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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零售与我国供货商矛盾:政策角度的剖析         ★★★
跨国零售与我国供货商矛盾:政策角度的剖析
副标题:
作者:赵亚平 王瑞丰 庄尚… 来源:《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年第3期 人气: 时间:2010-7-13 15:41:40 进入论坛


   摘要:零售业是一个国家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重要经济领域。零售业的采购行为会影响上游制造业产品的定价和交易量。我国零售业的过度开放为拥有巨大资本实力和丰富经营经验的跨国零售的进入与扩张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外资政策制定与跨国零售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形成、流通政策缺陷与跨国零售不规范行为密切相关。认为政策重点应该从“数量”转移到“质量”、增加“选址”等方面的政策内容,并保障政策执行。
  关键词:零-供矛盾;引进外资政策;流通政策;相对市场优势地位
  
  一、引言
  
  根据流通经济理论,零售业是商业资本的产业化,位于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并且发挥联结生产与消费、实现产品价值的作用。因此,零售业是一个国家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重要经济领域。零售业的发展在扩大就业、加快资本周转、促进产业升级等发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从产业链的层面来看,零售业的采购行为会影响上游制造业产品的定价和交易量以及下游消费者的购买数量、消费习惯和福利水平。

  因此,零售业的交易行为是否规范对于促进产业链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制度允许的条件下,零售业进入的“先行占优”特性以及“门店复制”的规模扩张模式可以迅速获取竞争优势,并且使得零售商在与制造商的谈判中获得讨价还价能力。
  对于拥有巨大资本实力和丰富经营经验的跨国零售来说,我国零售业的过度开放为其规模和地域上的扩张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1992年我国零售市场对外开放以来,跨国零售企业纷纷进入我国。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零售业取消对外国商业资本在区域、数量和股权等方面的限制,对外资实行全面开放。随着跨国零售在我国的扩张。跨国零售与我国供货商交易关系逐步倾斜,零供矛盾也逐步显现,而且愈演愈烈,不仅影响着我国零售市场的发展,更制约了制造业的发展。我们认为,跨国零售与供货商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外资政策与流通政策不完善是其中重要的方面。
  
  二、零-供矛盾的政策剖析
  
  (一)外资政策制定与跨国零售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形成

  1978年7月,我国在一些行业取消了对跨国公司进入的限制,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正式建立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四个经济特区,作为重点引进外资的区域。此后,陆续开放了十四个沿海城市及长江、珠江、闽南三个三角洲,并于1990开发了上海浦东新区,形成了沿海地区对外开放的格局。同时我国政府颁布了招商引资的一系列法令法规,如《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和《外商投资管理条例》等,在此背景下,一些著名跨国公司步入我国制造业领域;一些闻名于世的国际品牌也以合资生产的形式进入我国市场。此时我国零售业还未对外开放,鉴于零售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对市场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且属于投资少、回报快、利润高、竞争壁垒相对较低的行业,我国政府对零售业的对外开放一直持谨慎态度,采取审慎试点,逐步推进的方式。

  1992年,我国的零售商业领域部分开放。1992年7月,国务院做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北京、上海等地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为跨国零售企业的进入提供了政策支持。从1992年上海八佰伴的成立以后,外资商业企业纷纷获准成立。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或上海开办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1996年麦德龙进入我国,与上海锦江集团合作成立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开出第一家卖场。1997年8月到1998年6月,针对外资零售经营的不规范行为,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277家外资商业企业进行了全面清查,并且通过补办审批手续、调整股权结构、缩短合资期限等方式对其进行全面整顿。在这种环境下,大部分外资零售企业,包括麦德龙、沃尔玛都选择了等待观望。

  199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布了《外资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商进入我国市场限制:一是区域扩大:外商投资试点范围由原来批准的11个沿海城市扩大为全国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二是数量增加:每个城市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至两家外资企业,可以开半年单店,也可以开办连锁店;三是股权比例放开:经国务院特批的个别企业,外资所占股份可以超过51%;四是投资模式放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允许外商对批发商业进行合资、合作试点。与此同时,《外商投资商业试点办法》对跨国零售合资、合作的资格进行重新审定,进一步规范跨国零售在我国市场运行机制。由此,标志着我国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全面启动。

  1999年,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1999.6.17)。在该办法颁布之前,已经有一些包括港资在内的商业外资进入我国,如香港的百佳(1984,深圳)和华润万家(1991年,深圳),美国的7-11(1992,北京)和沃尔玛(1996,深圳),马来西亚的百盛(1993,北京),法国的家乐福(1995,上海)。该办法对外资进入我国商业(以零售为主)领域作了全面的规范(如明确规定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跨国零售只能在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设立营业实体等)。

  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根据人世协议,我国需要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政策上做出调整:2002年以前零售企业允许外商控股、外资可在合资企业中占主导权;2003年以前取消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数量、地域、股权比例以及运行模式等方面的限制;2004年以前,少数经营重要商品零售企业以及仓储式连锁超市30家店铺以上的零售企业份额由中方控股以外,取消零售领域其他方面的一切限制。由此,标志着我国零售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6.1),废止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该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对商业外资基本上是完全开放,开放程度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解除的限制基本相当(如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取消地域限制等)。

