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市工商局和贸工局联合宣布,酝酿已久的《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公布实施,这意味着长达十余年难以化解的零供矛盾有望在一定程度得到化解。
深圳零售商说,以往我们拿出的合同,即便里面真没有“霸王条款”,可谁都不信,现在政府推出示范文本,公信力摆那,不存在置疑了;供应商说,今后我们有权对进场费说“不”了。而消费者也说,在一个合理有序的商业流通链中,我们应该承担的是真实的市场价格,而不是附带其他人为因素导致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
示范文本亮点逐个数
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昨日就示范文本条款进行了解读。他谈到,合同文本是一种事前的预防和救济措施,它的推出,改变了中小供应商根本没有讨价还价余地的状态,将首先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商业行为;其次,用公平的规则有效遏制不公平“潜规则”,将商业行为中的“灰色地带”透明化、规范化,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最终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权利。
据介绍,示范合同主要亮点有:
一、禁止收取“促销服务费”外的费用。针对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费用问题,新版合同约定了主要收费项目,如商品标准条形码代编码服务费、商品促销服务费、商品代销费等。
取消诸如进场费、通道费、赞助费、管理费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收费及五花八门变相收费、罚款等。
二、引入事前明示制度。签订零供合同时,零售商须制定并向供货商明示《商品销售业绩考核办法》、《货架资源分配办法》等办法,使零售商在对供货商进行商品销售业绩考核、货架资源分配时统一标准,杜绝黑箱操作。
三、约定促销服务。针对零供之间容易引起纠纷的促销收费问题,新版合同要求零售商应制定《促销服务协议》,在签订合同时向供货商明示,并在协议中列明促销目的、方式、时间、特定的销售位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支付办法、返利标准等具体事宜。双方可就节日促销活动日期如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中秋节、店庆日等进行约定,除约定的日期以外,零售商不能单方面自己随意强迫供货商参加。
四、零售商不得要求“最低价”。消费者经常在商场看到类似的广告语:“全市最低价”、“如发现有低于此价,则双倍返还差价”等,事实上,其间的差价损失多数都由供应商承担。对此,新版合同中增加了一条约定:零售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向其他商场供货的同类商品价格信息,但不得在合同中限定供应商的商品价格。零售商如无法接受供应商给出的价格,可在签订合同前提出,从而有效化解零供之间有关最低价的矛盾。
五、约定商品损耗责任。对于商品到达零售商后在仓储、上架、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自然损耗及质量抽检的样品损失,供应商与零售商共同承担;由于零售商自身原因造成供应商商品损失的,零售商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六、明确拖欠货款违约责任。如因零售商原因在规定的日期不能提供对账单的,在供应商开具发票后,零售商应当依据销售清单和合同先行给付无争议部分的货款,否则应根据拖延时间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供应商逾期交货、拒不送货、中途断货、不能保证供货,或者零售商逾期验货或拒不收货的,均应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
七、引入反商业贿赂条款。这是示范合同文本的亮点之一:零供双方都坚决反对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此外,示范合同还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等内容。如供货商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否则给商场造成经济损失的,供货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维护秩序比处罚更有意义
“两部示范文本出台,我们不能把它仅仅当作是约束零售商一方的绳子,而是要统筹零供双方,把零供看作一个整体来进行规范”,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如是称。
不管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争吵怎样激烈,分歧如何巨大,他们之间的合作都将继续,这也是深圳市出台零供合同示范文本的初衷。而据了解,围绕示范文本的推出,深圳零售商协会和供应商协会也是历史性面对面地坐到了一起协商讨论。
但由于示范合同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有人担心它的效果。对此,市工商部门负责人也谈到,“市场经济有其自身规律,许多东西在市场机制里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在谈到供货商普遍反映的地位不对等时,市零售商业协会会长花涛则认为:“供货商们觉得苦,那是因为市场竞争还不够充分,市场发育还不平衡。供货商也好,零售商也好,当你在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后,对方就会主动向你靠拢,因此,这个问题最终解决还要靠竞争的完善。”
零供示范合同文本出台,无疑刺激着深圳零售业界敏感的神经。政府出面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是情理之中,也是职责所在,它最终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的矛盾,也许还有待时间检验。但是,这至少为零供双方打破僵局提供了一个可以坐下来平等协商的机会,毕竟,维护好这个市场的秩序要比单纯处罚谁更有实际意义。我们同时也希望,在政府示范引导下,一个零供关系和谐的规范市场将会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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