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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入场费就能缓解零供矛盾吗?         ★★★
取消入场费就能缓解零供矛盾吗?
副标题:
作者:刘加莹 来源:2007年12月28日 中国商报 人气: 时间:2008-1-2 8:48:57 进入论坛


    从2004年的“超顺达事件”,到2006年的“利万佳事件”,以及现在尚未收尾的 “闽客隆事件”,超市在突然关店之后,都产生了大批有账难追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最后都无一例外地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有关数据显示,闽客隆拖欠供应商至少1000万元的货款。而对于讨回被闽客隆拖欠的货款,不少接受采访的供应商均感希望渺茫。

    而2004年12月19日,昆明“普马系”的全面崩盘,更是让人记忆犹新。据不完全统计,仅诺玛特高新店涉及供应商的案件就达443件,欠款近1.4亿元。直到今年5月11日,诺玛特高新店以8600万元被公开拍卖后,省高院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发放比例。到今年9月初,有95%的债权人领取了案款。

    “为了根本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由昆明市5部门日前联合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7日起正式实施。《细则》着力于在供销过程中选择最易产生纠纷、摩擦的关键环节,并以制度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既要为广大供应商撑腰,也要维护零售商的合法权益。总之,就是要做到‘一碗水端平’。”昆明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说。

    法律界人士认为,政府的角色是维持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细则》的出台表明政府已开始为有序的竞争有所作为。但相关的实施还有待完善,并需要逐步向立法方向迈进。

    地方《细则》出台

    据了解,昆明市出台的《细则》明确了供销双方货款结算时间,叫停了超市入场费、店庆费和节日庆典赞助费等11项费用的收取。

    《细则》鲜明地表达了对供应商的扶持: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不得假借促销服务费名目,收取相关规定禁止收取的费用;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的11类收费项目。其中包括:以供应商的商品进入零售商的经营场所为由收取的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销售的商品,在购买店内编码时再次收取的费用,或对使用店内编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编码费等。

    同时,《细则》还叫停了零售商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应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的行为;规定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外强行收取与供应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应商结算货款。

    《细则》明确,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相关条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但均要向社会公告。对零售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返利不如实入账和开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查处。

    云南前程律师事务所的范景德律师认为,有了《细则》固然很重要,但“铁腕”执行更加重要。他说,从供应商角度看,普通的罚款并不能有效保障零售商依章行事,他们或许会采取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原来明码收取的费用转为私自收取。而从零售商角度看,如果供应商在提供的产品上做手脚,对其商业信誉造成的影响也十分严重。

    需“铁腕”执行

    范景德律师认为,除了供应商与零售商要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法》及《细则》办事,还要有“铁腕”的执法才行。“比如《细则》若能规定,哪家零售商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就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不许开设新店,就更具强制性和示范性作用。”只有让违反了《细则》的经营者感到,违反合同受到的惩罚比得到的好处多,才能真正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行为。

    据了解,2006年10月12日,五部委正式下达《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正式实行,这也为维护合理的零供关系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该办法在缓解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日趋激烈的矛盾中的作用并不明显。

    据了解,在该办法中,五部委虽然针对零售企业制定了很多限制,但是由于在我国商业流通领域,渠道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掌握销售渠道的商业零售企业,即使规避办法对其的种种限制,仍然可以设计出其他的不在办法管理范围的方法来压缩供应商的利润空间,获得额外的收益。而办法中的一些例外条款的规定,也为零售商摆脱其限制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办法中的一些“无不正当理由”,“事先未约定”、“经供应商同意”等文字的存在,就给了零售商极大的运作空间,在进货检查、商品陈列、撤柜、促销等环节,零售商都可以轻易找到理由,构成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却得以规避办法对其的直接限制。零售商完全可以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苛刻的拒绝收货的条款,选择陈列位置的办法,供应商承担的商品损耗等内容,而作为供应商,即使心里不愿意,但为了确保自身商品能够进入市场的销售终端,只能选择同意这些不公正的条款。

    而对于违反办法的零售商的处罚条款也为零售商公然违反办法开了绿灯,对于符合办法管理范围的年销售额在1千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是绝对不会在乎区区1万或者3万的罚款的,而供应商一旦通过举报或者曝光等手段,让零售企业承担了以上罚款,那么尽管零售企业利益上并没受太大的影响,可是其完全可以利用其市场势力,极大地打击供应商的商品销售,反而会使供应商承担巨大的损失,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之下,一方面供应商仍然不敢得罪零售商,只能选择接受零售商的不平等合同,另一方面,即使相关管理部门通过自身调查,发现了零售商的一些违反办法的行为,其受罚资金应该也是直接或者间接地被其转嫁到供应商的头上。

    其实,要规范我国的零供关系决非仅靠有关管理部门出台一两个法律法规就可以解决的。从目前来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于规范我国的零供关系所能起到的作用还是极为有限的,要想真正改善我国的零供关系,在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达成更为深入的合作关系,才是真正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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