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6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简化了证券发行审核程序。
发布背景 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要成果
从去年4月底起市场暂停了融资功能起,市场各方都对何时恢复融资功能非常关注。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这为实行“新老划断”创造了基础性的条件。而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是“新老划断”的一个重要步骤,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了重要的阶段性进程,也标志着市场创新发展在新机制下的启动。
目前,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健全和完善市场法制等各项基础性建设也取得积极成效。随着市场发展基础的巩固,特别是两市G股走势与活跃程度明显强于大盘,改革后新的定价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此外,恢复市场融资功能也是适应我国当前宏观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需要的一项必然选择。
正是基于上述形势变化和发展要求,要逐步恢复市场融资功能。因此,中国证监会公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 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既往的再融资规则植根于股权分置环境,以财务指标和行政管理为主要监管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遏制股权分置条件下大股东盲目融资,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发挥不够。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东的利益基础趋于一致,以价格信号为导向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将逐步发挥作用。因此,《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确定了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市价发行原则将会增加发行人的发行难度,加大主承销商的包销压力,但也为强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约束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此为基础,《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即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通过实施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和放宽对主要财务指标硬性要求的松紧搭配政策,既可为真正具有发展潜力、经得起市场检验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做大做强提供契机,同时也可有效防范大量公司一哄而上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其次,配股引入了发行失败机制。考虑到配股是向公司老股东募集资金,是老股东自愿出资支持公司发展的行为,不牵涉到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财务指标上不宜提出过高要求,发行价格上也不宜作硬性规定。《管理办法》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与此同时,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的数量,从而给其他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判断依据。此外,配股要采用新《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严格募集资金管理
《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募集资金管理、对股东分红派息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鼓励上市公司回报股东。具体措施主要有:对融资额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完善了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指标要求;对公司治理、诚信记录、财务会计资料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提高融资效率
以往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出于对流通股股东保护的目的,不得不作出一些可能影响再融资效率的限制性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后,有条件对这些规定进行调整。《管理办法》赋予发行人更多的自主权,发行人获得发行核准后,可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对两次融资的时间间隔不再限制,可以更多地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再适用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程序,发行证券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拓宽债券融资渠道
上市公司现有的直接融资主要是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严重滞后。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除继续完善现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外,还借鉴境外市场做法,准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股混合型证券进行融资开辟新的渠道。总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1)考虑到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属于债务性较强的产品,在现阶段,《管理办法》对发行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新《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发行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3)引入境外市场上通常的做法,在运行制度上,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捆绑发行,但发行后分别交易。
建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
建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制度,是新《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但有助于减少上市公司融资对市场的压力,也有利于吸引场外机构的资金进入市场,还可以为包括亏损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新的工具和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结构调整。
借鉴境外市场非公开发行制度的经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以下规定:
(1)在对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及高管人员的诚信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公司的盈利指标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作要求。(2)限制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数量。发行对象的资格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总数不超过10名;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资格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3)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5)为适应非公开发行的特点,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简化了非公开发行的发审委审核环节,非公开发行适用于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简易审核程序。
简化证券发行环节
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在确定市价发行、强化市场约束的前提下,《管理办法》还适当简化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诸多环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获得核准后,可根据市场情况,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时间也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允许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双向自主选择;发行人还可以不经承销商承销,自行配售股份以减少发行的成本;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再融资时,发行证券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可以不再适用现行的流通股分类表决程序。
解释
继续拓宽资金来源维护市场平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谈到如何维护恢复融资功能阶段市场供求的动态平衡时表示,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持续向好,金融市场流动性充裕,居民储蓄、企业存款增长较快,需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各类社会资金分享经济增长成果提供有效的渠道。适时恢复市场融资功能,不仅满足了现实的投资需求,而且可以为市场带来新的增量资金。要实现股市资金供求的动态平衡,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继续拓宽股市资金来源。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快已获批准QFII额度的发放,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进一步增加QFII额度;推进商业银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加快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推动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增加直接入市比例;择机恢复投资者资金申购股票制度;开展基金公司专项理财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如何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启动“新老划断”并不意味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任务已经完成,而是对继续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推进力度,适当加快改革进程,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维护实施“新老划断”阶段的市场稳定。上半年,有条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全部进入股改程序。对于改革存在一定困难的公司,应当将地方政府的协调组织、五部委的政策配合、保荐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研究创新力量整合起来,集中解决存在各种特殊问题公司的股改问题。鼓励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支持原非流通股股东或重组方以注入优质资产为对价等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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