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与调查研究后起草完成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于本月15日起施行。它将重点规范零售商的交易行为,解决引起广泛关注的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压榨”供应商的问题。
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利益矛盾几乎已经成为业内的顽疾,进场费、条码费、店庆费、装潢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成了零售商勒紧供应商利润的道道枷锁。从当年上海炒货行业协会与家乐福之间进场费之争,到格力自建渠道与国美“翻脸”,类似的冲突性事件层出不穷,只不过更多的供货商选择了忍气吞声,因为“店大欺客”是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潜规则。
由商务部公布的这一《办法》针对的正是日趋严重的“零供”纠纷。从办法的内容看,管理部门可谓煞费苦心:针对进场费问题,《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费用”;针对零售商拖欠账款问题,《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等等。
或许在管理部门看来,唯有如此细致到具体天数的规定,才能制约住零售商压榨供货商的行为。遗憾的是,尽管管理部门的初衷值得褒扬,但客观上看,如此细致的《办法》也未必能够解决零供两大产业的矛盾。
其一,零售商之所以能够获取产业间博弈的优势地位,是因为零售商通过遵循规模经济的道理,迅速获得了渠道优势,这一优势的获得是市场能力的显现。试想当年的国美能够从北京的一家小型民营家电销售商,扩张成为家电零售业巨头,也经历了不同零售业态竞争的洗礼。所以,大卖场模式在渠道竞争中能够“一统天下”,本身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其二,不妨让我们在为制造企业叫苦之前,首先问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何制造企业对零售商非常不满,但是却不愿意脱离这一销售渠道呢?答案有两个,一是没有其它的渠道可以选择;二是家电企业自建渠道还不如依赖既有的零售商。这就表明,在目前格局下,供应商选择零售商是市场化的最优选择。
事实上,即便从国际反垄断理论研究的结论来看,针对垄断所带来的所谓“滥用市场地位”的问题,判断的依据“其行为是否侵害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不是“是否侵犯了上下游产业的利益”。也就是说厂商的市场权力本身并不是罪恶的,只有当市场权力被证明来自对竞争的限制或者从事反竞争的活动时,厂商才会被证明有罪。请注意,市场势力的滥用仅仅局限于打压同业竞争,而非打压相关产业企业。
就如同两年前针对瑞典利乐是否在乳品包装行业处于垄断地位的争议一样,国内纸制乳品包装材料企业对利乐公司利用其独特的包材流水线技术优势,人为地排斥国内同行企业的产品行为提起抗议,认为其涉嫌滥用技术优势,属于打压同业竞争的不正当行为。但是,这样的打压并未影响伊利、蒙牛等下游企业向利乐公司支付较高的包装费用,因为那是基于利乐公司在包材流水线所具备的技术优势,而这样的优势是国内包材企业不具备的。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可以站在道义的角度,对零售商看似过分的压榨供货商的行为进行批判。但是,毕竟这样的行为一方面具备市场规则的基础;另一方面并没有违反滥用市场势力的基本原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能够得到的一个悲观结论是,办法的规定虽然严格,但是制造商却很难从中获益。事实上,很多报道也已经反映出了这样的一个趋势:在四川,自从新规征求意见以后,进场费摇身一变,成为了“选位费”,而“选位费”的标准并不比原来的进场费低;而对于进场费的始作佣者———家乐福,其一番表态更是耐人寻味。据报道,家乐福针对《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表示“正在研究这项新规定,采购合同肯定不会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另一方面,针对收取费用的问题,家乐福表示“有很多费用并不是公司要收的,而是供应商为了抢占好一点的货架位置而主动提出赞助,或是向门店管理人员行贿。”言下之意,在“渠道为王”的格局下,想不收费都难呀!
其实从一个更深层面角度来看,有关管理部门出台《办法》的目的是避免流通产业内的风险,特别是伴随着流通企业占款(其中现金比例很大)所引发的“类金融”问题:一旦零售企业经营失败,其社会危害将是巨大的。此前普尔斯玛特的倒闭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笔者认为,如果站在经济理论的角度看,规避金融和社会的风险才是要调整零供关系的唯一理由,而非所谓的进场费问题,因为社会危害并非市场机制所能够涵盖和解决的。
由于目前的零供矛盾是基于市场竞争发展的结果,所以最终解决方法还是进一步放开、甚至鼓励零售业内部的市场竞争,通过竞争来打破依靠“进场费”盈利的模式。
事实上,目前看似已成定局的零售业界,其实尚存很大的竞争空间。比如美国家电零售企业百思买毛利高达25%,而中国家电连锁行业的平均毛利率仅有不到10%,其原因就在于两者的盈利模式截然不同,只是尚未出现有力的新竞争对手,所以零供矛盾的根本化解也尚待时日,但前景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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