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零售商对商务部新规反应不一
由商务部等五部委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于本月15日开始执行。本市超市、大卖场连锁企业与家电连锁企业对此反应不一,超市、大卖场连锁企业表示压力较大,而家电连锁企业则反应平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市有不少零售商对即将执行的《办法》很是重视,有的企业已经开了几次会议加以讨论研究,出台应对政策,并着手修改供应商合同。
热点问题引发关注
关于账期:引人关注的是,《办法》对于容易导致恶性卷款事件的“账期”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据超市、大卖场企业反映,由于零售商给供应商约定的商品货款支付期限在60天以内的比例只有30%至40%,大多数商品的账期在90天,有的甚至长达120天,如果真的硬性规定账期不得超过60天的话,对超市、大卖场企业的资金压力就特别大了。
而据家电连锁企业反映,对家电这种毛利较低、资金占有量又较大的商品而言,零售商给供应商约定的货款支付期限,即账期一般不会超过60天,90天付款的商品很少。因此,如果按照《办法》的规定,需要缩短账期的商品很少,难度不会很大,对零售商资金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关于退货:据超市、大卖场连锁企业反映,《办法》对他们影响较大的还有关于退货的规定。《办法》规定了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的三种情况,即零售商不得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退给供应商。这样,零售商向供应商的进货等于买断供应商的商品了。而在商场内由于消费者的不良行为被损坏包装的商品、以及在运输、装卸、拆包等过程中损坏、破损的商品等都属于不得退货的话,零售商的损失就大了。如果超市、大卖场企业在收货时逐一验货的话,又无形中加大了零售商的经营成本。不过,也有零售商表示,关于退货的问题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的合同中明确,设定商品在一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销售的话,可以与供应商“调剂货源”,从而解决这个问题。
关于进场费:《办法》对零售业内一直争论的“进场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相关费用。零售商们表示,这个问题《办法》中规定得虽然比较具体,但是,零售商在这方面的主动权比较大,周旋的余地也比较大,零售商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广告、推广、促销等各种服务的方式向供应商收取原先就收取的各种费用。
零供关系如履薄冰
据了解,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随着零售商日趋组织化、规模化发展,其在双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日渐提高,供应商逐渐失去了与之抗衡、叫板的实力。因此,“店大欺客”的零售商便用各种不公平交易的伎俩,使得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一些中小供应商表示,《办法》对保护供应商来说是一件好事,不过力度仍然不够。“应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最高3万元的罚款,怎么可能对财大气粗的零售商产生威慑力呢?”
而一些零售商则对记者表示,《办法》是五大部委首次直面零供矛盾,并通过法规形式对零售商的行为进行约束,还对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量化处罚。可以说,在零售行业管理上迈出了很大一步。按照常规,国家出台的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还应出台更加细化的条款以保证法规得以真正落实到位,而对于本月15日开始执行的《办法》,本市尚未出台执行细则。为此,不少零售商表示,在地方性政策没有出台时暂不会考虑《办法》。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对在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纠缠不清的进场费、账期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有关实际操作性的规定相对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