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至5月16日,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和市版权局4部门共同起草的《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根据该合同,供应商销售侵权商品给大商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大商场将保留单方面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零售业的健康发展,4部门依据《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共同起草了《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今起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根据本市商业零售交易的具体模式,这次征求意见的合同共有两种版本,供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分别与供货商、联营商,或者与承租商之间使用。两种版本的文本在体例、内容、条款设置上大体相同。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合同首先要求双方都做出相关承诺。此外,要求厂商一方要提供所销售商品的相关法律文件、授权书或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文件等,而商场一方则有权检查其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也可以要求提供原件以作验证、纠正标识错误等,还须对厂商提交的知识产权有关文件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今后,本市商业单位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厂商方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等。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明确,如被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侵权,厂商应当按已售侵权商品市场总价格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商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商场保留单方面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权利。此外,商场有权要求厂方限期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商场有权暂停有关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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