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它具有透明度高、竞争性强的特点,商品的价格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形成,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原则。因此,拍卖被视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从某种程度上说,拍卖的繁荣甚至代表着经济的繁荣。
而人们对于典当的认识,似乎还停留在影视剧里对典当的演绎——仅是将家用之物拿到当铺换得小钱。却不知今天的典当业,已经成为一些中小企业、创业者获得短期融资的重要渠道。
以吉林省为例,全省近40余家典当行,每年典当总额近6亿元。典当物品以房屋、汽车、设备、运输工具、金银饰品等高价商品为主。
现在的拍卖业、典当业都在发展,也都面临着为联系标的和典当物品而疲于奔命的竞争。如果将拍卖行和典当行结合起来,是不是能充分发挥各自企业的长处,相得益彰呢?
笔者认为,拍卖与典当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相互合作:
一是可以充分利用拍卖行的沉淀资金,发挥资金优势。
二是典当行在遇到死当时,由于典当行可以自行处置3万元以内的当品,而3万元以上的物品又必须进行拍卖,拍卖行通过与典当行合作,直接吸收来固定的标的。
三是拍卖行、典当行都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车辆评估师、各类专业鉴定师及科学检测检验工具等。这些专业人员及设备,拍卖行或典当行不是每天每时都能遇到,或是没有必要常设这些专业评估或鉴定人员,所以两者合作可以使企业共享稀缺的人力资源。
四是拍卖行、典当行在接收标的或预展物品时,都需要仓库和展示场所。在遇到典当死当或拍卖标的展示时,就不再需要另行搬移,双方可以将交易场所选择在拍品所在地,而集中各自的客户资源,这可以节约大量时间、资金。
从法律上讲,拍卖与典当相结合并不违反《拍卖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这里的联合经营,是指利用两个企业现有资源,能够取长补短。 由于同一标的或质押物品在同一保管处,还降低了很多中间环节发生的费用。对委托人来说,这种合作方式减少了二次评估、鉴定、搬运的费用;对竞争买人来说,由于标的费用降低了,在确定保留价时,也相应会降低保留价。
竞买人的目的是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标的买走,不论拍卖标的原属于谁,并不影响买者的目的和成交方式。
拍卖与典当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各地拍卖行纷纷兴起,就有很多拍卖企业与典当联体署名、联合经营。它们集典当与拍卖于一身,既可以使死当物品能及时流通起来、加快资金周转,又可以使拍卖业拥有稳定的货源,拓宽拍卖渠道,形成了拍卖与典当业务的良性循环。
不管拍卖与典当是联体署名还是合并经营,都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运作。拍卖业、典当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他们本身没有产品,只有接受委托人委托,靠自身服务来居间服务取得报酬。两者合作,提供一个多层次、高透明度、优质、便捷的商品交易环境,于人于己都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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