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连锁企业在处理同供应商的关系时,要按照互相协助、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这样做有长处,也有短处。无论从国际方面还是从历史上看,这一点都是一样的。
第一种合作类型是批发商倡导的自愿连锁。这是由功能不同的许多商品批发部门和客户发起,譬如批发商店和其他批发业主创建新的公司,以此构成经营总部,简称为VC(Voluntary chain)。这种VC的大部分,不过是一家批发商店仅把自己过去的老客户联合起来而命名为加盟店的。由于一个批发商进行商品供应,当然难以保证各加盟店的商品需求,也就越来越难以阻止连锁势力的渗透。
契约式连锁也称做特许经营连锁(Franchisr Chain简称FC)。最近30年,在连锁业发达的美国,这种模式是最具爆发力发展的一种经营系统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总部对加盟店授予经营许可;对经营的每个细节(采购、商品构成、销售价格制定、销售方法、日常管理、员工培训等)进行详细指导,统一控制,向各加盟店批售商品、材料、消耗品、经营设备等。
合作经营连锁组织(Retailer owend Co-operative Chain),也称做零售主宰VC。无论进行怎样的大规模采购,根本上也不会获得最优惠的价格。最痛苦的是在中心地位上运转的企业。这种企业作为代表,同对方企业进行接触和谈判,并最终决定成交价格。可是,对方预想到加盟单位延迟付款、配送距离变长、配送频率加快、配送数量变小的因素,绝对会提高商品价格。加之,对方会提出是只对当事人一方提供折扣呢,还是按特殊的条件和价格成交的要求。如果这一要求被接受,就会成为引发团体内部纠纷的诱因。假如正大光明地进行贸易时,对方也会提出只希望对当事人公司一方提供优惠的意愿。结果,最终享受实惠的单位,只能是中心势力企业以及团体中的带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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