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受到贵州财经学院企业管理重点学科资助,并受到院级科研项目(编号0527和0524)资助 内容摘要:运用终极产权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主体进行分类,通过追踪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分析了样本公司中,金融保险行业上市公司隐性终极控制权、现金流量权和全体上市公司对应指标的差异。
关键词:金融行业 隐性终极控制权 现金流量权 著名学者Berle and Means(1932)在名著《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中提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分散的假设是国内外学者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基础性文献。然而,自1980 年以来的相关研究的实证结果却显示出与Berle and Means(1932)不同的观点,研究发现大部分国家的上市公司,其所有权与控制权并未完全分离。根据Demsetz(1983),Shleifer and Vishny(1986)与Morck, Shleifer and Vishny(1988)的研究发现,即使是美国的许多大公司,也存在有一些所有权集中的现象,而且有某种程度是集中于家族及富有投资者身上;另外在其它的资金雄厚经济体中也发现更多显著的所有权集中度,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和七个OECD 国家。其中,发达国家显示出有较高程度的所有权集中度(La Porta et al.,1998,1999)。这些研究显示出,在许多国家,其大公司不仅拥有大股东,而且这些股东也都积极从事公司的治理,而此观点和Berle and Means 认为管理者是无责任的想法是不同的。
La Porta et al.(1999)首次将公司治理的研究推进到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层面,并针对全世界279个富有经济体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结构研究,并按不同控制权标准下,将上市公司区分成股权分散和具有最终所有者两种类型。根据其研究结果发现,在以20﹪投票权为最终控制型态划分标准与各国最大公司为研究样本下,27 个国家的上市公司中,除了美国、英国及日本显示出有较高程度的股权分散比率外,其余国家大都存在有最终控制股东,而且其中更有17 个国家系以家族为最主要的控制型态,其中又以投资者保护制度较不完善的11个国家显示出有较高的家族控制比率。Claessens et al.(1999)和Faccio et al.(2002)参考La Porta et al.(1999)的研究方法,探讨东亚和欧洲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笔者(2005)以2003年12月31日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260上市公司为分析样本(B股和ST公司除外)。将终极控制股东细分为政府、家族和一般法人,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中拥有5%以上控制权的公司的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及其比值。本文以不同行业为出发点,进一步分析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现金流量权和全体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其原因。截止2003年12月31日,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260上市公司,其中金融保险业有8家上市公司。全体样本平均现金流量权为39.36%,控制权为43.70%,而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的偏离为0.89。相对而言,金融保险业的8家上市公司的平均现金流量权为19.95%,控制权为19.95%,而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的偏离为1.00,也就是没有发生偏离。
从上面的数据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中,金融保险业和全国平均水平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在现金流量权方面,全体样本均值为39.36%,金融保险业是19.95%,金融保险业比较低主要是因为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上市时间普遍较晚,公司规模较大,难以有绝对控制股东。同时,由于金融保险业只有8个样本,这也影响了对该行业的分析。在控制权方面,全国平均水平是43.70%,而金融保险业却低至19.95%,有两种原因可能会导致这种结果,一个是金融保险业的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只需要平均19.95%的控制权就可以控制一家上市公司,二是说明金融保险业的上市公司普遍没有实质性的控制股东,其股权是相对分散的,原因在于金融保险业公司规模普遍较大,且金融保险业行业特殊而造成的。在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的偏离方面,全国平均水平是0.89,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有明显的偏离,而金融保险业没有任何偏离,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完全相等。至于金融保险业没有偏离的原因可能是:该行业上市公司普遍没有控制股东,这一点可以从金融保险业8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控制股东的持股比例就可以看出。 参考文献:
1.沈中华.银行治理、银行失败与银行绩效:以台湾为例.台湾政治大学工作报告,2003
2.叶勇,胡培,黄登仕.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现金流量权及其国际比较分析.南开管理评论[J],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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