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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投资的政策保障研究         ★★★
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投资的政策保障研究
副标题:
作者:毕克贵王鹏娟 来源:《财经问题研究》2011年第11期 人气: 时间:2012-1-10 16:58:25 进入论坛


  摘 要:进入全球零售市场、实现零售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零售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建立科学、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也是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根本保障。本文以政府承担的双重导向作用为基础,构建了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政策保障的体系框架,并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零售企业国际化;政府承担;政策保障
  
   一、引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零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趋势已不可避免,寻求以海外市场为目标 的国际化经营,已成为我国零售企业造就规模经济、实现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途径。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零售业面临两项基本任务:一是如何在国内与外资零售企业竞争,构建中国民族零售商业的竞争力;二是如何积极地投入国际化进程中,开展国际化经营。后者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中国零售企业走出去,以海外市场为目标的国际化经营已成为未来零售企业造就有效规模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以天客隆、北京华联、上海新天地、国美和苏宁等为代表的大型零售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已经率先启动了向亚洲、欧洲等国际市场进军的步伐。未来,也将会有更多的中国零售企业投入到全球范围内的零售国际化进程中。

  但是,从目前的发展状况看,我国企业的国际化道路并不顺利,他们或者由于跨国发展经验的缺乏而畏手畏脚、止步不前,或者受到国际大型零售商的排挤而夭折于海外,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迫切需要相应的理论支撑。而从我国目前的零售国际化理论研究情况看,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非常大的差距。而目前我国零售国际化领域的许多理论还不完善,与西方发展发达国家相比西方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相关理论的探索并产生了零售国际化问题的许多重要成果,这些研究都为日后大型跨国零售商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而反观我国国内,零售国际化问题还没有引起相关重视,关于零售国际化问题的理论探索还非常薄弱,大部分学者们的研究较为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对于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政策保障体系的研究,相关理论还非常少见,这就使得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道路缺乏理论指导和应有的政策保证。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零售企业的海外发展进程,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组织的扶持对国际化经营十分重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政府政策支持体系是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根本保障。
 
  近几年,尽管我国政府逐渐开始重视投资保险、融资税收、外汇和信贷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并且初步形成了包括管理体制、法律体系和支持服务措施等在内的零售国际化政策体系,这使得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投资经营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与零售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实践要求相比,现有政策体系中的零售国际化的服务支持体系、管理体制和保障制度等依然相对滞后, 难以满足企业国际化经营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对外投资政策体系,为我国零售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政策引导和服务支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零售企业并鼓励他们走出国门,已经势在必行。对未来更多的中国零售企业投入到全球范围内的零售国际化进程来说,这也是具有前瞻性的政府举措。
  本文在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强调政府政策承担的双重导向作用,结合我国零售国际化政策现状和零售企业海外经营的特征,提出了综合性的零售国际化政策保障体系框架,并就完善这一体系详细阐述了政策建议和优化策略。

  二、主要概念的界定

  (一)零售国际化的界定

  对于零售国际化的定义,西方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Dawson与Alexander的定义。Dawson将零售国际化定义为由某个独立的公司开展的跨越国界的店铺经营或零售流通的其他活动。他指出,零售国际化的过程不仅仅是海外开店,还包括其他一些国际化活动。他归纳了零售商国际化活动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一是通过店铺向其他国家销售产品,通常也包括在出口活动中;二是从其他国家采购商品用于再销售;这类活动也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近年来,其活动范围正逐渐扩大;三是管理思想以及经理人员的国际化,管理思想国际化是零售专业技能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对国际化活动有着深远影响[1]。Alexander认为,尽管跨国零售商应该注意国界概念,但是更应该从零售的视角来观察国界,注意在同一国界内部存在的文化差别,以及不同国界范围内的文化相似性。据此,他将零售国际化定义为:通过超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零售结构界限,而实现的零售知识的跨国转移行为[2]。
  理解“零售国际化”这一概念,关键是要区分国际化的行为主体是零售企业、零售业务还是零售行为,即区分零售国际化指的是零售企业国际化、零售业务国际化还是零售行为国际化。以上两位学者定义的零售国际化,实质上也就是零售企业的国际化。本文的零售国际化也是指零售企业的国际化。
 
