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府采购制度自实施以来便被喻为"阳光工程",它对规范采购行为,遏制商业贿赂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更是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因此,要使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地发展,有必要对政府采购效率进行探讨,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规范与效率间的矛盾。 一、浅析影响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主要方面
(一)采购需求不确定
部分采购人对自身的采购项目缺乏统筹考虑与安排,造成需求的反复变更。如某采购人采购公务用车,按规定采取询价采购,由采购中心将单位所确定的车型上市政府采购网,统一网上竞价,正常情况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该采购人在询价结果出来后,再提出变更车型的要求,且一连变更两次,造成重复采购,耗时20多天,浪费大量的采购时间,影响了采购效率。
(二)采购人提出非理性要求
采购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水平对采购效率的影响相当大,据了解,有时采购周期的延长是由于采购人为实现一些非理性要求和想法而致。如某采购人采购专用设备,按规定先实施网上询价,再由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采购人共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正常情况15天内完成。但该采购人不满意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一致选择的中标供应商,不接受中标结果而拒签合同,最终废标后调整技术需求,再重新经过采购程序,前后历时1个多月,大大延长了采购时间。当然,这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程度有着直接关系。
(三)特种设备采购未做到充分告知
政府采购中不少为基本建设项目,采购中涉及建委、规划、房地等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批流程,同时特殊设备需要较长的供货时间,使政府采购效率无法得到进一步提高。例如电梯作为较为特殊的定型定制货物,采购机构在采购前已告知采购人所需的采购时间(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需75-90天的供货期及两周左右的安装期),但在正式实施过程中,由于未多次、反复加以提醒,预算单位有时会因考虑不周,使项目周期安排以及进度掌握中存在欠缺。
(四)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编制质量不高
目前,预算单位还普遍存在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较粗、追加频繁、预算的执行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给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预算编制过粗会导致政府采购工作一系列的连锁负面效应,在项目进行招标文书的制作时,对项目的配置意向难以明确,给供应商的投标和专家的评标都带来难度。
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来,政府采购效率一直是采购人所关注的焦点,相对于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规范的程序使采购效率相对受到影响。但是从实现社会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从保护干部,源头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角度出发,这种转变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因此,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依法采购,在规范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采购效率。 (一)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由于政府集中采购过程不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所能够完成的,是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过程,所以缩短采购过程的时间跨度就成为提升采购效率的关键,不仅要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作业能力,同时也要提高采购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水平。
集中采购机构从强化集中和形成规模采购的功能入手完善集中采购的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质量,深化全过程政府采购的理念,从业务需求的提出到最终的采购,一并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及全方位的咨询,同时完善72小时办结制、48小时回应制,强化服务意识。采购人要提高认识,注重预见性,及时、科学、合理安排好采购工作,尽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高效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二)健全制度,严格预算,谋求整体效率
健全和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制度,是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首先,集中采购机构要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责任明确。其次,采购人严格控制采购预算与执行,科学估计,合理细化,及时启动。采购管理部门要提高政府采购的控制力,通过“采购流程告知制”、“采购需求确认制”等加强宣传和培训,使采购操作有章可循,各单位各司其职,推动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再上台阶,并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人员的结构状况,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造就和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队伍,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率。
(三)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构建政府采购网络管理
一是简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能形成批量的通用、专用设备,采取一次性“集中招标、分批供货”的办法,提高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益。二是简化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对采购物品零散、金额较小、紧急采购的项目,在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特事特办的管理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便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的效益和效率。三是整合政府采购网络管理资源。对通用办公设备的采购,在区层面采取定点采购的基础上,链接市政府采购网,共享市协议供货的相关供应商,实现采购组织方式多样化。
(四)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设置和分工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建议集中采购机构进一步明确人员的职责分工,在岗位设置上体现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可以将整个集中采购过程,以预算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作为界点,分为政府采购前期经办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及合同验收两个阶段,分别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同时,各环节的工作人员相互监督,建立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程序,加强内部监督。
参考文献:
[1]刘小川,唐东会.中国政府采购政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张照东.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M].江西:江西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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