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启用零供合同示范文本
经过历时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和细致磋商,深圳终于有了自己的零供合同示范文本。昨天上午,市工商局、贸工局联合市零售商业协会、供货商联合会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商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创造和谐的营商环境,深圳正式启用《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和《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以期从根本上预防零供纠纷的产生。
商业竞争加剧引发零供矛盾
近年来,我市零售商业迅猛发展,全国百强连锁零售企业我市目前有9家,是全国拥有数最多的城市。2006年深圳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671亿元,增速首次超过生产总值,对我市经济增长贡献率在各产业中位居第二。
但是,在零售行业强势发展的背后,也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零售行业竞争加剧,特别是缺乏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的指导,零供冲突时有发生,不平等、不公平的交易现象时有发生,零供矛盾逐步成为社会投诉的热点。
零供有待和谐竞争合作
零供之间经济地位的不平衡,凸显了双方话语权的不平衡,这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时处于失衡状态。
此外,零供矛盾还体现在零售商与零售商之间、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竞争。有业内人士指出,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该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应该共同做大零售商业行业这块蛋糕。然而,深圳缺少一个能够缓和零供关系、解决零供纠纷的公平的对话平台。出台一份有公信力、能够为广大零售商和供应商企业普遍认可并接受的示范合同文本,从而有效地规范零供之间的法律关系,协调零售商与零售商之间、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关系,促使其和谐竞争合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推行示范文本化解零供矛盾
一年多来,市工商局与市贸工局、零售商业协会、供应商联合会、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零供企业的意见,经过修改、论证,求同存异,最终出台了旨在规范零供关系的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合同对零售商和供应商在商业交易中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公平、对等、明确的约定,杜绝了以往零供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特别是引入事先明示制度,对货架调整办法、各种费用收取以及各种促销活动、促销日期的确定、促销收费等均要求在签订合同时明示。对零供之间争议较多的拖欠货款,无故扣款,退、换货收费,商品损耗等多方面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以过去发生纠纷较多的收费名目为例,如今,在一份统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中,零售商合同期间所收全部费用一目了然,供应商签定合同前就已心知肚明。
换句话说,对于零供之间主要可能出现的分歧均在合同中予以明示,有意见双方协商解决。这样就为双方在合同期内良好合作、实现共赢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市工商局副巡视员李卫南表示,该部门希望通过零供合同示范文本的启用和推广,进一步规范我市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商业行为,减少商业交易过程中不对等、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保护零供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我市零售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零供合同”创造和谐营商环境
刚刚推出的《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和《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从零售商、供应商双方的利益出发,处处体现着“公平”两个字,有利于客观地确定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出现格式条款拟订方片面扩大自身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记者逐条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发现,至少有八大亮点,将原来零供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取而代之,同时对于零供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品促销服务费、代销费及条码费等作出明确约定,而进场费、通道费、赞助费、管理费等各种不合理的收费、罚款等则被取消。
促销服务约定细则
某超市与某酒业公司于去年3月签订的一份购销规定:供应商有义务每年在零售商商场开展商品促销活动,向消费者作各种形式的让利,促销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针对零供之间容易引起纠纷的促销收费问题,新版合同对促销服务进行细化。合同约定:零售商制定《促销服务协议》,在签订合同时向供应商明示。双方约定的促销目的、方式、时间、特定的销售位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支付办法、返利标准等具体事宜均在《协议》中列明。双方可就节日促销活动日期如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中秋节、店庆日等进行约定,约定日期外的促销活动,供应商可“有选择地参加”,零售商不能单方面随意强迫其参加。
此外,合同还对促销员问题作出约定:供应商派驻的促销员,主要从事与其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由其负责薪资、培训等费用。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需要供应商的促销员提供与其工作无关的劳务,应向该促销员支付与自己员工同等的劳务费。
谁都不能擅自调价
纵观以往的购销及代销合同,有的约定零售商有权单方面调价,如:零售商市场调查时,发现供应商商品进货价高于其他商场零售价,可将商品供货价调低至其他商场商品销售价的80%,同时供应商还应付1000~10000元的违约金;有的约定供应商调价须经零售商同意,如:合同有效期内,商品若有提价,供应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零售商,经其书面同意且自同意之日起计,以原结算价向其供货满一个月后方可提价。
新版《购销合同》约定:供应的商品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在合同期内,调整商品及价格时,以双方确认的《购销商品确认单》为准。新版《代销合同》则约定:如遇价格调整,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按合同中明确的时限通知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方可调价,即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调价。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最低价”
消费者经常在商场看到类似的广告语:“全市最低价”、“如发现有低于此价,则双倍返还差价”等等,事实上这并非只是商家宣传的噱头,其间的差价损失多数都由供应商承担。一些合同的条款约定可以证实这一点:供应商保证以其自行降低的或在正当竞争下确定的市场最低价向零售商供货,如发现供应商以比本合同更低的价款或以更优惠条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品种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则本合同的条款或条件得以自动修改,使价格或交易条件等于供应商给予该第三方的价格和条件;供应商应确保所供商品的供货价格不高于其他商场同种商品的供货价格。否则,零售商将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供应商补偿损失。
