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商会的产生是制度环境变化、制度变迁的结果。但本文通过分析后认为,这种制度变迁不是需求诱致型,而是政府供给主导型。政府对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后强制实行了商会这一制度安排。
关键词:商会 制度变迁 制度安排 制度成本 中国商人组织的演变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直到清末,商会才从阵痛中产生出来,这比西方商会的产生晚了300多年。那么,中国商会为什么会清末产生呢?在商会产生的过程中,各种经济利益主体各自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那么,商会的产生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又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本文试图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探讨这些问题。 商会产生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自口岸制度实施以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不断增长,市场制度进一步发展,使得原来的行会这一制度安排变得不再是净收益最大的制度,于是就产生了制度替代的动机和需求。在华洋商组织的建立,起了示范作用。尽管行会这一制度安排也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仍然只是与旧的经济形态相协调的制度安排,缺陷日益表现出来。尤其是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行会组织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加,也增加了行会之间的壁垒,行会各自成为独立系统,合作的机会进一步减少,不利于工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商会这一制度安排正是外部环境、国际环境及体制变化的结果,这是必然的。
同时,出现了制度非均衡。制度非均衡,就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欲意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当洋商日益渗透到各个经济领域,洋商的统一行动与中国行会的各自独立缺少统一行动形成鲜明对比。洋商商会为其本国商人提供了快捷、准确的信息,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致使中国商人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中国商人逐渐意识到一致行动的重要性,表现出对旧行会制度的不满,因为行会这一现行制度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制度选择集合中的另一种制度安排即商会。商会与行会相比,不仅组织体系严密,而且有完整的民主议事制度。商会的职责和功能更为集中在保护商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对正式法律制度和商会章程有明确界定。中国商人产生了对商会制度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与商会制度的供给出现了不一致,即出现了制度非均衡。 商会是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结果 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是制度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它实际上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制度变迁可以分为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与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模式假定,一旦行为人发现制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润的存在,就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世界第一个商会1599年产生于法国马赛,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市场扩大的需要,马赛商人自发组织而成。那么,马赛商人的这种需求能否转变为新的制度安排,则取决于马赛商人内部要求组织商会的力量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力量对比,尤其是法国统治精英的政治经济成本与收益。事实上,当时马赛商人的一致行动占了明显优势。并且法国政府于1650年颁布特许状,以类似于法律等形式确立了马赛商人的制度安排,确认商会的制度变迁。欧美和日本等国家最初也都是商人由于利益的需求而实现了制度变迁,尔后各国政府根据政治经济成本与收益的计算,颁布了正式法律,确认这一制度变迁。
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
近代中国商会制度并没有象欧美、日本一样,商人利益的需求导致了制度变迁,而属于政府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究竟原因何在?
从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的对比及统治者的偏好分析 对于一个有着长期集权且市场不发达的国家而言,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是在一定宪法秩序和行为伦理道德规范下,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而这种能力和意愿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对比。随着商业环境的变化,社会意识即人们对规则的看法、对规则的认同及其对规则的尊重发生了变化。各个阶层对现有的制度安排即行会的看法出现了不一致。经济民族主义者从民族利益的角度,以“商战”为主题,促使商人一致行动,推动商业制度变迁。经济民族主义者就成为制度变迁的行动团体。那些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不能将潜在利益转化为现实利益、意欲通过制度变更获得大于零的净收益集团,他们也成为制度变迁的行动团体。但行会的既得利益者不愿意有制度变迁,因为现有制度安排给他们带来了大于零的净收益,一旦新的制度安排即商会的产生,可能使得他们的净收益小于零,这些人也就成为制度变迁的障碍。正是因为制度变迁的阻碍力量存在,加之政府权力中心前期缺少制度变迁的意愿,相比之下要求制度变迁的力量显得弱小,所以商会这一制度安排始终得不到实现。直到清末,随着制度环境的变迁,统治者的偏好发生了变化,政府也有了提供制度安排的意愿,使原来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对比发生了明显变化,制度变迁成为必然。正如诺思所言,国家往往确定规则以使统治者及其集团的收入最大化,然后在一定的约束下设计出降低交易费用的规则。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成立了商部,并于1904年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强制实行商会这一制度安排,制度变迁得以实现。1904年,中国第一个正式商会于上海成立,到1912年全国除蒙古和西藏以外的各省区共成立了969个商会。
