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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更加市场化         
上市公司收购更加市场化
副标题:
作者:肖渔 彭松 胡学文… 来源:2006年08月02日 证券时报 人气: 时间:2006-8-2 15:34:18 进入论坛


  在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发布。业内人士认为,新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更加突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特点,更切合资本市场新的形势,这一制度的颁布,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有利于形成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办法》体现四大特点

  据介绍,新版《收购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第一,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充分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
  第二,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强化了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提高市场效率。

  第四,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并购更加市场化

  “未来的并购将更加市场化、更加有效率。”这是许多业内人士的一致看法。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说,新的制度框架,一方面强化信息披露的义务,另一方面又简化了审批流程,并给予了更具操作性的运作环境。第一创业证券兼并收购部总经理王丹林提到,兼并收购的支付方式变得更加明确和细化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凭相关当事人认可的转让款项全额支付凭证或支付保障”,但是正式颁布稿中则改为“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由“支付凭证或支付保障”变为“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规定更加细化、明确和严格。

  长城证券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李瑞华也认为,正式颁布稿中,进一步细化了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对于收购人、投行进行收购活动很有意义。如取消了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底限的规定,增加了换股收购在专业机构意见和操作环节等方面的原则规定,明确了对不履行要约或发出虚假要约的收购人予以严惩等。李瑞华还特别提到,在正式颁布稿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可以“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规定此类情况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他认为,这一明确的规定,为特定情况的公司提供了参与收购的可能性,也丰富了未来的上市公司收购支付手段。

  另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说,征求意见稿中原有的一些要约收购的底价限制条款,在正式颁布稿中有所放宽。如征求意见稿中约定,对于暂不流通的股份,其要约收购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净资产;对于流通股份,不得低于最近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但在正式颁布稿中,净资产价格限制不再被列入,而要约价格也可以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只是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这位人士认为,这种新的变化,进一步体现了一种市场化导向的思路,即尽量减少管制性条件,而交由财务顾问、交易各方来共同决定。

  多位业内人士都表示,《收购办法》的正式颁布,对于投行而言也意味着更多的机会。他们认为,定稿中强制要求收购方聘请经认可的财务顾问,一方面是通过财务顾问来约束收购人的行为,让专业中介机构发挥其审核、督促作用,另一方面也是给证券公司的收购兼并部门等中介机构非常好的业务机会。“对财务顾问方来说,意味着责任和机会并存!”

  王丹林说,原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财务顾问“对于国有股行政划转和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收购人无须聘请财务顾问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但中国证监会提出特别要求的除外。”而在正式颁布稿中则去掉了该一条款。他认为,这应该理解为以后在国有股行政划转和变更、股份转让过程中,财务顾问也能发挥更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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