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山东理工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内容摘要: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是影响商品交换的决定性因素,忽视使用价值对商品交换的作用。事实上,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最终目的,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使用价值对商品价值及价值量都有明显的规定性,不仅如此,使用价值还是影响商品需求的重要因素,因此,商品的市场价格不应是由价值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受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决定。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 商品 使用价值 价值 商品交换 关于商品交换的传统观点 价值规律是关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价值是影响商品交换的决定性因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价值规律是关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并把这一基本规律的内容概述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按照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价值规律表现为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中心上下波动。因此,价值是隐藏在商品交换现象背后的决定因素。
价值以使用价值为前提,但使用价值与价值无关。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二因素,但传统政治经济学明显地重视价值对商品交换的作用,而轻视甚至是忽视使用价值的作用,这是因为他们认为使用价值与价值无关。“当我们在商品交换价值的意义上把商品当作劳动的体化物来说时,它本身不过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也就是单纯社会的存在方式,和它的物质的现实性无关。”商品的使用价值“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指价值,引者注)的多少没有关系”。既然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无关,那么对于商品交换,相对于价值的决定作用,使用价值自然就是一个可以忽略的因素。
不同商品使用价值不可比较,难以量化,因而不能作为商品交换的依据。传统政治经济学之所以回避使用价值对商品交换的作用,还有一个原因,即他们认为不同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而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存在质的差异,是不可以进行量的比较的。此外,即使同一种商品,不同数量之间可进行量的比较,但得到的仅仅是使用价值的相对量,而不是绝对量,所以,使用价值是难以做到精确量化的。如果用使用价值这样一个动态的模糊的标准去衡量、决定商品交换价值,那么商品交换将陷入混乱,原因是事实上根本没有一个可以依据的客观的统一的便于操作的标准。因此,决定商品交换的只能是商品的价值,而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获取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最终目的 商品具有社会使用价值是产生商品交换行为的前提条件。商品生产与一般劳动产品的生产目的是不同的。一般劳动产品的生产是为了满足生产者自身的需要,生产过程一结束,产品就进入消费或使用过程。商品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生产者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也即社会的需要。商品能不能满足他人(指购买者或消费者)的需要,或者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这需要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他来说,如果商品不具有使用价值,那么这种商品交换行为就变得毫无意义。马克思指出,“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社会的使用价值……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别人手里。”商品生产者生产出商品的使用价值,但这种使用价值又不是他所需要的,“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这是使用价值实现面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解决,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具体地说,商品生产者让渡商品,获得交换价值;商品消费者付出货币或等值商品,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说,生产者能否生产或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以及消费者能否通过购买行为获得他所需的使用价值,是产生商品交换行为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商品出售的意义在于价值能否实现,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能否得到社会承认,其关键在于产品的使用价值是否被社会所接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主导一方在使用价值,而不在价值。”这样看来,使用价值不仅与商品交换有关,而且是商品交换的基础。脱离了这一基础,任何商品交换行为都是空洞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获得商品的自然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最终目的。商品交换可能是一次单一的商品买卖过程,也可能是连续的多次商品流通过程;可以是直接链接商品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也可以是间接链接商品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因此,对于具体的商品交换过程,其直接的目的是不同的,例如生产厂家把商品批发给承销商,承销商又以二级、三级批发等形式批售给小的零售商,从形式上看,这是多次商品交换行为(或商品销售行为,其特点是商品的交换价值是货币,而不是一般商品),但是商品交换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购买者并非商品消费者,对于他们而言,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为能给他们带来交换价值,甚至是实现价值增值。“使用价值的任何一个阶段的最基本规定就是物的实在性和有用性,而使用价值范畴的最本质的规定则是它的特殊的社会职能,即不是物的简单的有用性,而是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产生的特殊的有用性——充当创造和榨取剩余价值的材料。”这种不同于自然使用价值的“特殊的有用性”不是商品交换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暂时的、形式上的阶段性目的。舍弃一系列具体、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从广义的角度说,商品交换联结两大社会生产环节,即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因此,商品交换的目的只能是获取商品的自然使用价值,“人们购买商品,归根到底只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以便使它进入消费过程”。商品只有最终进入消费过程,其自然使用价值才可以由“潜在的使用价值”成为“现实的使用价值”,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发挥作用,人类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才有实际意义。 使用价值对商品价值及价值量的规定 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前提。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无差别的劳动,这个劳动不是个别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必要劳动,即得到社会认可的并得到价值补偿的社会劳动。个人劳动如何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方法只有一个,就是通过商品交换,只有通过商品交换,商品生产者获得交换价值,商品价值才得以实现。这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一“跳跃”的成功与否决定商品生产者的命运。然而又是什么决定这一“跳跃”的成败呢?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是它的价值前提”。使用价值之所以是商品价值的前提,不仅与它是交换价值的前提有关,而且与它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有关,“对于价值来说,它由什么样的使用价值来承担都是一样的,但是它必须由一种使用价值来承担。”价值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它必须依赖并附着在一定的客观存在而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就是使用价值,只不过,依附于何种具体的使用价值,对于价值的存在并不重要。