从制度成本分析 任何一项能带来收益的制度安排需要耗费成本,实现商会这一制度安排的成本大体包括:移植、组织实施商会这一制度安排的费用,清除旧行会制度的费用,消除制度变革阻力的费用,制度变迁造成的损失。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中国社会动荡不安,社会关系复杂,旧式行会多,消除旧行会制度的费用高;商业行为主体多,利益主体对制度变迁的态度、意愿差异性大,制度变迁的实施成本高,因制度变迁带来的利益调整、维护的成本相应增加;虽说中国商会是对西方商会制度进行移植的结果,这种移植减少了制度设计成本,但却增加了学习、理解制度的成本。因此,近代中国实现商业组织的制度变迁成本仍然很高,商人不可能自发实现由行会到商会的变迁。显然,商会制度安排只能由权力中心即政府供给。而政府之所以提供这一制度安排,也是政治成本与收益计算的结果,当然也是统治者偏好变化的结果。近代中国,尤其是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的经济命脉由外国资本主义控制,无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的主动权都掌握在洋商手中,国内商人、商业对外贸易失去了主动权。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即使实施商业制度变迁的成本很高,清政府也不得已而为之,以求获得较高的政治收益。政府的强制性方案可能会产生极高的收益,因为政府可能利用其强制力,并强制实施一个由任何自愿的谈判都不可能实现的方案,亦即给定同样数量的参与者,在政府安排下的组织成本可能要低于自愿安排的成本。 商会的制度功能分析 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可称为交易费用,一般包括提供交易条件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经济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有效的组织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商会就是一种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商业组织,具体表现在:
弥补经济人的有限理性 一般来说,信息不仅有成本,而且是报酬递增的,即人们常常必须支付信息,但成本不会有很大变化,而不管这一信息是被用于影响一种、一百种或一千种交易。商会比较行会而言,它更加具有开放性,能在更大范围内为商人提供来自内部、商会之间及国际间的商业信息,缩短商人搜集、整理、加工信息的时间,减少讨价还价的费用,减少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引起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实现了潜在的规模经济。
抑制机会主义动机及行为 市场交易的双方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要随时提防对方机会主义的行为。商会利用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约束、制裁违约方,增加违约成本,达到抑制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的目的。
降低资产专用性水平 资产专用性的高水平意味着双边垄断的存在。商会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交易双方的资源流动性增加,减少交易双方的制度壁垒,实现交易的高效率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收益递增。
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
如果说竞争能够带来活力与效率的话,那么合作能够带来和谐与效率。商会是一种对全体工商界开放自愿组合的团体,这一制度安排能够给商人们更多的合作,易于形成联系的网络。网络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能实现外在利益内在化。商会在商人与政府之间起着媒介作用,及时传递双方信息,减少摩擦和交易时间。当经济环境出现危机时,商会就能够为经济组织间的合作提供机会。商会也会寻求与国外经济合作的机会。商会通过利用商业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与道德、舆论等非正式制度约束商人,减少违约行为,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维护市场秩序,降低市场风险。
制度供给的重要来源
中国商人组织的制度变迁属于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表现为,政府主体是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形式、进程的主导力量,这就难免出现非政府主体对制度的需求与政府主体对制度供给的不一致,往往表现为政府的制度供给不足。商会产生以后,成为制度供给的重要来源。商会参与经济法规的制定活动;商会进行商情调查,编制商情统计表,制定相关的商事规章制度,研究各地商业习惯,为政府制定工商政策提供参考。
利于契约信用制度的建立
市场交易需要一种契约信用,而契约信用关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依靠强有力并且公正的法律。中国商会这一制度安排,一开始就是伴随《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正式制度变迁而进行,而且它催生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产生。1904—1907年,清政府共颁布了《公司律》、《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尽管这些制度中的许多条款缺乏可行性,得不到实施,但对商事活动仍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信用制度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转型及建立契约信用制度,起到了一定作用。
利于新的社会心理模式的建立
社会心理是指一个较长时间段内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与价值偏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主体的逐利行为都应该遵守社会的游戏规则,不能伤害他人。当时的中国社会十分缺乏经济人的理性。而这种理性的遵守需要社会事先制定好相关制度,以便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中国商会这一制度安排就具有这些优势,能够利用政府制度,发挥本身对制度供给的作用,调节社会心理,构建新的社会心理模式。商会通过创办报刊,宣传政府工商政策、法律法规,传播工商业知识和市场信息,使工商界人士在不断的学习中消除旧的社会心理和旧制度理念,实现由忍耐性向抗争性过渡、由保守性向开放性过渡、由依赖性向独立性过渡的心理转变,创建新的社会心理模式。 参考文献: 1.[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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