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究竟该如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者按:
“无救济则无权利。”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既可给供应商一个明白,也可以还采购人和政府采购部门一个清白。《政府采购法》实施8年来,这套司法救济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有其两面性,政府采购实践中发生的恶意质疑和投诉事件表明,被不正当使用的救济机制同样也会对政府采购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供应商如何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救济机制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发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的作用?时值第27个国际“3•15”维权日到来之际,让我们一同关注政府采购中的维权话题。
“从制度价值上看,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权益遭到侵害时《政府采购法》所赋予的主要救济途径。”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认为,供应商通过质疑、投诉、诉讼的途径来维护受损的权益,不仅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本身依法、规范操作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可以说,质疑、投诉是推动政府采购不断走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力量之一。
“但是,恶意投诉却是法律所禁止的。”吴小明说。《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投诉。
然而,在实践中,不乏有个别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利或恶意投诉,虽然数量不多,但却给政府采购执行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救济机制不能成“发泄”工具
一个正在进行的采购项目,会因供应商的一纸查无实据的诉状而被迫搁置。
2010年,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曾对近年来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情况进行过一次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从2006年至2010年4月,在该中心所遇到的质疑案件中,有68.49%的案件其质疑动因是未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间的恩怨。
某地集采机构工作人员曾算过这样一笔账:一个采购项目从接受采购人委托、制作招标文件、上网公告、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等一系列环节,少则10天,多则近50天,这期间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可想而知,而一纸查无实据的诉状让项目被迫停工,而采购机构还要为此付出更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有理、有据是合理寻求法律救济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法定的救济途径成为个别供应商因未中标而发泄情绪的“有效”方式,救济机制的设置目的就被歪曲了。“供应商只要不中标,集采机构就难免成为被质疑的对象。”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表示,无据可查的质疑着实让集采机构头疼不已。
“这种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采购人的权益。”某省文化厅采购人代表认为,政府采购未能有效、高效地为采购人买到需要的产品,不仅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正常推进,也对政府采购的声誉和名誉造成无形的损害。
诚信体系缺失是重要原因
“质疑与投诉门槛太低,零成本是造成恶意投诉的关键原因。”某地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认为,当前制度对于恶意投诉或滥用救济权利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力,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上述行为。
大多数受访者认为,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低成本或者无成本是导致当前救济权利被滥用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受访者认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的缺失是导致恶意投诉的一个重要因素。“查无实据甚至捏造事实进行质疑、投诉正是供应商不诚信的一种表现。”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现有制度确实缺乏对此类不诚信行为的有效约束和威慑。
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部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评审标准的认识存在误区:最低价中标。只要是最低报价但未能中标的,都会热衷于质疑,无论是否有理、有据。其实,政府采购更突出强调对产品或者服务性价比的一种综合考量。
此外,供应商对于如何维权缺乏正确的法律认知也是导致恶意投诉的原因之一。“供应商维权意识得到了提升,但是对于维权途径却没有正确认知。”河北省张家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相关负责人认为,供应商维权不按正确的方式与程序走、质疑与投诉主体混乱等,都导致供应商不仅不能实现正确的维权,甚至还会背上恶意的嫌疑。
加大处罚 提高违法成本
对于个别供应商存在的恶意投诉行为,吴小明认为,只有采取有效的制度措施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
业内相关专家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可考虑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制度,对于恶意投诉的供应商,一经认定则记入其诚信档案,如在参加以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则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旦该建议得以采纳并实施,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供应商必然会因其不良记录导致更为严重的损失。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培训。”张家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相关负责人建议,应该就维权程序、正确行使救济权利等知识对供应商“补课”,以增强供应商正确维权的认知,进而减少恶意质疑、投诉行为,引导供应商真正走上有理、有据、有效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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