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通业开放存在“强国歧视”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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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 涛 来源:2007.1.12 中国商报 人气: 时间:2007-1-13 13:08:00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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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5年特别是全面开放2年来,其他经济强国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商业领域,起到了较好的经济示范效应,但同时也存在着“强国歧视”现象。
笔者认为,所谓“强国歧视”现象是指一些经济强势国家跨国企业依靠其强势的资源,在宗主国享受的优惠待遇,在危机公关上表现出的居高临下的处事态度,在竞争行为上表现出的低价倾销,在品牌上享受的比宗主国品牌更高一等的非经济优势。
“强国歧视”
在中国商业领域中,“强国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歧视、超国民待遇、零售倾销、品牌歧视等四个方面。
消费者歧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入中国的外国商品越来越多,在给国人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消费方面的问题,其中很典型的问题就是对中国消费者的消费歧视。如某日本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在美国市场上出现问题就全部召回,而在中国市场上就得不到同样的待遇;如国内一奔驰汽车消费者,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后屡屡得不到解决,一气之下最后竟出现砸车这种极端做法;再如雀巢奶粉碘超标一事,消费者也得不到合理的待遇。最近,佳能相机出现质量问题,佳能公司只负责维修,不能退货,且也不一定能维修好。一部分不理智的消费者威胁说也要砸相机,36名消费者已把佳能中国公司诉至法院。凡此种种,都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超国民待遇。这种超国民待遇表现为总体流通业开放超前。入世前尽管我国实行有限度开放流通业政策,但是地方政府仍然越权审批了300多个商业外资项目。入世前我国批发业限制外资进入,但实际上很多外商打着“零售”旗号,大做批发生意。我国入世承诺拥有三家以上分店的大型连锁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第三年才取消地区、股比和数量限制。而事实上,无论是股权设置,还是开店数量、区域,进入我国的外资零售商大都已突破这一限制。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还给予强势外资流通企业多种优惠政策和待遇,这种优惠政策和待遇是国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所难以享受到的特权。
零售倾销。进入中国市场至今,沃尔玛已经开出了74家店,每家店面积都不小,低廉的价格引来顾客无数,每次新店开业之日,引致上10万消费者前来购物,但是至今却还不见赢利。如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国际零售巨头,无一例外地出现了在欧美市场赚钱,但在亚洲市场却赔钱的反常现象,事实上是这些跨国巨头采取了由已开发国家市场贴补新兴市场的“零售倾销”策略。沃尔玛等跨国零售巨头,在中国一般有两块业务,一块是零售店,另一块就是跨国采购,两块相互独立,截然分开,据调查,这些强国的跨国公司的零售额都明显小于其批发额,且大都是零售赔钱,而在“中国制造业中心”大量采购则赚取大量的利润。
品牌歧视。未来的商业竞争是品牌竞争,因此发展商业品牌具有重要意义。商业品牌包括商品品牌(制造商的商品品牌和零售商自有品牌)、服务品牌、企业品牌。而许多流通企业在创建品牌过程中,出现惟品牌论、强国品牌论,即招商或者引资过程中以引进名牌商品、引进发达国家的商品为目的,而将本土商品品牌排在后面,许多本土商品品牌通过曲线在国外注册,然而回大陆经营。国内的许多零售商对强国的品牌商、代理商、运营商给予很高的待遇,而对本土品牌则设置很多的障碍,这些障碍集中表现在“零供关系”上,许多零售商无偿占用供货商的商品、延期付款、收取进场费,由于管理跟不上、资金链跟不上,不少零售商最终亏损甚至倒闭关门。在“店大欺客”背景下,许多洋品牌却并不存在延期付款、收取进场服务费等诸多问题。这样导致在一些百货商场洋品牌到处泛滥,由于有的零售商的经营面积较大,而洋品牌较少,于是在同一百货店内出现两家品牌代理店,甚至不同的百货店的洋品牌相互重叠。
“强国歧视”产生的原因
由于“强国歧视”现象的存在,许多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许多产品经过出口转内销摇身一变成为“洋品牌”,许多代理商摇身一变成为“洋买办”……这些现象产生具有较坏的社会影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发达国家的居高临下的态势客观存在。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实力支配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这一方面显示出经济大国决定其“话语权”,另一方面显示在全球经济条件下表面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上的不平等。秀水街市场是个体商贩的集群市场,可以讨价还价的自由贸易的场所,不同于现代化大都市百货店、超市、专业店、专卖店等现代创新业态的特征。但是美国以所谓知识产权保护,硬性地逼中国政府将其关闭。23家“大牌”国际知名品牌联合与“小小”的新秀水街市场签署《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售假行为的谅解备忘录》,实际上这一市场虽然存在许多假冒产品,但是大多数商品是“假冒不伪劣”、“假冒优质”的商品,且买家大都是洋人。由于美国的强硬立场,中国政府被迫关闭这一具有较大影响的市场!当然其关闭不乏许多其他罪名。但至今秀水街市仍然是一个吸引外宾的地方。
发展中国家或者不发达国家的纵容。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或者许多不发达国家为引进发达国家大量游资(Hot money),不惜牺牲本国的自然资源、市场资源、社会资源优先提供给外资企业,形成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或者许多不发达国家对本土企业给予较低的国民待遇,形成不平等的外部环境。加之许多强国的跨国公司本身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规模优势,于是形成两种力量悬殊的竞争关系。
基于经济基础上的不平等国际制度。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其竞争优势不同,这种不同的竞争优势又集中反映到国际制度上,几乎由强国来制定政策和主席台的话语权,传统的WTO规则就是如此。甚至由于许多国家具有互联网等原创性的、垄断性的技术,无人能与之进行抗争。
如何消除“强国歧视”
以上种种现象既有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所导致的“强国歧视”的问题,也存在许多的跨国零售商的“强国歧视”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消除“强国歧视”。
从政府层面上消除“强国歧视”。中外企业、中外产品(含服务)应在法律上平等、企业地位上平等、税收上平等,政府应该降低行政行为权威,提高“三公”的透明度,重点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到侵害。入世5年来,我国废除和修改了30000多条法律和法规文件,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歧视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不完善、不能无缝连接的问题,有些甚至是隐性的,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法律(中央法、地方法)、法规(中央法规、地方法规)、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推荐性标准、地方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并使其做到“无缝连接”,而不是相互对立。
从企业层面上消除“强国歧视”。商业企业或者商品交易市场在招商过程中对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应该一视同仁,相互平等。在五部委《零售商与供货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后,招商标准应统一,避免双重标准,否则本土品牌就不会有较大的发展。同时,商业企业更应发展企业品牌,如自有品牌(相对于制造商品牌)、商业服务品牌、商业企业品牌。
从行业协会层面上消除“强国歧视”。建立中外行业协会的平等关系,如都应遵守注册制度和非盈利标准,不能够将行业协会营利化。许多国外行业协会进入中国进行产品和服务的推销,如美国马钤薯协会、美国大豆协会等“洋协会”进入中国进行市场营销,国外进入中国的行业协会SPAR、IGA等在中国的行为,并非行业协会行为,而是具有盈利行为,不符合社会中介组织的标准和要求。 (作者: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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