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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供较量还得靠实力         ★★★
零供较量还得靠实力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来源:2006年10月20日 中国证券报 人气: 时间:2006-10-21 10:44:48 进入论坛


  零供管理办法出台,对备受业界诟病的零售商行为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但分析人士认为

  主持人 陶俊

  嘉 宾 华泰证券 董宏宇

  主持人:近日商务部公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计划于2006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办法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总体上看,您如何评价该办法的出台?

  董宏宇:文件出台充分表明政府对零供关系的重视,零供交易将更为规范。

  本次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共有26条,其中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对供应商进行退货、向供应商收取返利,供应商向零售商派遣工作人员等多个一直为市场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应该说,这一办法出台本身即充分表明,商务部非常重视商业经营中的零供关系,而以往这种关系一直被业界所诟病。其中关于促销费等多项问题的详细规定,无疑将使此后的零供交易更有据可寻,更为规范化。

  零售商受影响有限

  主持人:办法对零售商行为作出了诸多限制,零售业上市公司是否将因此受到较大影响?

  董宏宇:尽管此办法中对于零售商的要求较为严厉,但从各方面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办法对零售业上市公司的实际影响有限。

  首先,零供关系之所以一直以来显得较为混乱,并备受诟病,其始作俑者并非只有零售商一家,而是包括供应商在内。以促销费为例,市场普遍认为零售商习惯于通过促销费用等价外费用对供应商进行剥削,从而达到压榨供应商利润的目的。

  但实际上,每一笔促销费均是由零供双方谈判决定的,而供应商在决定是否支付促销费和支付金额时,往往会全盘考虑商品的销售规模等各方面因素,从这个意义而言,促销费实际上相当于销售返利的一部分,只不过以不同的科目显示而已。而之所以分成众多科目,除部分确实用于促销用途的费用外,供应商的意图也起了很大作用。将实际返利分为销售返利和促销费用等多个科目,一方面可以控制商品的最终售价,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促销费用的给付调节各销售月份的税收及利润等。因此,实际上众多促销费用的收取往往并非零售商的本意,而是由供应商促成。

  此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一规定将限制供应商通过促销费用给付返利的途径,将使得供应商不得不将原先通过促销费给付的实际为返利的部分变为以返利的形式给付,因而对零售商影响有限。

  其次,不可否认,随着连锁零售商规模的不断扩大,确实存在部分大型零售商对一些小型供应商的压榨行为,但这种行为的根源在于双方实力的差距,并非可以通过政府规定而取消。以价外费用为例,本次管理办法中对价外费用的收取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但在双方实力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尽管由于管理办法的出台,零售商无法再通过价外费对部分小型供应商进行压榨,但在维持其利润不至于下滑的前提下,零售商仍可通过提高销售返利的方式来弥补其在价外费用上的损失。而供应商依赖零售商而生存,也将同意提高返利的扣点,因为从实质上而言,其付出的成本并未较管理办法出台前更多。

  第三,关于账期的规定,办法规定不得超过60天,但对于大多数零售商而言,其对供应商的账期并没有如此之长。以苏宁电器(002024)为例,其2005年的应付账款周转天数为52天左右,离60天仍有较大差距。因此该账期规定对零售商也没有太大影响。

  供应商还得靠实力说话

  主持人:这意味着供应商类上市公司实际上也并不会从该办法中获得多大益处?

  董宏宇:对供应商来说,提高自身实力才是根本。

  本次管理办法对供应商明显以保护为主,这也与在零供关系双方中,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遍认识相符,但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以家电销售为例,海尔等大品牌在与国美、苏宁等的对话中并不处于下风。

  因而零供关系究其如何,仍取决于双方实力的对比。如前所述,在实力差距过大的情况下,管理办法并不能有效保护供应商。对于供应商而言,如欲在零售商的不断扩张中维持零供关系的公平,只有依赖自身实力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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