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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将第三次修订零供购销合同         ★★★
商务部将第三次修订零供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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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芳 来源:2011年2月18日 《北京商报》 人气: 时间:2011-2-21 15:02:01 进入论坛

    针对备受关注的“家乐福进场费”等零售业态出现的零售商压榨供货商的现状,商务部将第三次修订零供购销合同,试图规范进场费。这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2月17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消息。

  “零供关系问题的核心就是我国制造业发达、服务业落后,反而使得供货商有求于大型零售商。”在姚坚看来,正是由于制造商数量繁多,但自身的销售渠道建设落后,大型的零售商少之又少,这其中品牌大型零售商又多为外资掌控,与国内零售商相比,外资零售商的进货渠道为全球采购,更容易形成价格垄断,这便是进场费等零供矛盾发生的根本。

  姚坚表示,要推动解决这一问题,要继续寄希望于政府的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规范和中国零售业的成熟和发展。为此,商务部正会同商业企业的行业协会,起草制定零售商、供货商商品购销合同的规范,希望通过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规范化的合同来解决零供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包括进场费等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新条例应从法律层面做出认定,维护供应商利益;同时加快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使供应商有更多的零售商可以选择,两者之间达成等力抗衡,才能建立保障供应商利益的长效机制。

  “如果单纯的部门规范,意义并不大,因为过去商务部就曾出台过两次这方面的规范,但由于监管的问题,以及某种程度上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不公平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国内某知名快消品品牌负责与家乐福接洽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进场费问题,不仅仅是家乐福,只要是零供行业的都会收取进场费,超市尤为严重。虽然只会在第一次进场时收取一次,但大超市收取的进场费令人咋舌;不仅如此,很多收费并不会白纸黑字地写入合同,例如自己品牌在家乐福驻店除了要支付总部要求必须缴纳的陈列费、促销费、条码费、合同续签费等,还得向单店的店内执行人员“如期”缴纳客勤费、特陈费等被业内谑称为“仓鼠费”的费用;“我们在家乐福是不折不扣的‘赔钱买卖’,但为了品牌占据市场的战略目标,必须进驻这样的渠道,哪怕是赔钱赚吆喝。”

  记者也查找到早在2006年,商务部就已经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过两个这方面的规定,一是《关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二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都明确要求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如果收取促销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不得以促销为名挤压供应商的利益等。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3万元对于家乐福这样的企业来说简直是毛毛雨,很多品牌的进场费都不止这个数。”这位工作人员希望新出台的规范在处罚措施上更加严厉,如对具体行为应从法律层面做出认定,从而维护供应商应有的基础利益;另一方面,对于进场后的“潜规则”,应该由行政部门出面,引导家乐福建立合理的员工职责梯度,避免下层执行人员权力过大,形成“潜规则中的潜规则”。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贸易系主任谷克鉴表示,要使制定的规范行之有效,应针对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单位和已经暴露出来的不平等问题,逐一做出行为约束,并且对违反行为做出严厉惩罚;其次法规虽然由商务部牵头出台,但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因此要确定政策的具体执行单位,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物价局、工商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最后要配套出台系列政策,形成立体监管体系,如法律制度、价格监管制度,建立供应商诉讼体系等。“但是最重要的并不是政策,而是促进我国产业的平衡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使我国服务业形成良性的竞争体系,供应商有更多的零售商可供选择,两者之间达成等力抗衡,才能建立保障供应商利益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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