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联零供委行业调解平台试点的一个目的就是增强企业解决矛盾纠纷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零售企业建立了打造和谐零供关系的体系。图为某零售企业的洽谈处。 本报记者 王 越/摄
以和为贵。在与供应商续签2010年合同时,物美、超市发、京客隆以及华普等京城四家零售企业将同时增加一项关于结算纠纷行业调解的条款,希望借助行业平台开创一条多元化解决零供结算纠纷的调解机制。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明表示,零供结算纠纷的关键是沟通问题,与其他途径相比,调解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手段。“今后零售业的竞争将是供应链的竞争,将行业调解条款写入合同,标志着行业调解工作走向了经常化、制度化,利于构建和谐的零供关系、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姜明说。 结算纠纷行业调解
为了更好地解决零供矛盾,9月4日,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商联零供委)成立了零供企业结算纠纷行业调解平台,并在物美等四家北京企业进行试点。
长期以来,我国零售业的融资结构一直不合理。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数据显示,在零售企业的资金来源中,零售企业的应付账款占的比例最大,大概占到资金总来源的25%。换句话说,零售企业手中的资金有很大一部分是供应商的货款。
于是,也就不难理解在国内时有发生的零供结算纠纷了。为了更好地解决零供矛盾,9月4日,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商联零供委)成立了零供企业结算纠纷行业调解平台,并在物美等四家北京企业进行试点。 “这四家企业的销售额占到北京市同类业态销售总额的50%以上,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中商联零供委副主任张锡林告诉记者,从总体上看,目前还不具备向全国推广的条件,只能在局部范围针对零供企业结算纠纷逐步开展行业调解的试点工作。
张锡林告诉记者,中商联零供委行业调解平台目前共有11位调解员,其中6人来自中小供应商代表,4人来自零售企业代表,1人是律师代表。“目前,零供结算纠纷主要还是发生在零售企业和中小供应商之间,调解员比例如此设置也是为了更好地突出行业协会的公平、公正。”张锡林说。
张锡林表示,每一位调解员都是兼职做调解工作的,这就要求一方面处理好本职与兼职的关系,积极承担行业调解任务;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提高调解业务知识,规范行为能力,以适应调解工作中对法律与专业尺度的把握。为此,中商联零供委计划组织调解员培训和调解案例交流活动。
记者了解到,四家试点企业在新合同中加入的结算纠纷行业调解条款大致内容为:甲乙双方一旦发生结算纠纷,在合同双方协商无效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可先向“中商联零供委行业调解平台”申请行业调解,寻求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使结算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如果经反复调解仍未能实现双方的利益诉求时,根据双方意愿,任何一方有权通过“中商联零供委行业调解平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商业专业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张锡林同时告诉记者,“我们主张零供企业之间发生纠纷,重点还应该通过企业间谈判,尽可能把矛盾解决在企业层面上。”张锡林透露,目前,四家试点企业申请通过中商联零供委行业调解平台进行调节的案例只有1件,还是几年前遗留下来的旧案,目前正在调解当中。
事实上,中商联零供委行业调解平台试点的一个目的就是增强企业解决矛盾纠纷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
可喜的是,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零售企业建立了打造和谐零供关系的体系。 零售企业的主动性
“未来零售业的发展一定不是建立在和供应商此消彼长、对立矛盾的关系上,建立在收取供应商通道费用而盈利的商业模式也不会长久,因为诸如乱收费等短视做法不会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立足于苦练内功、提升经营技术水平,和合作伙伴共同发展才是长远发展之本。”
物美集团副总裁邢巍告诉记者,作为中商联零供委行业调解平台的试点企业之一,近两年,物美对零供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2008年6月,为更好地加强物美与供应商联系、消除沟通障碍,物美建立了“供应商特约观察员”组织,在供应商和物美高层之间建立了热线直连,加大了对供应商的重视程度和解决问题的力度。“以前,零供双方沟通大多停留在采购员之间,当双方矛盾激化时才上报高层。”邢巍认为,供应商特约观察员使自己随时能掌握、处理零供矛盾。
据悉,物美第一批特约观察员共有4家供应商,分别是世行商贸、百花蜂蜜、古船食品和惠元佳业,这4家供应商既是物美在中小供货商中精选的优秀代表,也是北京市供货商委员会的主力成员单位,在供应商群体中特别是在中小供应商群体中具有很高的威信和代表性。