  2005年以来,跨国零售通过市场调研,合资开店等方式加速向内地的二、三线城市扩张,统计数据表明,商务部当年批准外资商业企业1027个,批准外资零售企业187家(其中外商独资124家)。我国批发零售企业FDI合同项目2606个,实际投资10.4亿美元。2006年合同项目数4664个,实际投资17.9亿美元。由此可见,外资在零售商业领域扩张的速度逐步加快。

  2006年,前5大外资零售商(家乐福、沃尔玛、麦德龙,易初莲花、TESCO乐购)在内地门店数量平均增加20%以上。法国家乐福在国内大卖场已超过100家;美国沃尔玛(世界第一)的超市门店已达174家,取代家乐福成为我国超市老大。2006年新增的门店几乎全部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德国麦德龙至2006年已在25个城市开设了29家同类商场。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政策越宽松、跨国零售进入速度越快,对供货商来说越不利。因为,跨国零售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石奇、岳中刚,2008)。在双边市场中,为了追求平台收益的最大化,交易平台的管理者需要通过价格机制的设计吸引平台两端的交易者参与到平台交易网络之中。因此,其定价结构决定了交易量的规模。这一点与单边市场的价格水平决定交易量明显不同。由于双边市场交易量取决于平台两端交易者的互动,因此存在着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本身的定价需要考虑到平台两端交易者对平台的依赖程度。平台管理者通过将进入平台的门槛费用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双边市场的协调运作,促进双边市场的发展,从而达到整个双边市场交易量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对于跨国零售来说,其强大的资本规模、经营实力和高低质量的服务水平,使得其双边市场的特征更为明显。而我国的供应商更加依赖于跨国零售强大的销售网络,因而在与跨国零售的采购谈判中不得不做出较大的让步(如通过缴纳各种通道费用进入跨国零售的交易平台)。
  
  (二)流通政策缺失与跨国零售不规范市场行为

  1979—1992年:为了适应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调整和转换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经营机制,我国制定了:《商标法》(1982)、《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计量法》(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国家标准管理条例》、《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商业企业实施细则》、《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1992)。这些政策促进了流通市场化改革,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但是大部分政策还带有探索的性质,并不成熟。

  1993—2001年: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流通开放,我国制定了:《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广告法》、《全国连锁经营发展规划》、《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价格法》(1997)、《外资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1999)、《“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1)。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流通秩序,为零售商业领域的对开放奠定了基础,但是政策体系仍不完整。

  2002—2004年:为促进流通产业发展和规范外资投资行为,我国制定了:《“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促进了流通现代化,但是这些政策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也缺乏明确的流通布局政策。

  2005以来,为了规范“零-供”关系,构建和谐商业,我国制定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5)。《办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进一步的作用有待实践检验。针对“买方垄断”部分缺乏操作性条例。

  这些政策对促进我国流通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如2004年出台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促进了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使得我国本土零售业面临着国际化的竞争环境。但总的说来,我国的流通政策设计还无法形成对跨国零售的买方垄断行为的规制,导致家乐福、沃尔玛占据了一线城市的主导地位,也强化了其买方势力。例如,有的跨国零售在我国实施亏损战略,通过低价挤压内资零售企业,抢占市场份额。还有的跨国零售通过国外总部集中收取通道费,逃避税收。
  
  三、政策建议
  
  经济政策是政府调整与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如果把经济活动比作阿基米德所说的地球,经济理论则是一个支点,那么经济政策就是那撬动地球的杠杆。经济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时效性,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
  
  (一)政策重点转移——从“数量”到“质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资政策主要集中于“引进”,引进数量是主要的关注点;而从目前来看,引进的质量成为问题的关键。所以,应该对零售领域引进政策以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对引进外资政策的评估就是利用掌握的信息,对每种方案的收益、成本和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预测,根据目标的要求对各个方案进行各项指标的计算和分析。它是围绕零售领域引进外资政策的目标,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引进外资政策方案进行事前的系统分析与事后的评估,以规范国内利用外资行为,防止“贫困化增长”。
  
  (二)政策补充与调整——从“进入”到“选址”

  由于零售竞争的空间敏感性,零售企业的选址关系到零售业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形成。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商业网点规划,零售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会造成商业设施、土地等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浪费。如我国自2001年起便开始推动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原国家经贸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2001)、《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2002)和《关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2003)三个通知;2004年,商务部、建设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

  但在流通设施建设方面,至今还没有关于大型商业设施建立和批准的法律法规。建设大型商业设施无法可依,存在很大盲目性。因此,需要将《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上升到法律规制层面,加强对跨国零售选址的规制。
  
  (三)执行政策保障——从“过程”到“结果”

  《北京市“十一五”商业发展规划》第六部分的保障措施中明确提出“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与推进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在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大型商业设施设置、零售企业促销和进货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实现立法突破,进一步完善商业执法体系,大力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如《沈阳市加快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中明确提出:“制定商业对外开放规划,规范外商投资发展”;“改善对外开放环境,建立商业信用体系”。这样,才能在引进外资的同时,规范外商市场行为,维护国内制造商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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