对此,新版《代销合同》中增加了一条巧妙的约定:“商品价格信息”,即零售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向以下商场供货的同类商品(代销、同等合作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同时取消了过去零供双方自行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最低价的限制性约定。据工商部门解释,实际经营活动中,零售商经常雇用所谓的“价格密探”前往其它商场、超市抄报价格,并对供应商提供给本商场的商品价格进行掌控和限制。如今在合同中增加了有关商品价格信息的约定,为的是使商品价格信息更加透明化,零售商如无法接受供应商给其的价格,可在签订合同前提出,从而有效化解零供之间有关最低价的矛盾。
明确商品损耗责任
过去一些购销合同曾规定:对于供应商在零售商商场销售的商品,零售商只负责赔偿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坏,如由于供应商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商品有任何损失毁坏,零售商不负任何责任;由于商品损耗、被窃等原因造成账实不符,清场时原则上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担。
对此,新版《购销合同》约定:零供双方都认同商品在到达零售商后的仓储、上架、销售过程中存在着一定比例的自然损耗及质量抽检的样品损失,供应商愿意与零售商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耗,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所承担损耗占购销金额的具体比例进行明确约定。新版《代销合同》还约定:由于零售商自身原因造成供应商商品损失的(超出双方约定损耗部分),零售商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供应商须承担不合格商品检验费
对于商品检验费用,在过去零供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通常约定全部由供应商承担。如:零售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供应商进场销售的商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和接受政府专门机构的质量检验,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用和检验的商品补损由供应商承担。
新版合同对此作出详细约定:零售商可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进行定期抽检,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但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检验次数。对于零售商自行采取的不定期抽检,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零售商承担,不合格的应出具检验报告单,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商品在销售过程中由政府专门机构依有关规定进行的质量检验,如检验部门收取费用的,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双方共担,不合格的则由供应商承担。由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商品,检验后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由供应商承担的费用,零售商需提供合法收费凭证。
明确支付货款及扣款情形
在过去的零供合同中,有关无故拖欠货款、扣款等问题的争议较多。合同通常只规定供应商逾期交货应如何承担责任,而对于零售商不按时验货则缺乏相应规定。一些规模小的供应商甚至因长期拿不到应得的货款而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濒临倒闭。新版合同对拖欠货款、扣款等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拖欠货款问题,双方按照确认的书面对账单按时进行对账,如因零售商原因在规定的日期不能提供对账单的,在供应商开具发票后,零售商应当依据销售清单和合同先行给付无争议部分的货款。零售商不按合同规定对账、结算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应根据拖延时间支付相应比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扣款问题,合同约定:供应商逾期交货、拒不送货、中途断货或不能保证供货的,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或当次订单商品总额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此外,供应商应达到95%的商品品种到货率,否则按缺货品种计算,从其货款中相应扣除违约金。相反,零售商逾期验货或拒不收货的,也应按逾期收货总额或当次订单商品总额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结算完毕后,零售商可留存一定额度的货款作为商品质量保证金,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如供应商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应退还,否则用于抵扣零售商受到的损失,多退少补。
供应侵权商品须承担责任
新版合同还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约定: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因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肖像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民事权利而产生争议,给零售商造成经济损失时,供应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新增反商业贿赂条款
新版合同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新增了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条款。新版购销及代销合同均约定:零供双方都坚决反对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交易行为。供应商承诺,不向零售商任何人员提供赠送礼品、现金、样品、餐饮等任何形式的利益。若供应商被发现以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方式取悦零售商的工作人员,以企图换取订单,或更有利的价格、货架资源,或虚报送货量,或降低商品质量,或缩短付款期限时,零售商将立即停止与其的商业合作关系或订单,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
如有零售商任何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方式要求供应商给付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供应商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零售商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零售商应给予保密。对供应商的检举,零售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
尽快落实到位建立监督机制
企业为零供合同支招
《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和《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启用前,记者采访了深圳市零售商业协会、供货商联合会及部分零售商、供应商企业。对于新版零供合同出台表示兴奋、欣喜之余,众多企业还针对深圳商业现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新版合同利于零供和谐
采访中,市供货商联合会秘书长马峰表示,该协会一直呼吁并努力推动零供合同的修订工作。此次经过反复研究、公开征求零供企业及相关法律专家意见后正式推出的零供合同示范文本,是深圳市规范市场行为和建立平等和谐零供关系的重要举措。