  (二)零售国际化政策保障的界定

  我们认为,零售国际化政策保障是指在鼓励我国零售企业积极开展零售国际化经营的导向下,以一定程度的零售国际化促进为标准,由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和引导零售企业国际化行为的扶持政策和约束性法规。我国政策保障体系的设定具备双重导向作用,其设定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零售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角度,通过政府的干预和管制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实现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最优整合和配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鼓励企业做强做大,为参与国际化竞争做好国内储备;二是基于零售企业在国外的投资经营角度,通过政策的制定保护企业在东道国的利益,降低海外投资风险,为企业海外经营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援助,以鼓励我国具有国际零售市场驾驭能力的大型零售企业积极进行海外直接投资。

  三、我国零售国际化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一)缺乏对WTO框架下不同海外市场商业法律的系统研究

  尽管很多国家已经加入WTO多年,但是出于保护国内产品、市场和贸易的考虑,这些国家还是会以变通的形式设置市场准入壁垒,来限制外资的自由进入。针对零售行业的政策法规也日益严格,甚至有些苛刻,比如多数发达和中等发达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反倾销法、合资合作法和投资法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行为。另外,一些不发达国家的政局不稳定、价格规制、市场垄断、外汇管制、贸易壁垒、国有化倾向等也会给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带来诸多的不确定性风险。
  进一步来说,对零售企业具体经营活动的规范,则是由不同国家的商业法律来完成的。例如,有的国家对零售商每年的产品推广活动有严格的次数限制,而有的国家对以降价为核心内容的产品促销活动有严格的规定,对不同零售业态的经营也有详细的规制。对于在国内动辄就滥用价格战的中国零售企业来说,如果不了解这些法律限制,在海外的经营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表6-1便列举了多个国家对于零售商营业时间的不同限制。
   表1不同国家对零售商营业时间的法律限制国 家法律规定内容

  德国零售商店在普通工作日可以一直营业到晚上8点钟,但是星期六只能营业到下午4点钟,而且除了面包房外,其他零售商不能在星期天营业
  日本大型零售商店可以营业到晚上8点钟,但是每年至少需要歇业20天作为假期
  意大利如果零售商可以确保星期天歇业,那么每个星期可以营业44个小时
  澳大利亚各州商店的营业时间限定是各不相同的
  英国星期天是可以销售黄色刊物的,但是为婴儿购买食物却是非法的
  挪威禁止所有的星期天零售行为,除非是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汽车加油站、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食品商店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货摊
  资料来源:参考文献[3]

   对于在那些法律和法规不同的国家进行市场开发的零售企业而言,必须要熟练掌握东道国的商业法律,然后才能自由作出决策。即使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零售企业也要受到不同层次的商业法律的规范(如图1所示)。商业法律和道德对于跨国零售商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让跨国零售商在东道国受挫,也会为其提供很多发展机遇。例如,美国的堪萨斯市的法律规定禁止向儿童销售玩具手枪,但是却没有禁止销售猎枪。由此可见,商业法律究竟是机会还是威胁,还是取决于跨国零售商对当地法律的掌握程度。
  
  图1 美国对零售商的法律和道德限制
  以上WTO框架下的法律限定对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行为有重大的影响和限制。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做系统研究,尤其是没有形成分国家、分区域的商业法律规定的知识储备库。眼下,都是各企业独立为战,这种重复分散的研究状况,既增加了企业成本,又不能保证最大范围内的精确研究。天客隆在俄罗斯的失败,就印证了这一点。而随着我国更多的零售企业进入海外市场,对WTO框架的深度解析就会显得更加紧迫,也更有意义。尤其是当我国零售企业进入海外市场后,在当地开展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各国的商业法律规定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从我国零售企业目前国际化发展的范围和能力来看,由其来完成对多国商业法律的系统研究显然是低效和受限的,而成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海外投资服务机构则是更加可行的。

