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认为,即将出台的新规解决目前激化的零供矛盾作用有限,建立良好的流通销售渠道及商业信用体系才是关键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林建敏
卡夫饼干断供联合超市,康师傅、九三粮油断供家乐福,益力多断供沃尔玛……近期频频爆发的零供矛盾再度冲击商务部的“神经”。日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已会同商业企业的行业协会,正在起草制定《零售商、供货商商品购销合同规范》,并有望近期出台实施,这是商务部第三次修订零供购销合同,希望通过该新规来解决零供关系中突出的矛盾。记者从一位了解新规的人士获悉,“供零新规”将规范以前敏感而不合理的、不透明的条款,涉及扣点费、账期时间、损耗管理、促销规范、风险转移等。
业界人士对于即将出台的新规持观望态度,甚至有些人认为会流于形式。
商务部三度出台规范政策
春节前,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在部分城市曝出价格欺诈门事件后,最近又频频传出不堪重负的中小供应商纷纷“逃离”家乐福。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零供关系问题的核心是中国制造业发达、数量繁多参差不齐,而自身的销售渠道建设落后,加之大型的零售商少之又少,这其中品牌大型零售商又多为外资掌控,所以出现了零供矛盾日益激化。
商务部因此已委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10多家大中小型各类零售商、供应商进行沟通调查,并于去年底将这份名为《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合同规范》解决方案提交到了商务部。目前虽然“供零新规”尚未最终明确出台时间表。不过他指出,在不断爆发供零冲突的情况下,商务部已就此内容进行公开表态,也说明离新规正式出台时间不远了。
而记者了解到,2006年商务部曾会同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出台《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此次酝酿出台的“新草案“被业内人士解读为上述两规定的细化,这其中包括了商品损耗责任界定、商品归属权界定、销售扣点、促销规范以及商品最低进货价等影响供零关系恶化的收费行为,在上述规范中都会有涉及。
续签敏感时期矛盾激化
记者走访了一些中小供应商,多数供应商对其表示并不看好。“该怎么收超市还会照旧怎么收。”一家塑料日用品企业华南区市场负责人刘先生表示,2008年他们跟家乐福合作返点是12个点,2009年是13.5个点,而2010年增长到了22个点,这让他们很吃不消。刘表示,所谓返点是双方约定按照商品的销量给超市提几个百分点的利润,例如,22个点就是供应商要向零售商缴纳销售额22%作为回佣。
“扣点其实相当于租金,对超市来说这是合理的费用,但关键是怎么掌握这个度。”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负责人陶先生也表示,除了扣点逐年增长、结账期长等揪心问题外,还要支付大型超市要求必须缴纳的陈列费、促销费、条码费、合同续签费等,很多收费并不会白纸黑字地写入合同。还得向单店的店内执行人员缴纳客勤费、特陈费等被业内笑称为“仓鼠费”的费用。如家乐福门店负责验收商品的收货员、订货员这个看似不起眼的角色往往具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决定先验收哪一厂家或者先下单订哪家的商品。而给超市门店配送商品往往要排好几个小时的队,像食品有些是需要冷藏的,等待时间过久会影响到商品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往往要花钱对负责商品验收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关”。
对于近期迅速激化的零供矛盾,逸马国际顾问公司总裁马瑞光表示,零供关系是老生常谈的一个“顽疾”问题,从表面看是去年通货膨胀的压力使供应商的生产成本上涨,需提升零售终端价格来缓解压力,而作为超市又需要保持平价特色。马瑞光指出,深层次原因则为去年年关是零售商与供应商续签新一年合同或更换供应商的时候,在这个敏感时期,双方洽谈年度合作的条件,零供矛盾就集体涌现。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也指出,零供关系问题不在于收不收费,而在于要收在明处,用在明处,有序、有度、有节。
质疑:新规会否又流于形式?
那么,即将出台的新合同规范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纠结多年的零供关系矛盾呢?马瑞光表示很难做到。他指出,过去商务部就曾出台过两次这方面的规范,但由于监管及政策执行力的问题,各地供销矛盾依然不减。原来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零售商收取进场费,但最后合同中被改成了“选位费”或“服务费”,等于变相收取。“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购销合同是商业行为,遵循市场规律,政府干预很难收到好的成效。另外,购销合同是基于《合同法》签定的,在某种程度上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单纯的部门规范,作用并不大。”
广东商学院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先庆也认为商务部该举措仍未能真正起效。“政府部门应该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目前国内零供关系矛盾在于制造业发达,而流通销售渠道建设落后,以及流通业制度不到位,导致了中国的供应商和制造商缺失渠道控制权和价格定价权,才使外资超市‘店大欺客’频频得手。”
而据联商网最近做的“关于商务部合同规范对规范进场费能起到多大作用的调查”显示,58.8%的网友表示“没有用,零供矛盾难解”;而对于新规出台后,家乐福等跨国零售巨头会有何动作的调查时,47%网友认为“为了利益继续给供应商压力”,有29.4%认为会维持原来合同条款。
对策:推动渠道建设才是关键
对此,马瑞光指出最重要的并不是政策,而是应该重点推进渠道建设,规范渠道运行,建立良性的商业社会综合信用体系和规则,供应商有更多的零售商可供选择,两者之间达成等力抗衡,才能建立保障供应商利益的长效机制。
广州市商业经济学会秘书长彭强则指出,要使新规范行之有效,应针对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单位和已经暴露出来的不平等问题,逐一做出行为约束,明确哪些费用该收,哪些不该收,并更加注重政策的执行和加大罚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而记者了解到,此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违规企业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这对财大气粗的零售商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起不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其次要明确新规的具体执行单位并做好分工,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物价局、工商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最后要配套出台系列政策,形成立体监管体系,如法律制度、价格监管制度,建立供应商诉讼体系等。
供应商声音
霸王条款该如何规范?
据悉,目前零售商与供应商所签定的《商品购销合同》并没有统一范本,而根据产品品类、供应商情况自订合同,零售依托渠道终端强势地位往往在合同中加入一些霸王条款,而一些中小企业只能忍气吞声。对此,商务部草议“供零新规”将对以往不合理的、不透明的条款进行规范,涉及扣点费、账期时间、损耗管理、促销规范、风险转移等。以下摘要一些目前比较受关注的条款进行比较解读。
1.商品损耗责任界定
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所有权已经归零售商,按照常理损耗就应该由零售商承担,但很多是要求供货商来承担,确实有些“霸王”。
业界解读:由于超市本身管理不善,遭遇偷盗丢失等现象产生的损耗应主要由零售商来承担。
2.不保证商品最低毛利率
商品购销合同生效后,商品本身的定价权归零售商,但零售商规定毛利率指标由供货商来保证,达不到就要扣款。
业界解读:零售商可以要求供货商一个固定的“批零差价”的比例,但毛利率的问题不应该由供货商来保证。
3.收取各种费用
目前大多商品合同附有20多种各种名目费用,包括陈列费、促销费、条码费、合同续签费、店庆费、新店赞助费等。这些费用加在一起所占的比例,达到销售额的10%左右。
业界解读:供应商需要缴纳的费用,应根据供销双方共同协商来确定,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对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4.供货商揭秘购销合同单
以往的购销合同中往往会有一条“如果乙方给甲方的供货价格高于其他商场最低价,则乙方应及时将差价退还甲方”的条款。
业界解读:商品价格经双方确认生效,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
5.杜绝强购季节性商品
每到过年过节,零售商都会强迫供货商购买一些购物卡,而且要求购买如月饼等季节性极强的商品。
业界解读:零售商不得让供货商承担除了正常交易之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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