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的《拍卖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两个重要内容:拍卖时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成交;允许拍卖行开展委托竞买业务。
“这两个在中国拍卖业争议很大的技术性问题,也是拍卖业的两大困惑,这次至少有了一个权威的明确说法。“上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范干平昨日(28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并不是所有的拍卖标的都有众多的竞买人,”范干平说,作为上海市最大的拍卖行之一,他们接受委托的很多拍卖标的是大宗不良资产,这些标的的买家本来就很少,“拍卖是一种公开交易行为,而且有底价,对特殊标的来说,只有一个应价人是经常的事。”但是此前的《拍卖法》是1997年制定的,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成交并未明确。而有关部门认为拍卖应该是一种竞价的过程,因此至少要有两个人应价才能成交。
既然如此,拍卖行只好采取技术性的变通措施,比如找“拍托”应价,随之形成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扰乱整个行业的经营秩序。
而拍卖行开展委托竞买业务,此前则被工商部门禁止。“去年上海市工商部门还为此处罚过一家拍卖行。”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艺品部的张经理说,这也是《拍卖法》没有明确的问题,而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是依据《合同法》,因为拍卖行在为委托人拍卖的同时,又为买家竞买,在一次拍卖活动中扮演了“双向代理”的角色。“但委托竞买是拍卖业的一种国际惯例,拍卖行在拍卖开始时提前作出说明,应该可以为客户提供竞买服务。”
范干平说,这两点此前都是有争议性甚至是禁止的技术性问题,这些“灰色行规”透明化之后,无疑更加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除了以上两点,该办法完善了拍卖企业退出制度,明确拍卖企业在成立后六个月如果没有开业,在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没有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将吊销执照。同时对外资进入国内拍卖业也作了具体规定,意味着外资拍卖业进入内地随即“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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