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还在变相收取“进场费”,判你商业贿赂没商量!日前,浙江瑞安一酒店在购销某品牌啤酒时,先后收取啤酒供应商5.8万元的“进场费”,此举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为商业贿赂。困扰着零供关系多年的“进场费”这一行业潜规则,在新年伊始就被打破,众多供应商对法院这一判决拍手叫好,他们甚至认为“流行”多年的“进场费”总有一天会被取消。
有关进场费的争吵由来已久,实质上,酒店收取进场费只是行业冰山一角。近年来,国内商业市场的进场费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商品在进入商场、超市、酒楼、医院、药店等卖场时,货架费、仓储费、促销费、补损费、店庆费等五花八门的“进场费”,这让供货商叫苦不迭。
国家相关部门早已注意到日益恶化的零供关系,2006年10月18日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1月15日施行。《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供货合同,禁止收取合同以外的促销服务费用。
但目前的现实状况是,不少超市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仍高达15%甚至18%以上。还有供应商反映,零售商“吃透”了《办法》规定,将进场费、堆头费、条码费等都变相地称作“促销服务费”,这让供应商措手不及。
“超市、酒店等地收取适当的费用很正常,因为他们在租赁门店、环境布置、堆头设计等方面,也需要很大一笔的费用,由供应商来承担一部分是合理的。”北京市商联会理事、供货商专业委员会代表姚文华表示。但是,零供双方的矛盾出在收取费用的多少问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姚文华则认为,零售商收取的各种费用总和应该控制在商品总销售额的5%-7%之间,超出这个范围就应该算作商业贿赂。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个相应的标准,更加细化地来规范零供关系。
一位著名乳业供货商透露,现在总的来说,超市对其已“避让三分”,“进场费”总是比别人少。但并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这么“幸运”,一些不知名的品牌以及规模实力较小的供应商总是挨“宰”的最多。
事实上,“羊毛出在羊身上”,供货商缴纳了数额不菲的进场费后往往要把被这笔开支转嫁到商品的销售价格中,或者产品以次充好,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专家认为,不少大型超市将赚取进场费等作为一个赢利点,这显然很不妥当,零售商的运营成本与利润应来自批零差价与新品的开发上。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温州市法院对酒水“进场费”一案的审理具有典型的司法意义。只是,如若取消“进场费”,恐怕还需很长一段时日。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北京有关部门正在讨论细则,什么费用该收取、什么费用不该收取,收取的费用究竟多少为合适等问题,将来都有望得到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