  (二)我国零售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1999年8月,天客隆第一家连锁超市在莫斯科开业,标志着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开始。随后苏宁电器、国美电器、北京华联、上海联华、上海新天地等都相继进入海外市场,开始了中国零售国际化的探索。毋庸置疑,我国零售业的国际化经营实践依然处于初级阶段,零售企业的海外投资信心、规模、数量和能力等尚不能同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相提并论,有关零售国际化的法律体系建设较世界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海外投资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还是一片空白。
 
  当前有关我国零售国际化法律体系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少对零售业海外投资的统一立法。自1999年至今,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高层次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零售业海外投资法》,更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完整的零售业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第二,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不高,而且各部门规章之间有冲突。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国务院下属的几个部委制定的一些分散和独立的行政法规和部门章程来指导零售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约束其海外投资行为。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适用于零售业海外投资经营的统一立法,而零售企业对外投资又处于多头管理状态中,各项法律法规也分别由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来制定和发布。这种行政法规取代统一立法的做法,必然会因各部门管理权限、视角局限和行权动机的差异而使得政策法规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律法规的冲突,也必然会造成未来零售企业跨国投资的混乱无序。
 
  第三,零售业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零售业海外投资法律体系涉及海外投资经营的很多方面,包括产业政策支持、项目的审批监管、投资保险、金融工具、外汇管理、税收政策和信息援助等。我国目前的零售国际化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个别领域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尤其是在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从国际上来看,很多国家已经构建了“以《零售业海外投资法》为基本法,以《零售业海外投资监管法》、《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法》、《零售业海外投资产业法》、《零售业海外投资税收法》、《零售业海外投资银行法》、《零售业海外投资外汇法》等单行法为子系统的零售业国际化法律体系[2]”,我国零售业海外投资立法可以结合我国零售业海外投资实践的特点,借鉴其他国家立法模式的经验,最终形成我国的零售业国际化法律体系,以达到与国际接轨的效果。
 
  (三)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小,国内融资渠道不畅

  零售国际化的金融政策是指为了降低零售业海外直接投资主体的融资成本,为其投资经营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帮助其防范投资风险等而制定的金融政策。目前,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高是影响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融资的主要问题。在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中,除了享有国家信贷专项资金支持的一部分企业外,多数企业可以利用的融资渠道都非常有限。不要说一般的零售企业,即使是大型的零售企业,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的利率较高,而且按照国家规定,海外投资企业在贷款时要被强制进行出口信贷投保,而保险的费率也是偏高的,这样就又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小、融资渠道有限、融资成本偏高,都会导致我国零售企业在在国际投资竞标中缺乏竞争力。
 
  根据我国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发展规划》的规定,对于国家指定的特定海外投资项目,享有国家信贷专项资金的支持,该专项资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每年按计划负责发放,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优惠。这些项目包括国内资源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能为国内引进先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境外项目等,这些项目基本不涉及我国零售企业的海外投资经营。而且,由于海外投资信贷规模有限,申请信贷的程序繁琐,耗费时间长,这对于行业地位不高、规模一般的零售业企业来说,通过该渠道申请融资非常困难。

  事实上,由于我国企业可以利用的融资渠道较少,专门面向零售企业的就更少;再加上零售企业资信等级一般较低,信贷担保受限,一般很难申请到银行贷款,其资金来源主要靠自我积累,这就严重制约了零售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拓宽融资渠道,除了现有的银行贷款和国家专项资金贷款支持之外,还可以考虑成立零售业海外投资贷款基金会或者专门的金融机构,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吸取专项资金为零售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提供风险资本,为海外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

