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投资损失1.67亿元
就公司起诉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长百集团(600856)公告,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以和解形式终结审理并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解除双方于2001年5月签订的《合作建设长百大楼影城购物中心合同》、《补充合同》等;2007年6月1日前,长春万达向长百集团支付3500万元。
本次诉讼和解后,公司将产生项目投资损失1.67亿元。公司2006年将产生巨额亏损,预计资产总额将减至49267万元,每股净资产将降为0.76元/股。
双方达成和解
“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是由长春万达和长百集团在长春电影城北服务区合作开发建设的大型购物中心。迄今为止,项目运行5年,长百集团已先后投入1.67亿元,但工程建设仅完成80%,仍达不到开业要求,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长百集团决定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长春万达自2001年5月1日起达成的一系列关于《合作建设长百大楼影城购物中心合同》等相关事宜,判令长春万达向公司返还投入设备的费用3500万元。
长百集团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高院民事调解书,解除长百集团与长春万达于2001年5月签订的《合作建设长百大楼影城购物中心合同》、《补充合同》及该调解书前双方就该购物中心签订的一切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书、会议纪要、函件等,长百集团不再租赁长春万达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388号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长百集团对此前尚欠长春万达的租金不再另行给付。
由于长百集团承租的房屋系长春万达为其独家设计建筑,2001年5月双方约定的承租期为20年,现解除合同给出租方造成一定损失,故解除合同后,长百集团在此楼中的包括电气、电梯、空调、消防等一切投入归长春万达所有。但由于电气、电梯、空调、消防工程现尚未完工和验收合格,长百集团负责将在此建筑物内的上述四项工程按原设计及变更的图纸的内容全部完工并经权威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允许正常投入使用合法证明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于2007年6月1日前将上述四项工程移交给长春万达。包括四项工程在内的长百集团添附在承租建筑内的一切投入归长春万达后,长春万达向长百集团支付3500万元。
甩掉历史包袱
调解书规定,如长春万达未能按时向长百集团支付相应款项,则无须再行诉讼既按应付未付款的3%向长百集团支付违约金;在长春万达及时、足额存入四项工程继续施工资金的情况下,如果长百集团未能在2007年6月1日前将电气等四项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如遇客观困难,该时间可顺延一个月,逾期上述四项工程仍不能按竣工验收合格并按标准移交,则长春万达无须再行诉讼即可立即按法律程序直接执行:不予支付长百集团任何款项(不再支付3500万元);收回已存入的1400万元资金;长百集团在承租建筑内投入的全部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及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归长春万达,无条件撤出;立即承付截止2007年1月1日前长百集团应给付长春万达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共计1834万元。
长百集团称,虽然损失巨大,但公司未来每年将减少近千万元的租金支出,同时在消除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可能引发的隐患后,百货主业盈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本次诉讼是董事会彻底解决国有股转让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轻装上阵的审慎举措。未来,在公司财务状况良性结构基础上,依托大股东经营经济型酒店的优势,公司将着力发展连锁经济型酒店的业务,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和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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