该协会认为,标准合同文本的推出和实行,为建设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为维护零售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一项重要保障,并将对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商业行为,建立和谐、平等的零供关系发挥重要作用。
市零售商业协会秘书长花涛则表示,该协会将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推动我市整个零售行业全面实施新版零供合同,与供应商一起建立起合作共赢的良好关系。
人人乐商场则表示,零供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出,在我市商界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相关利益主体以行业协会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通过专家学者的参与,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下,最终求同存异,形成共识,有利于商业行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新一佳商场认为,“零供和谐”也就是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原则下,保持一种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合作关系,在社会各界的配合和支持下,零供新合同正式出台,这对于提升零供关系的融洽性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新版合同应发挥维权作用
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同时表示,用公平的规则规范市场行为,有效地遏止不公平的“潜规则”,将商业行为中的“灰色地带”透明化、公平化、规范化一直是广大供应商的殷切期盼,如今,该协会更加期盼标准合同能像房地产交易标准合同一样,被广泛地使用和遵循,真正发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合法权益的作用。
深圳市万客隆食品有限公司称,新版合同与过去的零供合同最大区别是,合同正文中取消了部分明显的霸王条款,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但合同启用后,有关部门应对合同使用情况加强监管,避免出现在附加合同或实际操作中变相增加强行罚款、随意调价、最低价保证等霸王条款的情况。
部分企业采访中还表示,新版合同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纠纷谁来监督?向谁投诉?谁来执法?他们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监督机制,同时尽快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这才有利于将新版合同落实到位。
深圳是全国商业领域开放的试点地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企业发展并不平衡,供应商发展也不平衡,各种矛盾仍然错综复杂。人人乐对此建议,为实现我市提高居民内在生活质量的政府工作目标,相关部门应从这次零供矛盾调研过程中掌握到的产业发展现状第一手资料,在资源要素调节方面,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从根本上维护零供企业乃至广大城市居民的利益。
零供联动才能实现共赢
新一佳商场有关负责人表示,零供合作的最终目是促使双方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共赢。据介绍,十余年来,该商场不断与供应商进行广泛而深入的交流,除了在商品销售上给予大力支持外,还积极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全国各地消费者的需要,最后把这些信息反馈给供应商,使供应商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准市场点,找到提升整体实力的空间。目前,该商场与广大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经进入良性循环态势,双方正朝着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发展。
合同实效为广大企业关注
记者采访中发现,新版合同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对于改善零供关系、解决零供矛盾究竟能有多少实际效果?这是许多企业实实在在关心的问题。接受采访的供应商企业普遍认为,当前零供关系的主要矛盾集中在三个问题上:霸王条款、乱收费用和拖欠货款。新出台的零供合同示范文本能否真正解决这三个问题,目前还是个未知数。
有供应商坦言,新版合同只是“示范文本”,并未要求强制执行,如果零售商拒绝采纳,则起不到应有的制约作用,形同虚设。其次,对于新版合同中设置的对等“违约”条款,如果不能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即供应商违约被罚款,零售商违约处罚则难以执行到位,新版合同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此外,新版合同虽然作了最长付款期限的规定,但却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对商场收费的项目和额度也没有限制,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专家点评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钟明霞:
新版零供合同向霸王条款说不
继2006年《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推出后,市工商局又联合市贸工局、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市供货商联合会推出了《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示范合同》和《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示范合同》。这两个示范合同的推出,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平交易、规范零供交易秩序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深圳市场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买方市场的形成,供应商在与零售商进行市场博弈的过程中往往居于弱势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事实上,该现象几年前在全国其他城市也日渐浮出水面,如上海市针对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的零供矛盾,于2002年就制订了规范零供关系的示范合同文本;北京市于2004年也出台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可见,零供交易示范合同的推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是杜绝了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示范合同的拟订最大程度地吸收了零供双方的意见,公平地确定零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了零售商单方拟订合同的不合理现状,使得零供交易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这将从根本上预防纠纷的产生,节约经营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次,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商业贿赂。如合同新增的“反商业贿赂约定”就是一个亮点。由于零售商在合同外巧立名目乱收费,不但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也极易滋生商业腐败。以合同形式来约束双方反商业贿赂,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商业腐败。
此外,维护正常的零供交易秩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之一。政府有关部门顺势而变,积极作为,从源头上杜绝零供交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消除矛盾隐患,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正是彰显公平和规范的又一举措,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