  (四)信息咨询不到位,企业服务体系有待完善
 
  为方便海外投资企业及时了解东道国的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支持状况等,快速准确地进行投资决策,许多国家会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搜集相关信息,为驻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常情况下这些信息的来源包括国家驻外使馆、驻外商会、政府部门专设的驻外信息部门、国际商务洽谈会等。有些国家还针对有经营实力、有海外投资意向的企业建立了准海外投资企业数据库,定期为这些企业提供海外市场信息。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信息服务机构,该项工作由政府其他部门代为执行。其获取海外投资信息的方式主要是依靠驻外使馆、商会及驻外企业等撰写的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报告。驻外使馆搜集所驻国的经济状况、行业发展状况、法律法规等商务信息,反映到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处理和筛选后,再由上至下传递给地方相关部门,继而再由地方传递给当地企业。由于没有特定的部门对信息进行专业管理,导致信息搜集工作流于形式,信息覆盖面少且较分散,只涉及部分与我国经济发展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行业和国家的信息状况。另外,由于缺乏对信息的系统分析和整理,导致让零售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可以借鉴的有价值的投资信息非常有限。而且,这种信息传递的渠道是单向和封闭的,经由层级较多,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不断被加工和筛选,难以避免信息传递的滞后和失真。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零售业的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处于较低水平,无论是获取信息的方式、信息传递的渠道,还是信息的质量都有待提高。

  除此之外,国家为零售业海外直接投资提供的其他支持和服务工作也有待完善。例如,政府对企业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前调查研究、海外投资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培训等提供的支持非常有限,使我国零售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经营时容易陷入信息、资金、人才和技术短缺的困境。

  (五)外汇管制有所放宽,但融资担保依然限制过严
 
  近年来,为了适应和鼓励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的需要,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外汇管制,取消了多项限制性规定,这对零售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也是有利的。例如,外汇管理局先后取消了关于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外投资风险审查以及汇回利润保证金等的制度限制,又增加了关于“跨国零售企业可以将在海外经营产生的利润直接用于海外的追加投资”和“可以采取国内外汇贷款和通过购汇等方式对外投资”的鼓励性政策规定。2010年6月,外汇管理局又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文中提出多项简化外汇审批的具体措施,同时也下放了外汇审批权限。

  但是,有关零售企业的海外投资融资担保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国家规定,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内股东不能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同时还对国内母公司给予海外子公司的贷款担保额度规定了严格的数量限制。这种规定严重制约了股东及母公司的担保权限。尽管按照政策的规定,在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下,国内股东依然可以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但是办理融资担保手续需要经由多个部门,审批程序繁琐,花费时间较长,几乎难以实现。融资担保限制过严极大地削弱了海外投资企业的融资能力。

  (六)行政审批程序趋于合理,但投资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海外投资行政审批是国家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管制的主要方式之一。零售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需要按照投资规模分级报经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海外经营。涉及行政审批的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各省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等。以往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经营,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比如投资规模超过100美元的零售企业需要经由五个部门审核,100美元以下的也至少要经过三个部门审批。由于审批程序繁琐,耗费时间长,往往贻误企业对外投资的最佳时机。
  近几年,为了适应我国零售企业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的需要,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外投资的审批管制,行政审批程序趋于合理。2009年3月,国家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商务部除了保留对投资规模在一亿美元以上及特定国别重大、敏感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之外,其余80%该数据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一年即08年核准投资申请数目计算得来。

  的权限都下放至企业所在省的商务部门,同时还简化了审批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申报所需时间。除此之外,在国家最近一次颁布的相关规定,即在2010年6月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文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中,又下放了多项审批权限,提出多项具体的简化审批措施。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涉及对外投资监管的部门较多,多头管理现象依然严重,审批环节依然过多。除此之外,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也依然存在,大多零售企业通过行政审批之后,少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经营的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几乎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笔者认为,这种状况是不利于零售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长期发展的,而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当前我国海外投资审批与监管部门的分离,要从根本上解决审批及管理问题,应该优化我国零售企业监管机构设置。
 
