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牵涉到政府监管政策、税务成本,同时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对上市公司盈余质量也产生一定的影响。探求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相关问题,对我国上市公司有很大的现实和经济利益。 公司盈余管理中主要存在着会计操纵和经营操纵两种手段,会计操纵是指违反会计准则中有关收入和费用确认要求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通过延期记录当年咨询费,将当年的办公用品费记录到下一年,为了满足配股目标,冲回已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的存货,跨年度进行盈余管理,调低费用而调高当年利润;或者提前支付展览费、咨询费等,跨年度进行盈余管理。调高费用,从而达到调低当年利润的目标。经营操纵是指没有违反会计准则,只是管理层通过安排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将收入或费用从一个会计期间提前或递延到另一个会计期间。诸如提前费用开支业务(如装修大楼)。跨年度进行盈余管理,以调低当年利润:递延费用开支业务(如广告费),跨年度进行盈余管理,以调高当年利润。再如放松年末的付款条件,要求员工12月份多加班,不当的处置多余资产,跨年度进行盈余管理,从而提高当年的收入和利润。或者递延费用开支业务(如广告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同月份间进行盈余管理,从而调高当月利润等。由于不同盈余管理行为的所得税成本的差异,上市公司也在选择不同的盈余管理行为,尤其是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严重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这就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对多样化的盈余管理行为不断加强制度化建设,采取有效手段加以引导和规范。
一、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与政府监管政策的博弈
决定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主要因素并非来自于市场的约束,而是政府监管等制度因素。随着我国亏损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加,在如何建立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问题上,证券监管部门受到了两个因素的困扰,其一,我国目前股票投资者中,投资理念不够成熟的中小散户居多,若依法退市的亏损公司过多,就会导致这些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分文不值,也会极大的挫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其二,过多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必将对其企业职工及其所在地的经济乃至社会稳定性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应该摘牌的上市公司采取了灵活处理的方式,实行了所谓的ST和PT制度,只要T族公司亏损现象消失,满足净利润为正即可“摘掉帽子”,基于保壳的紧迫性,部分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在经常性损益项目上靠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难以实现扭亏时,就在非经常性项目上做文章。诸如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关联交易、非货币性交易、出售资产获取权、投资收益、进行完全的资产置换等手段提高非经常性损益,而达到摘帽或顺利恢复上市的目的,这些公司的报表利润固然增加了,但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持续发展能力并未提升。鉴此,沪深股市颁布了修订的《股票交易规则》,对于因亏损而被实施特殊处理的上市公司撤销特殊处理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再增加了同时还要满足“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的两个必要条件,借以遏制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操纵非经常性项目获得巨额一次性利润的做法,试图引导其关注主业,真正提高公司的业绩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但据国内有关研究表明,监管政策的不断改变,并未有效降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上市公司通过改变盈余管理方式如主要通过对经常性项目的盈余管理来粉饰利润等实现了利润操纵之目的。
二、盈余管理的税务成本
自我国资本市场诞生以来,盈余管理问题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很少涉及盈余管理的税务成本问题。所谓税务成本,是指所得税成本即:上市公司由于盈余管理增加利润而增加支付的所得税。在我国,无论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所有权性质如何,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交纳所得税,这就体现了所得税信息获取的普遍性;在财务报告中单独披露所得税信息,也就表明便于研究者获取和分析。
在我国,当上市公司面临上市、配股增发和退市的压力时,往往具有强烈的动机操纵盈余。这就产生了盈余管理过程中的税务成本。一般来说,公司调高盈余,会在当期多支付所得税。调低盈余,则节约了当期的所得税。据国外针对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公司管理层的期末清货或购货行为的研究表明,在采用存货计价后进先出法的公司中,公司管理层往往通过在期末清理存货来增加报告收益,并支付增加的所得税成本;也可以通过在期末增加购货来降低报告收益和应税收益,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禁止发出存货计价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专家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税务成本的实证研究发现,具有亏损、扭亏、配股动机的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赋显著低于其他公司:一般来说,投资收益的增加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赋,但剔除公司收到的现金形式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相应的减值后,无显著影响;当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尤其是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盈余管理时,无须承担所得税成本;资产重组与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赋负相关,这可能与我国近年来鼓励支持上市公司进行优化重组的宏观政策导向有关。由此可见,不同盈余管理行为的所得税成本是不同的。这也表明上市公司会基于盈余管理成本的差异而选择不同的盈余管理行为。
三、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对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影响
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上市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大股东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控制权通过各种形式来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如通过关联方交易以较低的价格将资产或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持有较多现金流权的其它附属公司;向经理人员支付较高的薪酬,为控股股东及其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等等,将控股股东的这种行为称之为“利益输送”行为。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已成为大股东实现利益输送的主要手段之一。
当中小股东意识到自己投入的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并进而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时,会导致该股票的价格下跌,大股东就又以隐瞒上市公司真实的经营业绩来帮助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据周中胜的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实证研究表明:大股东资金侵占越严重的上市公司、操控性应计数的绝对值越大;同时会计盈余的价值相关性越低。这就从会计盈余质量的角度验证了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的经济后果,大股东利益输送,不仅影响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其会降低会计盈余的质量,从而加剧了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也违背了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促进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衷。
四、结束语
综合以上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种种现象可知:必须重视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和盈余品质,监管者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该从提高应计质量入手,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全部(尤其是不利)信息。要保持企业核心盈余的持续能力,就要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生产、销售收入和盈利的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在注重短期盈余增长的同时,更要注重改变盈利模式,实现从资源依赖型向效率提高型、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国家应该合理建立监督机制,以完善市场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使企业的各种资源充分而且可持续的利用下去,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可持续竞争能力。
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盈余质量低下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和独立审计质量,还要从根本上抑制广泛存在的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建立对大股东行为能有效约束和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文化与道德观念;要改变大股东为了实现私有利益、达到目标利润而进行的盈余管理现状,证券监管部门就要在制定有关规则时,改变在上市公司配股过程中先行的规则,也就是要改变大股东有表决决策权,把配股价定得很高,但它又有可以选择不参与配售的自由,而流通股股东只能以现金方式认购配股的现状;改变"同股不同价"的前提,也就是要扭转"同股同利"这种表面上利益均沾的高额派现,而实际上成为非流通股东最直接的获得私有收益的手段的现状。
|