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公共资源为依托的风景旅游区企业化治理方式应是保护与开发其资源的最佳选择。这是由风景旅游区的“公共池塘资源” 和外部经济与不经济两重属性所决定的。×××风景旅游区现有的非企业化治理弊端亦印证了这一点。为此,应从转变政府部门观念、制定市场经营和旅游资源保护相结合的法律法规、严把旅游风景区经营市场的进入主体关、加强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职能四个方面实现风景旅游区的企业化治理。 (一)
风景旅游区的治理模式历来众说纷纭,看法不一,笔者认为,导致分歧的原因在于分析问题的视角不同。在笔者看来,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理应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剖析其属性,方可得出合理的结论。那么,风景旅游区的属性有哪些呢?笔者认为有如下两大属性:
首先,风景旅游区是一种“公共池塘资源”。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共池塘资源(CPRs)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由此推断,判断一项物品属性的指标主要是排他性和竞争性。我们可以凭此鉴别一种公共资源的属性,如果它符合非排他性,同时也符合非竞争性就是纯粹的公共产品。现实生活中除了国防、治安等少数例子外,并不多见。有些公共资源只符合非排他性的条件,而不符合非竞争性的条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池塘资源。
风景旅游区资源正是属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公共池塘资源。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成为商品,都有潜在的开发价值。风景旅游区资源自身具有科研、教学、审美、经济等多方面的价值,这些价值满足了公民提高生活情趣、增长知识、接受教育等方面的需要;它是自然或古代先人赋予人类的共同财富,每个人都有分享其效益的权利。这样,风景旅游区具备了非排他性特征。同时,在旅游资源范围内进行游憩可能会带来“拥挤性”,即当游憩人数达到一定限度后,将产生拥挤、观赏质量下降等问题。即使每个游人都遵守公共秩序,但超出了景区的环境承载量,过多的游人就会带来不良后果。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言:“在公共池塘资源的环境中,理性的个人可能导致资源使用的拥挤或者资源退化的问题。”人们只有通过设立门票等手段使之成为旅游景区,对旅游消费者实施进入限制。这样,旅游景区作为一个产品便具备了消费的竞争性。所以说风景旅游区资源属于公共池塘资源。
其次,风景旅游区资源具有一般经济单元的外部性特征。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单元的活动所产生的对其他经济单元的有利或有害的影响,也就是说,任何经济单元都包括外部经济性和外部非经济性两重属性。风景旅游区作为一个经济单元亦不例外。
从外部经济属性来看,旅游者的消费可以给景区及景区周围的居民带来效益。因为旅游产品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提高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而且也带动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当地的知名度、增加就业机会与隐性收入,从而提高当地整体社会福利,而且旅游地整体形象的推广能大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推广中获得收益。因此,形成对风景区进行严格保护的合理利用模式,会使当地群众和地方政府了解这些资源的真正价值,从而激发他们保护此类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在实际的资源规划开发管理过程中发挥好外部监督作用。
从外部非经济属性来看,有学者认为风景旅游区所产生的外部非经济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了风景名胜等公共资源的破坏,产生外部非经济性;二是旅游景区开发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从而增加了边际社会成本;三是景区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形成的外部环境成本[4]。这些外部非经济性通常没有纳入旅游景区经营成本中,存在于旅游景区与旅游消费者交易之外,难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控制。因此,需要政府加以宏观管理,通过构建激励和约束机制,避免景区经营造成的外部非经济性行为。
资源的属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提供的方式。纯公共产品因其效应不可分割只能由政府部门提供,作为公共池塘资源的风景旅游区资源,非排他性决定了它的公益性特征,每个人都有权利去享受它的自然独特之美,体验其不同的价值;竞争性特征使得它的消费有个零界点,即风景区的环境容量,超出这个零界点,增加一个消费者就会降低任何一个人对其中的资源或服务的消费质量。我们以×××风景区为例说明,×××风景区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取消门票,进一步突显了其受益的非排他性特征。每一名游客的参观游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游客的休闲质量,也减少了其他游客享用景区服务的数量。取消门票制后,×××风景区2010年春节小长假岳麓山游客数量达3.7万人次,相较于2009年同期的3.12万人次增长了18.6%。从数据可以看出游客数量增长迅速,其公共经济学的竞争性特征越明显。 由上可见,我们必须通过设立门票或者其他收费手段限定进入消费者数量来最大限度地发挥风景旅游区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鉴于此,属于准公共产品的风景旅游区,在笔者看来既可以由政府直接经营和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来经营。
(二)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风景旅游区的治理方式,既要突显其公益性特征,在保护中适度开发利用,使其具有永续性;又要突显其经济性特征,在开发利用中不忽略保护。目前的实际情形并非如此,笔者以×××为例予以剖析。 ×××位于××市湘江西岸,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4A级全国文明旅游风景示范区。它有秀美的自然山水,悠久多元的历史文化,融自然与人文景观于一体,兼具城市绿地功能的综合性。由×××、×××、×××三座山岭组成的风景游览区是×××的主体,它沉积了森林、历史、教育、宗教等丰富的文化底蕴,具有很高的休闲游览、革命教育等开发价值。从×××的管理现状来看,它是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这一国家机关“全权”管理,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这种管理模式突出了风景区的公益性,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如遗产保护、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但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第一,条块分割,红线未定。管理体制是×××风景区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这一体制障碍,在以前主要是市区之间的分管,而在×××风景名胜区划归××区管辖之后,市区管理关系尚需进一步理顺。风景区辖区涉及5个街道办事处、9个村、18个社区、2个渔场和100多个企事业单位,风景区与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村落之间的管理体制是否协调,是风景区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5]。
第二,×××风景名胜区由建设、文物、环保、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查收管理,责任不能落实,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为解决“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6月中旬起,×××风景名胜区将实行市区共管,以区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由其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管理[6]。
第三,融资渠道单一。×××风景区自2009年6月1日起取消收取门票,向全体市民免费开放。此举一方面无疑增加了××市政府的财政开支;另一方面通过搞好公园内餐饮、交通、停车、购物、娱乐服务经营等手段来拓宽创收渠道,反过来加剧了管理的难度。