  (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健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保护和鼓励海外投资,向本国符合特定条件的私人海外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的法律保障。[3]”所谓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现行社会政治状况及法律政策发展趋向的不确定性给海外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由于东道国未来政治环境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不确定性;二是由于东道国未来社会状况的变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影响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不确定性。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同一般意义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样,只涉及政治风险,如征用险、战争险和外汇险征用险是指因东道国政府当局的国有化、没收、征用或蚕食式征收等行为给投资者直接造成损失的风险。战争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财产由于当地发生战争、革命、内乱、暴动等遭受损失的风险。外汇险是指投资者无法将投资原本、利润及其他正当合法收益自由兑换成外汇汇回本国的风险。等,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零售企业国际化政策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通过投资保险制度能够帮助海外投资的零售企业规避风险,鼓励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施了对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例如日本不仅建立了投资保险制度,还建立了对外直接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以及对外投资调查费用补贴制度,鼓励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由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风险大,经营成本高,因此该业务一般都是由政府部门经营的。

  目前,我国零售业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程序是:首先由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如果海外投资的企业在东道国遭受相关政治风险导致损失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要预先给受损企业支付补偿款项;同时,信用保险公司也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然后信用保险公司再根据与海外企业所在东道国签订的协议向东道国提出索赔要求,当然这种情况下的东道国是只限于与中国签订海外投资保险协议的国家。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虽然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已经达到130家,但是协议涉及的保险业务主要侧重于引进外资及进出口贸易,而对零售业的保险业务基本没有。另外,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业务主要和进出口保险有关,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业务非常有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加大了零售企业国际化投资风险的成本。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符合我国零售业实际状况的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零售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已是迫在眉睫。
 
  三、零售国际化背景下政府承担的双重导向作用
 
  1985年,美国经济学家布兰德(J.A.Brander)、斯潘瑟(B.J.Spencer)等以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和规模经济理论为前提,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强调政府适度干预对企业成长和产业发展的作用。该理论认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市场不能自发达到最优状态,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补贴或关税保护等为本国厂商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进而转移垄断利润,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根据该理论的观点,国家通过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但无损国家经济利益,反而还能提高自身福利水平。战略性贸易理论基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强调了适度的政府干预对产业发展的战略作用,该观点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得到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
  历史上曾有国家对零售产业实施战略保护,例如二战后日本经济处于萧条时期,但面对国际社会开放市场的压力又不得不开放零售市场,于是日本采取了逐步开放市场的政策。日本通过政府对零售业市场开放过程的干预,为本国零售业的国际化发展争取了时间,也使得企业在本国开放过程中的市场竞争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我国目前的零售国际化背景与二战后的日本有相似之处,一方面是必须要履行承诺,全面开放零售市场,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本国零售市场的过度竞争以及外资对国内零售市场份额的蚕食。而不同之处在于,我国目前的国内零售企业是整体低效率的,同质化现象很严重,更关键的是行业进入壁垒很低,这些因素也导致了国内零售行业的低利润。而这十分不利于国内零售企业通过完成国内的原始积累而发展壮大,进而实施主动的零售国际化。所以说,鼓励我国大型零售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政策保障研究的前提是我国政府在国内对零售行业的政策干预,要基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通过适度干预,支持和保护国内零售企业的成长。2011年1月,沃尔玛和家乐福的“价格欺诈”事件,不仅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是对我国政府监管的挑战。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更是我国政府对外资零售企业的主动监管。另外,我国政府还要通过政策干预和引导,鼓励国内零售企业跨区域经营,通过兼并重组实现零售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和组织化,为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从我国零售业在内外两个市场发展的全局来看,政府无疑具有双重导向的作用。

  根据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特点,建立零售国际化政策体系应着重考虑以下三点:第一,对于国内零售市场,要防止外资零售企业对国内市场垄断的发展趋势。政府要通过调控机制保持外资与内资在竞争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均衡,限制和消除因为外资零售企业的疯狂扩张而引起的行业垄断,这也是保持我国零售安全的需要。第二,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通过为零售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如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等,缩短我国零售企业同跨国零售商的差距,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零售企业。第三,通过完善零售业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管体系(包括行政审批制度、外汇管理制度)、零售国际化法律保障体系(包括零售国际化法律法规、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多边投资保障制度)、零售国际化服务支持体系(包括税收扶持政策、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公共信息服务制度)等,制定符合WTO基本精神的零售国际化政策,规范零售业海外投资行为,维护零售企业在东道国的正当利益,降低海外投资风险,以正确鼓励和引导我国零售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

