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总公司为收回被拖欠的100多万元欠款,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仍然无效的情况下,突发奇想,将法院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半价拍卖。 拍卖字画、拍卖古董倒也不足为奇,然而把法院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也送上拍卖会的货架,着实让人耳目一新,也许在全世界都是“首创”。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是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代表着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然而在新洲公司一案中,它却没能显示出其应有的威严与能量,面对一个简单的债务纠纷而束手无策。在苦苦等待之后,对法律失去信心的新洲公司最后以半价“大甩卖”的方式将其推上了拍卖会,这是法律遭遇的尴尬,更是法律的悲哀。在这里,拍卖的不仅仅是一纸文书,更是法律的尊严。
依据我国《拍卖法》,拍卖的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新洲公司所拍卖的其实并不是法律文书本身,而是其拥有的债权。诚然,法院的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是对新洲公司债权的确认,但应当注意到,该债权此时还处于司法程序之中,它同时又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干预。正因为这种特殊的性质,将其作为一种可以完全自由处分的财产权是不恰当的。例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除了要求双方自愿之外,还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并记入笔录方才生效。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是加以限制的,这其中当然包括债权的转让。擅自将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拍卖,就如同比赛场上一方运动员不经裁判同意便擅自让替补队员换下自己一样,于情理不通,于法理不符。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为此,1999年还专门被定为全国法院执行年。“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受理该案的武汉石乔口区法院执行庭的负责人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该案执行无法落实的一个原因是,作为债务人的特困企业“偿债能力差,很多职工连基本生活费都难拿到,我们法官哪能忍心再挖他们一块肉?为了社会稳定,上级也要求法院对牵涉的特困企业债务的案件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执法岂可打折扣?殊不知对当事人一方的心慈手软可能就是对另一方的无情摧残,企业因为无法收回合法债务而被拖垮拖死的事例在现实中并不鲜见。由此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讨债公司的出现、以极端方式讨要债务等。其最后只能导致社会的更加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一旦法律维护人民正当权益的功能失效,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任危机,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此又何谈稳定呢?在该负责人的回答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行政干预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一再强调依法治国,而真正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有质高量够的法律、法规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健全保障法律实现的运行机制。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在社会调控体系中居于至上权威,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才能使判决书不再被称为“白条”,不再被贬值送上拍卖的货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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