2009年2月,这一组织又扩大到10家,覆盖了从生鲜、食品到用品等主要品类的供应商,这些观察员都有物美的胸卡证件,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物美卖场的前后台,可以随时和物美的员工干部沟通并建立信息交流,也可以随时向物美集团高层反映零供矛盾及超市内部问题。
邢巍透露,“供应商特约观察员”组织成立一年以来,物美和特约观察员持续良好配合,在化解日常工作中的零供矛盾、建立良好的零供和谐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天坛”是一家经营食品的物美供应商,2008年5月至6月期间因为多项主力商品缺交、不及时供货被物美按照合约规定处以近20万元罚款,在多次找店铺和总部采购员不能解决后,曾经一度想终止合作,在供应商特约观察员及时了解该供应商缺货主要是汶川大地震期间造成的影响,及时向物美高层进行了反映后,物美全数退还了罚款,今年“金天坛”和物美不但合作良好,还扩大了合作品项、实现了很好的共赢。
此外,物美在全国率先取消有关促销员的全部收费项目,还大量减少原有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特别是2008年物美向供应商退还的费用达到了2000万元。
邢巍表示,“未来零售业的发展一定不是建立在和供应商此消彼长、对立矛盾的关系上,建立在收取供应商通道费用而盈利的商业模式也一定不会长久,因为诸如乱收费等短视做法不会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立足于苦练内功、提升经营技术水平,和合作伙伴共同发展才是长远发展之本。”
无独有偶。2007年,超市发提出并实践“员工满意、供商满意、顾客满意、股东满意、政府满意”的“五大满意”工程。据悉,超市发今年的通道费用基本与去年持平,因为金融危机的缘故,超市发对供应商坚持“同舟共济”的原则,有资金困难可申请提前结账,从1个月到10天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超市发现在的结账周期从1天到60天都有,果菜当天结账,熟食、奶制品2天到3天,百货类45天。
据超市发采购物流部总监王增庆透露,一些供应商现在已经成为超市发的股东。此外,不久前,北京市商务委到超市发对供应商满意度进行突击抽查,结果显示,供应商非常满意。
那么,既然四家试点企业在处理零供关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什么还要在合同中增加结算纠纷行业调解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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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作为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付成武律师告诉记者,在国外,企业纠纷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的占50%,通过仲裁解决的占30%,其余20%才选择诉讼;国内的情况则恰好相反。
张锡林表示,为了不使行业调解工作变为一时举措,只有在正式签订合同中包含结算纠纷行业调解的条款,才能确保行业调解工作长期坚持下去。过去的合同条款中由于未纳入结算纠纷行业调解的条款,一旦发生结算纠纷,只能单纯依靠诉讼渠道求得问题的解决。
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今年上半年案件总量又同比增长8.25%。面对日益凸显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
为改变这种局面,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显然,如果让行业协会来调解行业纠纷,至少具有以下优势:纠纷双方在行业协会的主持下,通过合意,一揽子地解决双方的各种纠纷成为可能;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了解本行业的情况,能够促进纠纷双方有效地进行沟通,可以为纠纷双方提供切合实际的建议或纠纷解决方案;程序简便,行业协会调解的过程只要能有效地促进双方有效对话、有效地解决纠纷就足够了,调解过程可以随着纠纷的解决随时终止;成本较低,如果行业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则意味着要投入较高的诉讼成本。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出台,是对推动行业调解平台建设给予了有力的支持,我们准备与试点的四个零售企业总部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沟通,进一步争取法院的指导与工作衔接。”张锡林表示。
张锡林认为,强调合同中一定要增加结算纠纷行业调解条款的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的零供关系,体现双方一种协商合作精神。建立行业调解平台在零供企业之间发挥居中维权的作用,更有利于增强企业间相互信任,开创一条通向多元化解决双方纠纷的调解机制。应该说,这既是对合同本身的自我完善,也是密切零供关系的有力保证,同时又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可见,只有政府、协会、企业等各界共同携手,方能确保和谐的零供关系以及和谐商业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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