  四、零售国际化政策保障的体系框架

  关于国内零售企业国际化的保障政策,我们认为,只要不违反WTO有关原则及其他国际法律的基本精神,充分利用规则的弹性,适度保护和有力促进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是很有必要的。基于该原则,拟定零售国际化政策保障体系如图1所示。
  
   该政策体系由三部分构成,零售国际化核准监管政策、零售国际化法律保障政策和零售国际化服务支持政策。其中,核准监管政策包括行政审批和外汇管制,该政策体现了政府的管制作用,涉及投资前的资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审查及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法律保障政策包括海外投资法律法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双边多边保险协议,这部分体现了我国零售国际化的法律制度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约束及对其在东道国利益的保护;服务支持政策包括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公共信息服务、融资政策和融资渠道等,其中公共信息涉及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商业道德法律规定、政治稳定状况及产业支持状况等,通过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使企业充分了解外部投资环境,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这三个部分涉及零售企业海外投资整个过程,体现了对零售海外投资企业的行为管制、权益保障和服务支持;同时一改以往政策体系重审批、轻监管、缺服务的局面,强化了政府的监管和服务职能。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零售国际化政策体系。

  五、零售企业国际化政策保障的优化建议

  (一)提高海外投资管理效率,完善零售国际化监管制度

  1.单独设立海外投资监管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零售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提高海外投资管理效率,首先应完善我国零售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管机制。基本思路是,将原来的多部门审批监管改为单一的部门,设立独立的海外直接投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下设零售服务业海外投资监管部门,可称为零售服务业海外投资监管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负责零售服务业对外投资的行政审批和战略、方针、政策的制定;负责协调相关海外投资管理部门对零售企业海外投资的管理工作,如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我国驻外使馆和商会等;同时还要负责为零售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海外技术援助,通过定期分析不同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商业道德法律规定、行业支持政策和政治稳定状况等信息,识别零售业国际市场区位优势,发挥政府服务职能,对我国零售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行引导和协调。
 
  我国零售业海外投资的实践表明,只有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才能消除行政审批对海外投资的干预。因此,除了设立单独的海外投资监管机构外,还应借此改革审批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基本思路是:设定投资规模限额,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零售企业(如150万美元以下),只要该企业不涉及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行业及敏感区域,可以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投资规模超过限额规定的零售企业,交由零售服务业海外投资监管委员进行核准审批。同时,简化海外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项目,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进零售企业海外投资便利化。
 
  2.改革外汇管制机制,完善外汇市场管理

  我国海外投资政策最初制定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限制海外投资规模,因此国家对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一直较为严格。尽管近几年国家政策有所放宽,但是依然不能满足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要求。为完善我国零售企业海外投资外汇管制,促进零售企业国际化发展,应推进外汇制度实用化、便利化,满足企业使用外汇的合理需求,继续简化外汇审批手续。首先,应加大各省及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对海外投资汇购的审批权,对于已经获得批准的海外投资经营企业,如果其资金来源合法,应直接允许向地方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其次,降低购汇额度限制,针对我国零售业海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对我国零售企业海外购汇采取事前审批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外汇管理制度。例如,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零售企业可以给予一定限额内(如80万美元)的投资自主权,日常外汇额度低于80万美元的业务实行事后备案即可;对规模较大的零售企业实施购汇审批模式。除此之外,应放宽对海外直接投资零售企业的前期费用汇出管理,对于已经获取批准的海外投资经营的企业,一定限额内(如3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在企业说明来源和用途后应直接准予汇出。

