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的零供关系处于一个非常不合理且隐患严重的阶段。“目前大型零售商的盈利模式主要不是依靠经营商品获利,而是主要通过向供应商收费获利。虽然这种盈利模式有经济上和社会现实状况的原因,但如果收费项目名目繁多,零供讨价还价能力失衡,这种盈利模式就很值得探讨。”
“玉米0.75元/斤; 精料要1块多, 牛奶才收0.70元/斤。80%的供应商认为零售商强行压价,52.73%的供应商的合同经常被零售商擅自变更和解除。”
这些数据源自日前发布的国内首份供应链生态问题调查报告,由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供应商研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以及社会资源研究所三家机构发布的相关揭示中国供应链基本生态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的供应链利益格局是扭曲的。
从上游利益无法保障的利益扭曲,到越是上游企业的员工越是缺少保障的劳资关系扭曲;从中小企业及上游生产者、农户受到不公平的挤压的规模扭曲,到讨价还价能力的缺失使得不公平的规则盛行的规则扭曲;再到资源配置扭曲——大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结合使得各种政策的效果都最终使得上游常常无法获得实利。
上述报告认为,当前我国的零供关系处于一个非常不合理且隐患严重的阶段,应尽快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上升为更具法律效力的条例,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推动对扼制“滥用零售商优势地位”行为细则的制定,同时加强政府干预,引进公益诉讼机制。
八成零售商强行压价
据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中国供应商研究中心主任杨谦介绍,有77.67%的被调查的供应商认为,零售商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供应商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与此相反,认为供应商占有优势地位,掌握讨价还价主动权的比例仅占6.31%。如此悬殊的比例,足以看出供应商对此问题的鲜明态度,即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零售商是零供双方中掌握话语权的一方。
零售商压价现象普遍。79.79%的被调查对象认为零售商在与供应商谈判时有强行压低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供应商的销售额减少,甚至有超过42%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压价的幅度占销售额的比例达到5%~10%,这直接减少了供应商的销售收入。
霸王合同情况严重。70.10%的被调查的供应商表示,合同由零售商单方提出;20.59%表示,是依据双方意愿订立的合同;只有0.98%表示依据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甚至有52.73%的被调查者称,合同经常被零售商擅自变更和解除。
同时,零售商延期付款的状况仍然严重。47.02%的被调查供应商表示,零售商延期1~3个月付款;27.15%被调查者表示1个月以内付款;16.56% 被调查者表示延期3月~6个月付款,9.27%被调查者表示延期6个月付款。
据邯郸市代理商联合会秘书长赵艳丽介绍,邯郸市代理商联合会3月接到多数会员反映,阳光集团在与供应商续签合同时,要求供应商签其制定的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霸王合同交纳各种不合理收费。其中包括高于去年两倍的续签合同费,如不交就以不与其结算货款、下架、清户等相要挟。不仅如此,4月份阳光集团还强迫供应商高价购买自采产品,如不购买就不能上货。
报告以国美电器公司财务报表披露数据为例:2006年度国美经营活动利润9.14亿元,同期来自向供应商的收费等收入有8.88亿元;2007年度国美经营活动利润18.03亿元,同期来自向供应商的收费收入有18.43亿元。
调查报告还首次披露,在被问及“零售商是否按标准对供应商的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时,选择“根本没有供应商标准”的占20.11%,选择“从不检查”或“很少检查”的占47.89%。这极有可能造成大量低价黑工厂的存在,出现类似“问题奶粉”的假冒伪劣产品。
影响向供应链上游传导
调查发现,由于零售商延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迫使供应商不得已挤压上游供应商的货款。有72.85%的被调查供应商延期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的周期在1个月以上,有34.35%的被调查者倾向于采取减少员工人数和降低整体工资、福利水平的措施。这其中有近50%的被调查者降低整体工资、福利水平的比例在5%以上。而本次调查的对象中有52.94%的供应商属于食品行业,而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的源头大部分在农村,这种做法的最终结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和生存。
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摩擦和冲突不断激化,上游的生产者在产业链中的份额越来越少,而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农户最为受伤。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喻闻博士和社会资源研究所吴晨副所长认为,在“买方市场”的不公平环境下,生产者尤其是小农户往往会无可奈何地接受买方不合理的要求,使一些本来有利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计的发展模式,变成在供应链中自下而上地压榨处于弱势的生产者的系统。与此同时,一些大型涉农企业和地方政府以推广农业产业化的名义,从国家获取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却并没有让农户得到实际利益。
零售商盈利模式再遭质疑
此次调查还特别关注了零售商的盈利模式。对这方面的探讨是近几年的事情,2003年的“上海炒货风波”使这个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各地因为零售商出现经营问题导致的纠纷甚至社会问题愈演愈烈,因此,零售商的盈利模式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法律法规上的制约,越来越成为争议的焦点。
谈到零售商盈利模式,杨谦认为,商品毛利额应是零售商盈利的主体,也应该是供应商的主要利润来源,它可以用来补偿企业的各项经营费用,毛利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商品获利水平,也是商业经营的基础。调查显示,目前零售商转嫁给供应商的费用按保守数值计算占供应商销售额的7%,按平均数值计算占销售额10%左右,即供应商利润主要来源的商品毛利的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被零售商拿走,导致供应商盈利艰难甚至亏损。
调查数据显示,有43.27%的供应商其毛利率在10%以下,有36.87%的供应商向零售商返利3%~5%,有28%的供应商被零售商收取了占其年度费用3%~5%的费用,有46.04%的供应商为零售商承担了1%~3%的损失。
可以这样判断,目前大型零售商的盈利模式主要不是依靠经营商品获利,而是主要通过向供应商收费获利。虽然应该承认这种盈利描述有经济上和社会现实状况的原因,而且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收费项目名目繁多,且在零供关系讨价还价能力显失平衡的情况下,这种盈利模式就很值得探讨。
当然,供应商层面也存在问题。调查反映,供应商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维权方式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说明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对五部委制定的《零供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67.82%的被调查者没听说过,或者听说了但不了解,即绝大部分供应商不了解该《办法》。而75%的供应商没有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识,基本上失去了自我保护的可能。
调查显示,88.44%的被调查供应商期待政府介入协调零供关系,有66.46%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应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立法介入协调零供关系。有28.4%的供应商认为政府应当支持组建行业协会,其中有48.63%的被调查者希望行业协会在维权方面提供帮助。
不过,台资企业北京育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乐霖认为,解决零供关系应当靠市场手段,“通过利益交换、条件交换,效果可能会更好”。
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淑华研究员认为,应以科学发展观探索供应链的问题,关注零售商供应商的可持续发展,供应商处在中上游是服务企业,而再好的产品没有顺畅的流通渠道也会贬值,因此零售商、供应商都有发展的空间。同时,应建立以信息为载体的现代供应链。在信息化社会,信息的流通先于商品的流通,零售商掌握了消费的信息,供应商并没有对这个信息进行有效加工,相比零售商的基础建设而言,供应商对有用信息的研发还很不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