股权,参与赢利分利,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9]。 参考文献: [1] 邹宏霞.对湖南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的思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 [2] 唐晓云.赵黎明.社区旅游资源产权困境及其改善[J].旅游科学,2005(8):11-16. [3] 池静.崔凤军.乡村旅游地发展过程中的“公地悲剧”研究——以杭州梅家坞、龙坞茶村、山沟沟景区为例[J].旅游学刊,2006(7):17-23. [4] 杨晓霞.我国旅游资源产权问题探析[J].经济地理,2004(5):419-422. [5] 陈巧云.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四个原则[J].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2):143-145. [6] 鲁明勇.乡村旅游投融资及利益分配研究—以湘西自治洲为例[D].湖南农业大学,2009. [7] 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5. [8] 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203. [9] 李国健.中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125.
(责任编辑:刘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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