  (二)以立法为基础,合理利用投资协议,健全零售国际化法律保障制度

  1.建立完整的零售领域海外投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零售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缺少对零售业海外投资的统一立法。从1999年至今,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高层次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零售业海外投资法》,更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完整的零售业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个别领域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基于这种情况,应着力于建立一套完整的零售业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笔者认为,在不违背国际法律惯例和我国其他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第一,应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海外投资法》,作为规范海外投资的法律准则。在这部法律中,应对一些基本的、原则性的海外投资规定做出说明,比如海外投资的主体、投资的目标、投资的形式、外汇管制方式、资金融通制度、监管和审批制度等。也就是说,《海外投资法》对我国零售业海外投资作出方向性的、原则性的限定,该法具有零售业海外投资领域 “宪法”的意义。第二,在拥有了“宪法”这样的根本法的前提下,立法部门应该针对零售业海外投资自身的特点,充分借鉴其他法制发达国家立法模式的优点,制定《零售业海外投资法》,将该法作为零售业海外投资的基本法。第三,在上述两部法律都出台的前提下,根据零售业海外投资的业务划分,分别制定诸如《零售业反垄断法》、《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法》、《零售业海外投资税收征管法》、《零售业海外投资外汇管制法》、《零售业海外投资商业银行法》和《零售业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单项法,用于规范零售业海外投资的具体行为。

 在上述的各个法律都制定出来之后,我国的零售业海外投资将会形成一套以《海外投资法》为“宪法”,以《零售业海外投资法》为基本法,以《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法》、《零售业海外投资税收征管法》等为单项法的完整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的最终建立,将改变我国零售企业海外投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2.加大零售业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零售企业境外投资规模和数量的增加,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也会逐渐增加,这种情况下,就非常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零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具体而言,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实施风险预测制度,加大风险基金投入规模。首先,应建立科学的风险预测制度,相关部门可以委托高校、国际业务中介机构、专家等对投资目的地国家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考察和科学评估,并撰写年度或不定期的零售业海外投资风险预测报告,为零售企业海外投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其次,由于海外投资涉及资金额度高,风险系数大,在投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来自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应加大零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基金投入规模,扩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引导企业对相关保险项目进行强制投保,增加保险业务的覆盖范围,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实施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零售业混合投资保险制度。实施保险制度是转移零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世界现行的零售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投资保险制度和混合投资保险制度[3]。三种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分别是美国、日本和德国。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投资国与被投资国双方的投资协定为前提,零售海外投资企业只有向与本国签订协议的国家投资,才能申请风险保护,投资国在双边协定中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单边投资保险制度则不受本国政府同被投资国政府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限制,只依据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承保。在实施混合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可以申请的投资保护的国家,既可以是与本国签订保护协议的国家,也可以是其他的法律环境适合开展投资业务的国家。

  2009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达到了177家,但是直到2010年,我国才与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意味着如果仅仅采用双边投资保险模式的话,在其他至少47个国家的外资企业将会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我们认为,我国零售企业应该实施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投资保险模式。这种模式既可以保证对投资风险的防范,又可以增大企业获得保护的国家范围,在保护企业的同时,也允许和鼓励了更多的企业向更广泛的地域范围投资。

  第三,将零售业海外投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保护体系中。双边和多边投资保险制度以对外投资国与其他的投资接受国家及区域,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前提。目前中国已与130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但这些协议所涉及的大多是外资引进及出口贸易的相关规定,而针对行业的协议内容则很少,且签订的国家多集中于发达国家,而我国零售企业未来的海外投资市场中还会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因此,为了降低我国零售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我国政府应扩大签订区域范围,积极参与各种跨国投资保护协定,包括双边保护协定和国际、区域性组织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将我国零售业海外投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保护体系之中。

  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完善我国法律范畴内的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制定《零售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法》,对海外投资的承保机构、承保范围、承保对象及损失补偿办法和补偿额度作出相应规定。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税收优惠,建立零售国际化服务体系
 
