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有了“保护伞” 零售商暂不发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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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清燕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06年10月25日 人气: 时间:2006-10-25 13:50:18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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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合同续签费、新店开张赞助费、四节一庆费等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费用,不得将自身成本任意转嫁给供应商。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从今年11月15日正式施行。
对于这一即将到来的利好政策,沪上供应商纷纷称道叫好。而记者走访沪上各大商场发现,他们大都表现得极为乐观。
现状:收费层出供应商叫苦
进场费
超市卖场有一项颇具争议的“行规”:供应商供货给超市销售,要先交纳一笔不菲的进场费。据供应商反映,进场费一般高达5万~10万元不等,而如果要进驻知名商场,进场费更高达30万~40万元。
“国外大品牌进驻商场是不需要进场费的,我们这样的国内刚起步的品牌,费用就收得特别高。”供应商黄先生介绍,超市进场费高、杂费多,导致一些品牌商品进不来或撤场,消费者少了选择余地;同时,为应付种种收费,供应商只能通过降低成本的方法来求生存,由此造成质量下降。
活动费
“又是来要钱的!”面对一纸来自某商场的的活动通知书,某护肤品供应商白先生显得很无奈。
据反映,几乎所有的商场或超市都向供应商收取多项杂费。一家沪上家电企业负责人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每年每家门店的宣传费用在1800元左右,门店周年庆和过节活动的费用一般在1000元左右,每个展台的费用在300~500元/月,除此之外,合同中的每家连锁店一年两到三次的硬性广告费用,每次也将达到3000~5000元。“如此算下来,往往利不保本。”于是,该品牌上半年悄然撤出了各大型卖场。
扣点某知名企业的销售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大中型超市、卖场会给供应商制订任务,为了保证他们的15%~20%甚至更多的扣点利润,不论供应商能否完成,他们都要收取利益。例如,他们给某供应商定了一个月60万元的销售额,如果供应商仅完成了30万元,他们会要求供应商补齐商场该收的全部扣点利润。”
如果供应商要举行相关营销活动,就必须跟卖场签协议,保证营业额能达到某个基数,如果达不到,供应商要自行承担风险,而商场就会提高扣点。
11月15日后:严禁多项“乱收费”
供应商返利被叫停
《办法》第6条规定,除特殊情况下,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不得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零售商无正当理由不得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不得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
6种“乱收费”被制止
《办法》第13条还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以下6种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零售商拖欠货款被限制
《办法》第17条还明确规定,遇到5种情况零售商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支付货款:供应商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供应商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办法》规定,零售商回款不得超过60天,这有利于供货商的流动资金周转,“现在很多商场的回款90天后还没到供应商的手上,这项规定对我们特别有用。”白先生如是说。除了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规定外,《办法》也明确指出,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不得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违规最高处罚3万元
一旦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此规定,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处罚。《办法》规定,如果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商场反应:将乐观应对
近日记者走访沪上各商场,有的商场负责人对于新《办法》的实施表示从未听说,而对于《办法》实施之后他们的命运,大部分商场表现得极为乐观。
他们认为,作为连锁经营或者实力强大的企业,对于政策的出台,会有相应的应对机制。有的商场管理人员表示,造成有些不恰当的行为并非管理者的本意,而是一些操作人员工作中的不负责行为所致。
律师说法:维权存在难度
“出台一个法规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零售商的一些无理行为。”上海阅翰律师事务所黄祖斌认为,如果供应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零售商肯定以后不再向其订货。供应商如果不“忍气吞声”,只能取得“短期利益”,失去“长期利益”。
对于零售商来说,如果不改掉自己的一些毛病,不从自身加强竞争力,固然在供应商面前处于优势地位,但很快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当经营不善希望供应商帮助时,就属痴心妄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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