笔者认为,出现上述种种问题的原因有二:一是景区的经营者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不承担盈亏的后果,基本不按市场规律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二是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的土地及其分布其间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资源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够出面操作。×××风景名胜区的治理模式说明,非企业化治理已越来越不适应景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了。
(三)
由上观之,既然非企业化治理既不适应风景旅游区的保护、利用与开发,也与我国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协调,那么,我们应该另辟蹊径。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企业化的治理模式。
以市场经营管理为主、政府引导、监督为辅的企业化治理模式有其独特优势,可以有效克服上述非企业化治理存在的种种弊端。
首先,市场经营管理模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把风景旅游区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管理与经营职能分开,作为专司管理职能的管委会,将不必为经营效益操心,因而可以实行严格的管理;政企职能分开,产权也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经济效率得到了提高,同时还可以有效遏制条块分割、政出多门、体制混乱的格局。其次,企业资本雄厚,融资渠道多元,在销售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资金市场、信息市场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引入市场,充分发挥旅游风景区的经济效益,不仅节省了政府的财政支出,而且增加了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
实践中,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比较成功的有四川碧峰峡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模式,它们的具体做法是:“政府出资源、企业投资本、授权万贯集团50年对碧峰峡的独家经营权”。这一模式推广后,碧峰峡的旅游收入达8 600多万元,利润2 600万元,创税收500万元,为雅安市带来的综合收入达1.6亿元。比之前整个雅安市的财政收入还高 [7]。当然,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治理模式,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景区资源禀赋、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市场机制发育的成熟程度等。但成功的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通过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或完全分离来对旅游景区实施经营与管理、保护与开发。 诚然,旅游景区的企业化治理模式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因为企业都有“经济人”的倾向。无论是政府还是资源管理部门或是企业,他们都有作为“经济人”的一面,尤其是企业,他们主要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追逐资本的价值增值,都可能为各自利益做出短期行为。他们在资源开发时不注重保护,存在过度开发的短视行为。例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局”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自身盈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怪异的现象。同时,旅游景区实行非企业化治理,有可能成为政府的摇钱树,特别是一些落后地区,景区是政府的吃饭财政来源。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转变政府部门的观念。景区、景点多头管理是我国目前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顽疾,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管理者应该继续推行产权制度改革,要实现政企分开,把一部分职能转让给有能力、有责任的企业和承包商,不把旅游景区当做“摇钱树”,真正做到放权让利,服务企业。将旅游管理部门与企业的权限和职能做一个明确的区分。
二是制定市场经营和旅游资源保护相结合的法律法规。经济学家米尔利斯认为,尽管市场经济行为主体都抱有自利的目的,只要能够设计出一套有效制度加以引导,激励相容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8]。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引入市场经营的政策法规风险,为我国风景区的企业化治理开辟了道路。但企业进入旅游景区经营,还需要探索更系统、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来遏制住企业这匹桀骜不驯的野马以引导旅游的开发与保护。国外实践就有成功的案例,如1975年和1995年,澳大利亚政府两次制定了“大堡礁海洋公园法案”及“大堡礁海洋公园法案修正案”。量身定制的法规,为该景区的旅游开发和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三是严把旅游风景区经营市场的进入主体关。市场中是“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不同的经济主体会有不同的经营管理行为,由于旅游资源是稀缺性、脆弱性的特殊资源,所以在旅游风景区经营市场的准入方面,必须制定科学的进入者标准,设立一套严格的申请程序,吸收高素质的经营者进入,才能有效预防只重开发,不加保护的短期行为。景区开发投资大,回收期长,企业利润的取得,如何与景区资源的保护结合起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素质的高低,因此,除了对经营者制定数字化的硬性规定之外,还应有素质测评的软件考察。
四是加强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职能。由于旅游业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性,决定了经营权转让时间的长久性,因此对企业进行定期审查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可考虑尽快建立政府部门、政协、学术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组织,并形成社会组织——政府——旅游企业的有效约束监督链。这种景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约束机制,不仅可以更好地防范景区经营中的合作风险,也更有利于景区各治理主体间形成利益制衡。
综上所述,作为公共池塘资源的风景旅游区治理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对之实施企业化治理还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及在实践中完善发展。关键还是要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法制的不断完善与企业的不断创新。探索风景区的企业化治理目的就在于,使其既能体现准公共产品的公益性又能体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性,既能挖掘出旅游风景区潜在价值又能使其得到良好保护。
参考文献:
[1][2]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益物品与公共选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3]黄恒学.公共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张新.论我国公共资源旅游景区的治理[J].商场现代化,2006.11. [5][6]虞蓓蓓.关于岳麓山风景区发展战略调研报告[J].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沙市岳麓区委员会,2009.5 [7]碧峰峡模式http://www.bifengxia.com.旅游民营经济2004.10 [8]扬建邺.20世纪诺贝尔奖金获得者词典[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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