  1.提供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零售企业融资能力

  在制定金融支持政策方面,应考虑以下几点:
  目前,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高是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可以利用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申请贷款的难度大、成本高等。为了有效缓解零售企业海外经营的资金来源问题,金融支持政策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应积极拓宽零售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可以考虑开发以下的融资渠道:首先,设立对外投资基金会,该基金会用于支持和鼓励符合我国总体对外投资战略规划的零售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其次,重视商业银行的作用,积极鼓励零售企业同商业银行的合作。对此,国家应出面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保险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然后,加大国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投入,扩展优惠贷款的覆盖范围,对零售业实施优惠贷款制度,允许零售业以优惠利率获取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最后,允许我国金融机构驻外分行向我国海外零售企业发放贷款,同时支持有条件的零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市筹集资金。
  第二,逐步放宽我国驻外零售企业筹集贷款条件限制。我国外汇局应该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适度降低跨国零售企业境外放款的准入门槛。允许有较强资金实力的母公司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办理境外投资手续,将公司的闲置资金以股东贷款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融通给我国境外的零售企业,以减轻境外零售企业的融资压力。根据以往的贷款过境办理出现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境外投资手续的办理应符合便利、安全、实用的原则,涉及程序不应过多,审批时间不宜过长。

  2.加大对零售业的财税政策扶持

  合理的财税支持政策对于鼓励零售业海外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税收是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的直接因素之一,税重则利少,税轻则利多。因此国家的税收政策可能成为零售企业海外投资的鼓励因素,也可能成为障碍因素。我国目前对零售业海外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补助、财政贴息及税收减征、免征等。即对大型零售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给予政策性补助;对零售企业从我国境内银行申请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零售企业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投资经营的,所纳税款给予抵免;对于在东道国遇到不可抗力风险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视具体情况对境外所得实施税赋减征或免征。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优惠方式单一,优惠力度也较小,没有体现出对零售企业海外进入模式及投资地区上的政策引导,这种常规的税收优惠方式对零售企业海外投资的刺激作用非常有限。为鼓励零售企业海外投资,我国应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英国政府曾规定,对本国企业源于国外的投资收入减征25%的所得税;法国曾对某些行业直接给予税收减免;德国也曾规定对本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所得免征12—18年的增值税优惠等。在我国零售企业还处于国际化经营的初期阶段时,应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增大零售企业海外投资税收优惠力度,以达到鼓励和示范的作用;同时还应考虑采用目前国际上惯用的其他优惠政策,如设立亏损准备金、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

  3.为零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养和技术援助
 
  为了加大对零售业的扶持力度,方便国际化投资的零售企业及时了解东道国的经济状况、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支持状况,解决经营中可能遇到的经济、技术和政治风险等问题,我国应成立专门的零售企业海外投资服务机构。该机构负责为零售企业海外经营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援助和人才培养等工作。首先,通过驻外使馆、海外商会、海外华人组织和已在海外经营的企业等途径,搜集商业信息,建立完整、系统的零售企业投资信息数据库。所搜集的信息要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境外区域投资环境、反映企业在东道国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壁垒,来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其次,该机构还应负责针对我国零售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如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和技术难题等,协调海外使馆、商会等相关机构对其给予援助。再次,该机构还应为有经营实力和境外投资意向的零售企业建立准海外投资企业数据库,定期为他们提供投资信息咨询;还应该为有计划进行海外投资的零售企业提供系统、有效果的海外考察机会。最后,应加强零售企业的涉外人才培养和技术援助,如通过外派学习、境外考察、技术培训和建立人才国际化交流平台等方式,提高零售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应用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突出培养文化移情能力、应变能力和善于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合作的能力。
  
  参考文献:
  [1] Dawson,J.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Retailing[A].Bromley, R.D.F.,and Thomas, C.J. (eds.).Retail Change:Contemporary Issues[C].London:UCL Press, 1993.15-40.
  [2] Alexander, N.International Retailing[M].Oxford:Blackwell,1997.
  [3] 黄亚英.国际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4] 帕特里克•M•邓恩等.零售学[M].刘晓玲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154-155.
  [5] 梁开银.WTO协议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
  [6] 李悦.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及防范制度的法律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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