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论述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几种表现,分析了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原因,并提出针对利润操纵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利润操纵 表现 原因 措施 新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给上市公司制造利润的空间限制较大,然而,部分上市公司为保年报政绩,保壳资源,保配股资格,仍粉饰经营业绩,进行“利润操纵”。 利润操纵的主要方式 采用违规方式虚增利润
与其他上市公司联手,互相高价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超出账面价值的转让价形成投资收益。上市公司将一些拥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以高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家上市公司,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投资收益。作为补偿,又以同样方式向对方购买子公司,作到互不相欠,而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超值购买子公司不影响当期利润。
大量期间费用挤入“在建工程”,虚增利润。“在建工程”仅仅是核算与工程有关的一些费用和支出的会计科目,一些上市公司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随意性很大,将大量期间费用列入“在建工程”虚增利润。
利用应收账款虚增利润。上市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进行利润操纵主要方式有:大量采用赊销业务、关联公司间虚构交易业务并以应收账款挂帐,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继续挂帐、不按规定的比率提取坏账准备。
对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采取权益法核算,虚做投资收益。对于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在20%~50%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因这些被投资单位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在审计过程中往往没有延伸审计,而上市公司往往要求这些公司虚做利润,上市公司因此而虚增投资收益。
有目的地对利润进行调节
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在1999年和2001年分别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共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当年,不影响公司当年利润,而以后年度冲回减值准备时则可以增加当年利润,某些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先前提取大额减值准备,而以后以各种名义说明那些已减值资产逐年恢复了原有价值,因此冲回已提减值准备,虚增利润,至于资产的减值与增值本来就是一个很难界定的主观问题,提取减值准备为以后增加利润提供了来源。
管理费用成为上市公司的利润调节器。一些由国有企业的分厂或分公司改制上市的公司在人员及一些管理费用方面,与大股东之间没有分开,费用的分摊也无严格区分标准和依据,因此,这类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管理费用变成可以随意分摊,成为上市公司的利润调节器。
采取违法的会计处理
提前确认营业收入与推迟确认本期费用。例如有的房地产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房地产业子公司在房产未出售的情况下就以售楼合同金额及其相应成本入账。在成本费用处理上,上市公司通常利用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两个科目进行调账。有的公司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挂靠“在建工程”科目下,推迟确认折旧费用。
潜亏挂账。这种处理主要将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长期投资损失、重大或有负债及有关损失挂账。
进行资产重组。经过重组,一些公司业绩发生巨大变化,但不少公司对一些重大问题采取了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本应采用购售法却采用权益合并法将购并前的利润合并起来。有的主要依靠资产重组取得一次性收益,从而使公司业绩大幅飚升。在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对外购并、对外转让资产等方式提升业绩服务。
多交所得税,年度内申请退税,冲减所得税费用,增加净利润。对于一些享受所得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对返还所得税实行收付实现制,收到时直接冲减所得税费用,上市公司先按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而交纳时超过了计提的所得税后,申请退回应返还的所得税和多交纳的部分,将退回部分予以冲减所得税费用,导致所得税费用金额很少,甚至出现负数虚增赢利。 利润操纵的原因 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未尝不知浮夸利润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等不利影响,那么他们为什么甘冒税负增加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风险而采取诸多手段操纵利润呢?
为取得上市公司资格而粉饰业绩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在新股额度有限的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只能将部分资产剥离出来折合发起人股。在发行新股前将这部分资产虚拟为一个会计实体,并假设其已经存在了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从原有会计实体中剥离出一部分收入和费用,并据以确定虚拟会计实体在各期间的利润。这种做法不仅有违反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的基本假设,而且给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提供了许多机会。
避免退出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亏损两年,其股票将被特别处理为ST股票,若在期限内不能扭亏为盈,将取消上市资格并退出证券市场,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上市公司,巨大的退市压力会驱使其管理当局想方设法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取得更大的未来收益,这时利润操纵就成为一贯应用的手段。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利益驱动
按照现代代理理论,股东和受托管理公司的经理人员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为确定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股份有限公司都建立有将公司业绩与经理人员酬金相挂钩的“分红机制”,经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趋向于拉高利润。
提高股票价格的需要
证券市场是展现公司形象的重要舞台,公司的盈利以及其他利好消息都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抬高股价,树立良好形象,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操纵股价也便于内幕交易。因此经理人员往往求助于会计上的技术处理对业绩进行粉饰以达到目的。 利润操纵问题的解决对策 完善法规制度的建设
改革现行企业的上市制度。取消企业上市的政策限制,已登记制代替审批制,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进入资本市场平等机会使证券发行的数量、价格、时间、上市资格的确认等方面,通过市场调节,让价值规律在资本市场上得以充分体现。
完善上市公司的配股审核条件。在上市公司配股条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盈利方面的唯一要求,而公司净资产和利润的计量是建立在一系列会计假设基础之上的,易受非常因素影响,这往往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以提供契机,因此,必须完善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条件,建立多参数的财务控制。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公司管理当局必须披露的财务信息内容(包括表外信息)、格式、披露责任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尽快制定一系列有关盈利信息生成的具体会计准则,包括资产重组会计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盈利信息生成行为,避免操纵利润。最后,必须严格控制会计方法的选择条件,强调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原则。
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在政策法规层面减少利润操纵的可乘之机。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依法治市的崭新阶段。例如《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置进行了量化,除了对法人和机构,还对直接行为人的处罚规定了具体的数量或金额范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上市公司考核与评价体系,借鉴会计重要性原则,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考核与评价体系。
加强《会计法》的执法力度,从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目前来说最关键的应是严格执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利润操作行为的监管,从严治理上市公司利润操作行为,防止和避免会计信息的失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约束力度
尝试建立再审计制度,以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尤其是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当然这一方法的操作成本较高,应该慎重从事。同时可以尝试建立注册会计师、券商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多方合作机制。
加强CPA审计,提高审计质量
审计是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减少虚假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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