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是以一定的使用价值量为基础的。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它只与抽象劳动的凝结有关,而与具体劳动,即生产什么样的具体使用价值无关。所以,从表面上看,商品的价值量与使用价值量没有关系。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使用价值量对于商品价值量的规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从中可以看出,价值量的规定是有一个使用价值前提的,即在生产一定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量的前提条件下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商品价值量,一旦舍弃使用价值量的限定,则商品所含价值量就无法确定。这种起着价值规定作用的使用价值,马克思称之为“平均样品”或“标准质量的商品”,如“每种商品的价值都是由提供标准质量的该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价值实际上是指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消耗的社会平均劳动量。
社会使用价值规定商品价值总量,进而规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价值是指商品生产的劳动耗费,一旦生产过程结束,或在流通中附加商品价值的劳动结束,商品价值就被固定下来,成为一个恒定的值,所以经济学上一般称之为“价值中心”或“价值直线”。正是这个原因,价值才成为商品交换的依据。当然,这一认识是建立在一个逻辑假设的基础上,即所有商品都是“平均样品”,使用价值同质等量。在现实经济中,商品种类繁多,质量千差万别,这一假设是不存在的。另外,即使商品使用价值同质等量,其价值量也相等,但有的商品通过商品交换,价值实现;而有的商品却卖不出去,价值得不到实现。对此,马克思又提出了规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层含义”,“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劳动时间可以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劳动时间的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层含义,即使单位使用价值的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层含义),它也不一定具有单位价值量,原因是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还要受社会需要并认可的使用价值总量的规定。
总之,无论单位商品使用价值量,还是商品使用价值总量,都对于商品价值具有规定作用,传统观点认为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没有关系,我们不要做机械的理解。价值可以与使用价值的具体形态发生分离,但却不能与使用价值彻底分裂。离开使用价值,就不可能科学地认识价值的质和量。 使用价值是影响商品需求的重要因素 使用价值影响消费者的商品需求欲望。需求欲望,即需要或消费欲望,指人们基于生理活动或心理活动而产生的消费某种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的欲望。消费者选择并决定支付一定价格购买某种商品,是因为他对这种商品具有需求欲望,也即消费欲望。但这种需求欲望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他有用,对他无用的商品,则不会激起他的需求欲望,进而产生购买行为、消费行为。因此,商品的使用价值对消费需求的产生、选择及变动产生重要影响,这也说明在研究商品交换、供求机制等问题时,抛开使用价值是不科学的。
使用价值影响消费者的商品需求强度。需求强度是指人们获得、占有、使用或消费某种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欲望的强烈程度。需求欲望是判断消费者需求的质的标准,而需求强度是判断消费者需求的量的标准;需求欲望是判断消费者消费需求的有无问题,需求强度是判断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大小问题。使用价值与需求强度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一方面,需求强度是影响使用价值量的多种因素之一,“撇开特定个体的需要强度,泛泛地谈某一物品具体使用价值的大小是不科学的。”,事物对于需要的人来说,事物的使用价值量是正值,量的大小则由强度的高低决定。一般而言,对事物的需求强度越高,其使用价值量则越大;反之,其使用价值量则越小。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强度是因人、因物、因时、因地而异的,具有明显的动态性,对需求强度的比较,必须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否则就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另一方面,使用价值的有无决定消费者需求欲望的有无,而使用价值量大小则决定消费者需求强度的高低。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人们对商品进行甄别、比较、选择,愿意购买质量好、品牌优的更加适合自己消费需求的商品,原因就是这种商品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生理或心理需要,具有更多的使用价值量。
使用价值影响消费者的商品需求数量。需求数量是指人们在一定支付能力的条件下,对某种商品的需求的数量。使用价值对消费者需求欲望、需求强度的影响,归根到底要通过对需求量的影响反映出来,并利用市场供求机制对商品交换产生作用。因此,使用价值对商品交换的影响,实际上是一种间接作用机制,需求数量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媒介作用。 商品价格受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决定 一般认为,在商品交换(实际上表现为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品市场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中心上下波动,价值是商品价格的决定因素,供求关系是商品价格的影响因素,商品的使用价值,尤其是具体使用价值与此无关。这就决定了利用传统理论不能科学、合理的解释市场上“同种商品不同价格”、“同质商品销售状况不一样”等现象,这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忽视了使用价值对于商品交换的影响作用。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均衡价格理论,商品的市场价格由卖方的供给价格和买方的需求价格相互作用,最终达到一均衡价格点而形成。卖方提出供给价格的基本原则是用较少的劳动和生产资料支出获得较多的价值报酬,而买方提出需求价格的基本原则是用较少的价值支出获得较多的使用价值量,也就是用较少的货币支出获得最大限度的需求满足。可见,使用价值不仅应影响商品价值,而且影响商品供求关系,因而对商品价格产生重要影响。“在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条件下,没有脱离商品价值而纯粹由市场供求关系(商品社会使用价值)决定的商品市场价格,也没有脱离商品社会使用价值(市场供求关系)而单一由商品价值决定的商品市场价格;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是决定商品市场价格的两个根本因素。在商品市场价格的决定上,单一强调商品的价值或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都是片面的、违背客观实际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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