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忧“零供新规”威慑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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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森森 来源:2006-10-23 北京商报 人气: 时间:2006-10-23 11:02:58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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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5部委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15日起施行,记者发现,京城家电零供双方对新规的反应都很冷静,卖场称支持新规,而多数厂家则表示担心新规的实施力度。
家电卖场:“赞成”新规
对于新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国美、苏宁、大中等家电连锁巨鳄很快表明了各自的支持。
“零售商和供应商唇亡齿寒,双方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是一种互利,国美举双手赞成《办法》的出台。”国美电器企划总监何阳青表示,《办法》中规定的很多环节,国美目前都已经做到了,甚至比《办法》中的规定还严格。他认为,《办法》主要是针对中小零售商。但是何阳青同时表示,《办法》规定进场费要在双方自愿协议的前提下进行,只要不是违背合同的单方面行为,《办法》本身是许可的。
苏宁华北区总经理范志军表示,苏宁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都是以合同为依据进行的。《办法》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使苏宁与供应商的合同更加有据可依,苏宁将严格执行。但他同时表示,供需双方在合作中各自获取的正常毛利不会因此而改变,苏宁依然会与供应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开展更深入的合作。
而大中方面也表示,一定会严格执行《办法》规定,最近几天正在开会研讨有关情况。
供货商:担心能否落实
《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办法》还规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此外,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多数厂家在对《办法》表示欢迎的同时也提出了担忧。某空调品牌北京营销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厂家来说是个好消息,但是不知能不能执行下去。他表示,《办法》规定在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收取促销费用,而目前卖场掌握网点资源,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供应商不“听话”,卖场可以将其扫地出门。并且厂家因规模大小不同,小厂家的利益就更难保证。
“商家违规最高罚3万元,这与商家收的几十万‘进场费’相比,太没有威慑力了!”某著名彩电供应商说,即使卖场放弃收取进场费,也可以改收其他名目的费用。
专家:健康发展需要过程
家电行业专家陆刃波表示,零供矛盾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家电行业零售商对供应商的挤压尤为明显,国美、苏宁、大中等家电连锁巨头都曾公开称,进场费是家电流通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从本质上讲,卖场与厂家都以如何为消费者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为基础,但目前卖场在保证消费者买到更便宜的产品的同时,更多地把压力转移到厂家一方。《办法》对不正当的零供交易进行了详细限制,表面是损害了零售商的利益,实则对整个产业和商业环境有利,只有保证零供双方正常健康的关系才能做强整个行业。但是陆刃波认为,市场的规范需要一个过程,在办法实施初期,家电零售巨头很可能不会轻易放弃数额巨大的非销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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