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终于有了自己的零供合同示范文本,零售商、供应商终于可以坐下来,平静地签署一份真正建立在公平意义上的零供合同。郁结了十余年不得而解的零供矛盾可望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得到有效缓解。
18日起,由市工商局、市贸工局、市零售商业协会、市供货商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公布并启用。新版合同可望从根本上预防零供纠纷的产生。
20世纪90年代开始,零售业的逐步扩张和发展对繁荣深圳市场经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规模巨大的零售业行业现状也促成了买方市场的形成。手上掌握更多资源的零售商,在与供应商的合作交往中有了更加充分的选择权,供应商为了取得满意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在与零售商进行市场博弈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
去年11月15日,由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对于零售商以及供应商可能从事的种种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并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
与此同时,市工商局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经验做法,联合深圳大学法学院先后采集了多家大型零售商、供应商从事购销活动的合同资料,并进行深入调研,结合深圳实际制订了一份旨在规范深圳零供关系的合同示范文本。
据了解,新版合同从零售商、供应商双方的利益出发,处处体现着“公平”。对于最易引起纠纷一系列问题,如促销收费,“最低价保证”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而对于过去争议较大的进场费、通道费、赞助费、管理费等收费、罚款,新版合同中均已取消。
市工商局合同办有关人士称,在一份统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中,零供之间所有可能出现的分歧均已明示,供应商对零售商合同期间全部收费名目心知肚明,有意见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延伸阅读
新版合同八大特色
刚刚推出的零供合同示范文本,从零售商、供应商双方的利益出发,客观地确定了双方在经济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片面扩大自身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将渐渐成为历史。记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至少有八大亮点。
1、促销服务约定细则
针对过去纠纷较多的促销收费问题,新版合同细化约定为:签订合同时,零售商应向供应商明示《促销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列明促销目的、方式、时间、特定的销售位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支付办法、返利标准等事宜。双方可就节日促销活动日期等进行约定,约定日期外的促销活动,供应商可“有选择地参加”,零售商不能单方面强迫其参加。
2、谁都不能擅自调价
新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调整商品及价格时,以双方确认的《购销商品确认单》为准,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按合同中明确的时限通知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方可调价,即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调价。
3、零售商不得要求“最低价”
消费者经常在商场看到类似的广告语:“全市最低价”、“如发现有低于此价,则双倍返还差价”等等,事实上,其间的差价损失多数都由供应商承担。
对此,新版合同中增加了一条约定:零售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向其他商场供货的同类商品价格信息,但不得在合同中限定供应商的商品价格。零售商如无法接受供应商给出的价格,可在签订合同前提出,从而有效化解零供之间有关最低价的矛盾。
4、明确商品损耗责任
新版合同约定:对于商品到达零售商后在仓储、上架、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自然损耗及质量抽检的样品损失,供应商与零售商共同承担;由于零售商自身原因造成供应商商品损失的,零售商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5、检验费视质量确定支付方
对于商品检验费用,在过去的零供合同中,通常约定全部由供应商承担。新版合同对此约定:零售商可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定期抽检(约定检验次数),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对于零售商自行采取的不定期抽检,或政府部门开展质量检验须收取费用的,如商品合格,检验费由双方共担,不合格由供应商承担。因消费投诉送检的商品,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明确支付货款及扣款情形
新版合同对拖欠货款、扣款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如因零售商原因在规定的日期不能提供对账单的,在供应商开具发票后,零售商应当依据销售清单和合同先行给付无争议部分的货款,否则应根据拖延时间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供应商逾期交货、拒不送货、中途断货、不能保证供货,或者零售商逾期验货或拒不收货的,均应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
7、供应侵权商品须承担责任
新版合同规定,如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因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肖像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民事权利而产生争议,给零售商造成经济损失时,供应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8、新增反商业贿赂条款
新版合同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新增了有关反商业贿赂条款。新版合同约定:零供双方都坚决反对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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